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最高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等刑事案件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起诉;依法对法院的审判、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依法对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司法解释;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涉,开展有关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的工作概况
2006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60372人,提起公诉950804人,比上年分别上升6.1%和9.6%。加大打击走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力度,批准逮捕此类犯罪嫌疑人21193人,提起公诉24950人,比上年分别上升3.8%和12.5%。全年共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2686人、追加起诉8646人。依照法律规定,对29334名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措施的,决定不批准逮捕;对14939名涉嫌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决定不予起诉,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1447人,已侦结提起公诉30205人。全年共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8490人;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加强追逃追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703人,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了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保障了司法的公正。在立案监督中,一方面依法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通过监督促使侦查机关立案17940件;另一方面依法纠正滥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立案等问题,监督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737件。
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对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等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2978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865件次。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12757件;对一些案件建议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192件。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各个诉讼环节新发生的超期羁押从2004年的4947人次下降到2005年的271人次。
围绕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重点抓了以下工作:建立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了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报备、报批制度;规范了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机制;完善了刑事赔偿的确认程序;进一步深化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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