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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增强官产学研合作的瓶颈及推进举措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0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现代科技发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科技进步必须依靠多方的合作,特别是生产企业、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而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政府发挥必要的、恰当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相应的保障机制,为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搭建合作的平台,提高其联合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实现科技与经济、教育与经济、科技与教育的互动和良性循环。

一官产学研合作是科技创新的必由之路

官产学研合作是指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科学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以及科技人才培养等方面,分工协作、互动循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官产学研合作有多种类型和合作方式,通常人们比较关注产学研合作。

产学研合作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1951年由斯坦福大学副校长特曼(Frederick Terman)倡导建立的斯坦福科学园,是大学的智力和工业界的财力结合起来的产物,可以说是最早建立的产学研基地。我国产学研合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试点,而真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产学研合作则始于1992年国家经贸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共同组织实施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

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实行产学研之间的紧密合作是必由之路。因为,第一,产学研合作是社会分工与专业化协作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分工的深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经济实体之间协作联系的紧密度越来越强,任何经济单位都会或多或少地与别的经济单位之间发生某种协作关系,科技创新活动则更是如此,更需要相关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高校机构专注于科学基础研究,以取得基础理论的突破;科研机构主要是运用科学理论成果进行应用研究,以期取得可直接进行产品开发的科研成果;企业则是把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产品试制,最终完成科研成果的产业化环节。只有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进行分工合作,才能有效地取得科技创新成果;而不同机构之间的不合作或功能错位,则显然很不利于科技创新。

第二,现代技术的复杂性决定了任何经济单位都不可能占据全部的优势,必须进行合作。现代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就单个技术领域而言,其高精尖程度不断提高;现代技术是复合技术,往往横跨多个学科领域;现代科技创新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即基础领域的突破有时需要应用领域的协助,而应用开发也需要基础研究领域的进一步的深化和指导,应用开发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环节之间也是如此。各环节之间不是可以清楚分割,而是需要不断地交互作用和促进。现代技术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相关科研单位之间必须进行合作,取长补短,互利互惠,以求得更有效的科技创新突破和生产发展路径。

第三,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的科技创新更需要官产学研合作。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企业对政府的依赖程度较高,政府的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举足轻重,不少企业对其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认识不够,导致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薄弱;而高校和科研机构却聚集了大量的科研力量,但由于未能与产业进行有效结合,很多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闲置不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在政府的导向下,将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联合起来,实现官产学研合作,是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科技创新之路。

产学研合作体系和运作模式的形成固然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但政府的作用及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对鼓励和推动产学研合作至关重要。即使是经济发达的美国、日本等国的政府,也通过相关法案、设立专项基金、税收优惠以及直接资金投入等方式,促使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国外产学研合作已不仅仅表现在高校与企业、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单向的、个别的联合,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的多个多向联合也日益普遍。在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产学研合作系统已经发展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的开放的、动态的联动网络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参与产学研一体化过程的不同主体,受利益驱动,形成多样化的组合关系:有的组合关系相当松散,其利益仅仅通过市场贸易关系来实现;有的组合关系相对紧密,其利益关系建立在资产的基础之上;有的组合关系则处于中间状态。无论是何种形式,都不同程度地推动了产学研合作的发展。

根据产学研合作体系中参与对象进行分类,产学研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产学合作

产学合作是企业和高等院校的合作,即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高校提供研究经费、仪器设备、实习车间等办学条件;高校则为培养人才、培训员工提供科技服务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感到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靠的就是人才和科技,而高等院校则是技术研发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而另一方面,高等院校也意识到只有主动参与到国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才能使自己的研发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市场化,也才能培养出适用的高素质的人才,高校的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三大功能才能较好地付诸实现,这种共识驱使企业和高等院校合作。这种合作是互利互惠的,企业获得了必要的科技和人才,克服了在技术和人才方面的瓶颈;高校改善了教学环境,并可借助参与技术革新、产品开发、生产管理和信息服务等方式直接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从而提高学校的教育水平和学科发展水平。

2产研合作

产研合作是企业与研究院所的合作,通常的做法是双方联合成立科技开发机构。这种机构的建立极大地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因为它使科技研究和开发活动直接面向企业,为企业服务,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和需要开展研发活动,并适时地把科研成果推广到企业中去,使成果能够迅速地提高企业的生产率或是直接转化为企业的产品,让企业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另外,研究院所还可以承担企业委托的各项技术合同,如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帮助企业解决技术上的难题,促进企业的技术更新升级;同时科研院所通过与企业的合作,获得了科研经费,增强了科技研发的活力和后劲。这类合作在目前我国产学研合作中规模最大、成效较好。

