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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结案情况(2005年)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继承一审案件收结案情况(2005年) 

    检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情况(2005年)

  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情况(200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的中央国家机构由六个方面组成,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人员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选举和决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负责人,同时有对这些人员的罢免权;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监督政府工作,审议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现在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年3月5日开幕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实有代表2978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委员长是吴邦国,副委员长是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何鲁丽(女)、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女)、热地(藏族)、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女 蒙古族)、韩启德、傅铁山(已故)。秘书长是盛华仁。

  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中国历任国家主席是:毛泽东、刘少奇、宋庆龄(名誉主席)、李先念、杨尚昆、江泽民。

    现任国家主席是胡锦涛,副主席是曾庆红。

   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等组成。

    宪法赋予国务院的职权有:行政立法权、法律提案权、行政领导权、经济管理权、外交管理权、社会管理权和其他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委托授予的职权。

    历任国务院总理是:周恩来、华国锋、赵紫阳、李鹏、朱镕基。

    现任国务院总理是温家宝,副总理是黄菊(已故)、吴仪(女)、曾培炎、回良玉(回族),国务委员有周永康、曹刚川、唐家璇、华建敏、陈至立(女)。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现任国务院秘书长为华建敏(兼)。

    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个: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总局、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体育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和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和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4个: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0个: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军委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但没有届数限制。

    中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现任主席是胡锦涛。根据胡锦涛主席的提名,经过增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为,副主席:郭伯雄、曹刚川、徐才厚;委员:梁光烈、李继耐、廖锡龙、陈炳德、乔清晨、张定发(已故)、靖志远。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最高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有三项:第一,审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服高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第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予以撤消,并决定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第三,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使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这种司法解释在全国必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的工作概况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3668件,结案数同比上升14.77%。其中,审结刑事案件405件;审结民事案件673件,诉讼标的额151亿元;审结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318件;协调和督办跨地区民事执行案件213件;审结申诉和申请再审案2059件。结合审判实践,制定司法解释12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36件。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努力提供司法保障,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依法惩罚刑事犯罪,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治安形势,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国法院共审结爆炸、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案件245254件,判处罪犯340715人。

    依法加大惩治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力度,共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案件23733件。其中,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案件359件,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案件8310件。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825人,地厅级92人,省部级9人。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审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案件16679件,判处罪犯22944人。依法惩罚各种毒品犯罪,共审结制造、贩卖毒品等案件31582件,判处罪犯37256人。

    依法惩罚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共审结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77件,判处罪犯3508人。

    在全部罪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的153724人。

    完善死刑核准制度。为保证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作了充分准备。进一步完善了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和核准工作制度,坚决执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共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4056件,诉讼标的额27.1亿元。其中,审结著作权侵权案件5751件,商标侵权案件2378件,专利侵权案件322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88件。

    针对一些法院存在的执行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基础上,于去年底又组织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执行工作专项整改活动,依法依纪追究85名违法违纪执行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最高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等刑事案件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并决定是否起诉;依法对法院的审判、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依法对监管改造场所的活动实行监督;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司法解释;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涉,开展有关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的工作概况

    2006年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91620人,提起公诉999086人。

    2006年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并查办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

    检察机关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环境资源犯罪的力度。严惩严重危害经济安全、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24211人,提起公诉27728人,同比分别上升14.2%和11.1%。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批准逮捕制假售假和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3729人,提起公诉3634人,同比分别上升16.7%和12.6%;批准逮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7974人,提起公诉12240人,同比分别上升15.4%和24.8%。继续开展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在市场监管中失职渎职、包庇放纵经济违法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95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死刑案件办理工作。针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开庭审理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强调要切实依法做好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全过程包括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及时制定检察机关的工作方案,对45件重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挂牌督办,并直接指挥查办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在药品注册、审批中收受贿赂和严重渎职等重大案件。

    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全年共有5191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252件,检察机关采纳178件,对未采纳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作出了说明。

    依法进行审判监督。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161件;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200件次。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1266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949件。

    加强反贪污贿赂国际司法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发起成立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承办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两个小朋友手举国旗在天安门前留影。中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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