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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截止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同时,中国还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障下,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他们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力,可以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是国家的一项法律义务。国家不断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采取了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加大了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

经过50多年的努力,中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正在分享着国家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发展成果。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获得了巨大成功,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 

五个民族自治区基本情况 

民族自治地方名称

建立时间

首府驻地

面积(平方公里)

2005年末总人口(万人)

内蒙古自治区

1947.5.1

呼和浩特市

1197547

2386.4

广西壮族自治区

1958.3.15

南宁市

237693

4925

西藏自治区

1965.9.1

拉萨市

1228400

277

宁夏回族自治区

1958.10.25

银川市

62818

596.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55.10.1

乌鲁木齐市

1655826

2010.35

 
 
全国人大代表们正在就议案和建议进行最后的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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