3学研合作

学研合作是高等院校与研究院所的合作,目的是实现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互补。由于科学技术的高知识密集度和复杂性,大型的尖端的科研项目,仅仅依靠一所高校或研究院的力量往往是不够的,需要多家高校和研究院的合作,需要不同学科专家、学者的参与,经过反复的实验,联合攻关。事实上,我国很多大型的科研项目都是以这种联合方式攻克的。

4产学研合作

产学研合作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研制、开发和生产,构成研产销一条龙的运行体系。这种联合的主要特点是结合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研发及人才优势和企业的生产经营优势,以具体项目或产品为载体,组成紧密型的产学研联合体。对企业来说,这种合作在降低技术开发成本的同时,又使自己拥有了某种核心技术或专利技术;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来说,既明确了科研方向,建立起科研基地,又带来了长期效益。产学研联合是最紧密、最完善的联合,一般来说是建立在“地缘”即各方处在同一地理区域之中或“血缘”即企业拥有的技术人员很大一部分出自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基础上,因此能够长期合作共赢,彼此信任。

产学研合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在以上每一种合作方式中都发挥着或多或少的调控作用、导向作用和激励作用,因此,在上述各种方式前都可以加上一个“官”字。每一种合作方式都可以有不同的实现模式,如产学联合方式既可以采取企业内部办高校的模式,也可以采取高校内部办企业的模式,或是采取其他松散性的模式。但不论形式如何,模式怎样,只要联合能使各方获利,都可以大胆尝试,大力推行。

二上海官产学研合作的进程及存在的瓶颈问题[1](一)上海官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进程上海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了改变由于体制因素而长期形成的生产和科研脱节的现象而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合作的格局,上海做出了积极努力。

上海在官产学研方面的合作探索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其显著的特色。

第一阶段:产学研自发积累阶段。20世纪80年代官产学研合作的主要特点是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协作将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有的还出现了松散型联合体与联营厂。同时,江浙一带乡镇企业通过各种方式邀请上海技术人员去进行技术指导,从而出现了所谓的“星期日工程师”。这一时期高校为一些单位委托培养了各类技术人才,为推动市郊和江浙乡镇企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第二阶段:产学研合作加速阶段。在这一阶段,政府推动、组织重点项目联合攻关。为了加快上海工业结构调整,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增强工业发展后劲,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1988年上海市政府率先组织开展了14项重点工业项目大会战,并成立了上海市科技结合经济领导小组;组织主要由高校、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参加的针对重点产业的技术攻关。攻关计划以企业为主体,以重点攻关项目为桥梁,以产业化、商品化为目标,以招标、投标和合同制为手段,突破条块分割,实行高校与企业的联合,这种模式后来成为产学研联合的雏形。从1989年起连续11年,上海市经济委员会(1992年由上海市产学研联合工作协调办公室)组织了11次重点产品开发和技术难题攻关招标活动,这些难题攻关项目突出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以经济效益为目标,项目攻关必须是企业提出申请,同时必须有高校或科研机构参加才能立项,每一项科技成果产业化必须是要明确一家企业来承担,改变了以往科技立项与经济发展脱节的现象。1992年由上海市经委牵头,市教委、中科院上海分院、上科院联合成立了上海市产学研联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产学研协调办公室,这标志着上海的官产学研的发展进入到组织化阶段。

第三阶段:产学研联合形式多样化阶段。为了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式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上海产学研工作领导小组适时补充调整市财政局及有关金融机构参加,加强了对产学研工作的政策调控与支持力度,充实了产学研合作的资金;同时,在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指引下,各种要素参与分配,技术入股等形式也日益在产学研合作中频频出现,一批产学研共建实体、技术开发机构和科技型股份公司应运而生。形成政策引导、项目为基点、资产为纽带、产学研多样化合作的局面。

第四阶段:产学研“战略联盟”。“战略联盟”的出现标志着产学研合作向市场化、长期化、一体化方向迈进。这个阶段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已经从零散的、项目式向系统性、集成性方向转变。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此把对产学研的支持制度化、长期化。近期出台的《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则在具体目标中对产学研在财政、金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上海官产学研合作中的瓶颈问题

与经济快速发展和激烈市场竞争的要求相比,与现代科技发展要求相比,上海在官产学研合作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其中合作各方之间的相互信任、政府的适当作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是阻碍上海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的瓶颈问题。

