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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截止目前,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同时,中国还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充形式。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保障下,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他们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力,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数民族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力,可以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是国家的一项法律义务。国家不断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采取了特殊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加大了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加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的投入,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扩大对外开放,组织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对口支援,照顾少数民族特殊的生产生活需要。
经过50多年的努力,中国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的生存和生活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与全国人民一道,正在分享着国家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发展成果。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获得了巨大成功,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
五个民族自治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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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名称 |
建立时间 |
首府驻地 |
面积(平方公里) |
2005年末总人口(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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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
1947.5.1 |
呼和浩特市 |
1197547 |
238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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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
1958.3.15 |
南宁市 |
237693 |
4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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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
1965.9.1 |
拉萨市 |
1228400 |
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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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
1958.10.25 |
银川市 |
62818 |
59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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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1955.10.1 |
乌鲁木齐市 |
1655826 |
201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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