1产学研合作缺乏牢固的信用基础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信任是产学研有效合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一般大多数的产学研合作都是自愿结合,没有更多的约束机制,就更需要相互信任。然而,受整体社会诚信环境不够理想的影响,上海的产学研合作缺乏牢固的信任基础,突出地表现在提供科研成果的研究机构与提供研发资金的企业之间。企业担心研究机构是否能取得期望的成果;即使取得预期的成果,企业还要担心相应的产品是否有市场,是否有效益。因而,企业在研发资金提供上,过度卡压,甚至出现在投入前期资金、取得初步研究成果之后,就不肯再支付后期资金;或者在研究成果购买上过度压价。而科研机构由于担心企业资金不能全部到位,担心企业随意泄露技术信息,或者企业购买科研成果出价过低,往往也会在技术成果交付上留一手。合作双方的这种不信任和猜疑必然严重影响到合作研发的效果。至少,这种不信任使合作只能是短期的、零散的。

2官产学研各自作用错位

在官产学研合作中,各方的作用都有各自比较明确的定位。政府部门的作用主要是完善产学研合作环境,包括法规、政策、市场以及社会文化等方面,另外也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支持;高校侧重于基础性研究;科技机构侧重于应用性研究开发;而企业则主要是配合科研机构进行产品试制以及全面的产业化。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经常发生错位现象,比较突出的是政府部门过多地干涉产学研工作,有时甚至是直接介入有些研究开发或者产业化工作;高校的研究会过度地延伸到应用研究领域,而在科研机构和企业迫切需要的基础研究方面,却不能提供更多、更好的成果;科研机构也会去从事自身并不擅长的科研成果产业化工作。这种作用错位完全是逆向行为,肯定不利于官产学研合作的推进。

3产学研合作缺乏一个有效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产学研合作方面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比之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更加需要。一方面,由于体制性和历史性原因,科研单位与企业长期缺乏交流与沟通,相互之间信息不畅;另一方面,由于学术研究与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客观上相互之间形成一种隔阂的状态。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产学研合作更需要一个信息交流平台。目前,虽然也有一些行业性、区域性或者是某一单位的信息交流平台,但从实际调研情况看,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畅情况依然非常严重。主要体现在科研机构有大量的研究成果束之高阁,而企业又在到处寻找合适的科研成果,这其中虽然也有一部分研究成果可能没有产业化价值,但肯定有大量的成果因为信息交流不畅而没有产业化。另一方面,研究机构目前正在研究、近期准备推进的研究项目,是否是市场所必需、所急需,是否具有产业化价值,不得而知;而企业急需的项目或者希望突破的技术难关,却不知道找哪些机构合作。这种状况在目前信息交流平台技术突飞猛进的背景下,应该有一个有效的改善。

4融资难且风险投资退出难

在目前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中小项目融资难,以及风险投资退出困难,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而在产学研合作项目方面情况更加严重。产学研项目一般都是风险较大的项目,这不仅包括技术性的、市场性的,还有来自于多方合作的复杂性。因此,通常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等非常困难,而吸引风险投资也会格外艰难。即使争取到了风险资本的投入,但由于大多数产学研项目一般在开始阶段规模都比较小,以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情况,风险投资要利用证券市场退出非常困难,经常只能选择私下的项目转让,当然这种私下转让的难度同样是非常高的。融资难且风险投资退出难,对产学研合作的阻碍是非常明显的。

5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缺乏有效保护是推进产学研合作、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进程中的一个暗礁。或者是缺乏相应的法规制度,或者是法规得不到有效的执行,科研机构对于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忧心忡忡。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来说,无疑是财产被盗,极不公平且损失惨重;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则会严重阻碍科技进步的步伐和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因为一项科研成果的取得,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资本投入,如果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所有者可以从成果的产业化获得收入,以弥补科研成本支出并有盈余;同时,还可以从成果的产业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再投入到新的研究项目中去,就会形成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相反,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研究成果很快被窃取仿冒,那么成果所有者不仅已支出的成本收不回,更不用说再投入资金到新项目中去。对此,科研机构非常忧虑,“不创新是等死,创新是找死”是这种忧虑的生动写照。由于合作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随意使用成果、随意泄漏技术信息的现象极其普遍,科研机构就不敢轻易合作、轻易转让技术成果。显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严重影响产学研合作的推进。

6企业对产学研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够

正如前文所述,产学研合作是推进科技创新的必由之路,这对于一个国家是如此,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也是如此。企业要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产学研合作是必然的、也是有效的途径。然而,在现实中,企业对此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企业把产学研合作当作是一项业绩考核的内容,或者是支持科研的一种行动,抑或是企业形象宣传的需要,而没有认识到,在目前的发展背景下只有通过产学研合作才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由此,许多企业还没有把产学研合作放在应有的重要位置,这对于推进产学研合作进程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阻碍。

7产学研合作的开放性不够

从更宽广的角度看,上海的产学研合作还未能在更开放的环境中推进。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背景下,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也逐步走向国际化,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合作进行。许多跨国公司利用自身优势,整合全球资源,掌握着最新的科学技术,垄断了绝大部分原创性成果。对于努力建设成为“四个中心”的上海来说,应该放在全球的视野中推进科技创新和进步,其产学研合作也应更加开放。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上海的官产学研合作大多还局限在本地区发展,在积极整合长三角、全国乃至全球的科技教育资源,实现跨地区、跨国界的合作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官产学研合作的国际经验

国际上,官产学研合作成就突出的主要有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美国的产学研合作计划强调以项目、资金为纽带,促进若干大学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组成新的研究实体,通过扶持、培育形成坚实的研发能力,在竞争环境下进入良性循环,进而走上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其政策天平更多向大学机构倾斜,培育研发实体的竞争力是其最终目标,与英国及日本的产学研实践相比,政府干预相对较弱,更具有自由竞争意味。

在英国的产学研合作计划中,有几个方面特别值得重视:与美国相比,政府参与力度更大,主要表现为制定专门的产学研合作计划,通过政府的研发基金来调节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行为;强调对产学研合作计划的实施绩效的总体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对计划进行调整和改进;特别强调在一个项目内同时完成开发和转移两个步骤,以此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日本的产学研合作,强调合作中的制度建设,表现为具备完备的法制环境,并致力于各项法律规定的修订与完善,为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供了最佳的前提和保证;政府成为产学研合作的主要推动者,其政策意图往往由诸如“综合研究联络会议”、“研究开发专门委员会”、“研究协作室”、“科技信息中心”等中介机构加以贯彻。

(一)美国官产学研的发展模式

1美国官产学研合作的发展进程

美国作为世界发达国家之一,其官产学研的发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调整,从而表现出很强的适应性。“二战”后,美国政府以及相当部分大学和企业更为关注科技成果的转化。美国政府也倾向于把在军事领域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和合作模式运用到民用科学领域。1950年,美国国会设立“国家科学基金”(NSF,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这标志着美国从国家层面推动官产学研的发展。特别是1951年斯坦福大学科学园的创建,把美国的产学研合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随后,在大学密集的其他地方,如北卡罗来纳金三角科技园以及波士顿128号公路高新技术开发区等,陆续出现了形式多样的产学研组织体。

196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莫雷尔法案》,即政府免费提供土地用以创办“赠地大学”,但该法案同时也规定,通过赠地建立的大学必须开展农业技术教育、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实用农业技术的推广活动。由赠地法案形成的著名大学——康奈尔大学实施的康奈尔计划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对商业、管理和人际关系的研究服务于社会”,这对后来的“威斯康星观念”有着直接影响。由于美国社区学校一开始就有明确的市场导向需求,从而使社区学校注定将主要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目前,美国高等院校承担着全国80%的基础研究和28%的应用研究,其中21所著名大学承担着全美大学50%以上的科研任务。

2美国官产学研合作的多样化模式

美国官产学研合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多样化合作模式。这些多样化合作模式主要有:①合作办学。通过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定期转换来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从而使培养出来的学生符合市场经济需求。②政府支持与引导。政府通过设立科技开发基金的方式来提供有关项目的启动资金,资助对象主要是一些高风险、高投入,并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产业结构合理化要求的、公益型或尖端科研型项目。③硅谷模式,即科技园区创新模式。依托大学雄厚的科研力量和人才优势,创建科技园区,实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产业化”的链式全程研究开发。④社区学院。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社区学院以培养符合本地经济发展所需的职业技术人才为主,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不断调整。⑤企业大学。针对企业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和关注的问题,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通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的讲授,来达到理论和实践的高度结合,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循环。

3美国官产学研合作的主要特点

在美国的官产学研合作中,大学处在十分重要而关键的地位。一方面,大学的研究力量非常强大,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都取得卓越的成就;同时,大学积极与政府部门和企业合作,努力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以进一步推进合作创新。另一方面,社会其他各个相关方面也在各个方面给大学以有力的支持,其中主要是资金支持。

(1)大学与政府密切合作。无论是研制原子弹的“曼哈顿”工程,还是第一台电子计算机的研制,美国的大学都依托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来参与科学研究与开发,并服务社会。

(2)大学与企业积极合作。研究课题由大学和企业共同提出,或由其中一方提出,共同承担,研究成果一般都会被企业直接应用于产品开发。这些研究的选题直接针对某行业带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探索,相当于应用研究。其合作形式多样,如企业委托高校开展研究项目,双方合作培养人才,共同建立工程研究中心和应用开发研究中心,互派人员共同合作等。

(3)各方给予大学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这是美国官产学研合作模式中又一非常突出的特点。资金支持的来源渠道有三:一是联邦政府、州政府设有专门基金,用于产学研联合项目;二是企业的捐赠与投入,许多大公司将其利润的一定比例捐助给大学,或每年定额划拨给合作大学;三是地方当局和社区的经费支持,用于地方和社区所需人才的培养与有关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4)组建产学研联合的管理机构。根据不同的合作项目,设立灵活多样的制度安排,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从而更好地为合作服务。

4美国官产学研合作的新动向

美国作为世界科技创新中心的地位将在很长时间内无法被取代,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促使官产学研出现新的动向。

(1)科技中心(Science & Technology Center,STC)计划。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范围进一步扩大。NSF由原来资助大学基础研究为主开始倾向资助一些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并鼓励大学与产业界联合申请基金项目,同时对有企业介入投资开发的项目实行重点资助。科技中心计划明确显示出这种新动向。科技中心计划是1987年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推出的一项科研计划,其目的是长期稳定地资助能将研究、教育和知识转移活动集成为一体的,以大学为基地的研究中心。在传统上,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是以资助个人研究者作为资助基础性研究的主要手段。1996年,NSF将该计划称为“集成合作伙伴计划”(Integrative Partnerships Program),这个计划的目标不是由一所大学组建研究中心,而是由形成合作伙伴关系的多所大学共同组建研究中心;不仅由大学参与研究中心的活动,而且由大学、非营利机构、企业界和国家实验室共同合作开展研究中心的各项工作。这项计划不仅开创了许多新的科研领域,取得了不少原始性的创新成果,而且在各大学、各学科之间,各研究所之间,甚至于社会各界(包括产业界在内)之间架起了桥梁,初步实现了“集成创新”的目标。

(2)企业与大学的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在一些新兴科技发展领域,企业与大学的合作包括共同承担研究课题、建立各种类型的合作研究中心、科技园和创新中心、企业大学等。合作内容也逐渐转移到应用技术领域,大学申报或者寻求合作的课题必须符合企业应用的要求,加速科技转化的过程。企业大学的功能也由内部职工培训拓展到对外教育培训等领域,合作范围也不局限于组织内部。

(3)官产学研合作走向全球化。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美国政府、大学、企业以及社会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到全球范围内的产学研合作,涉及的项目也表现出跨地区、跨国界特征,产学研的国际化特点日益突出。

(二)英国的官产学研发展模式

1英国官产学研合作的发展

英国是老牌发达国家,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其文化理性、重逻辑、重实证的特点使其制度设计比较合理。但是,英国科学研究的中心地位在18世纪后期被法国取代,其综合国力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被美国、德国赶超,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英国学术界素有从事纯理论研究的传统,其科研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结合不够紧密。

从1975年开始,英国政府开始采取措施加强科学和经济发展的协调问题,先后实施了旨在鼓励科技界与产业部门合作的一系列计划。这些计划主要有:“联系计划”(Link Collaborative Research Scheme);“教研公司计划”(Teaching Company Scheme,TCS)和“院校与企业界的合作伙伴计划”(Collegebusiness Partnerships Scheme,CBP),这两个计划于2003年合并成“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Knowledge Transfer Partnerships Scheme,KTP);“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Faraday Partnerships Initiative,FPI)。

(1)“联系计划”。联系计划始于1986年,是英国首相直属的科学技术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主持的。该计划是英国政府促进科学界和企业界在产品预研究阶段合作的主要措施,它通过政府的研发基金来调节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行为。联系计划的一个关键做法是:项目申请主体必须至少包含一个科研机构和一个企业,这样就保证了科研机构和企业必须合作才能申请到基金资助。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申请主体的科研开发实力来决定是否给予资助,资助的年限为2~3年,资助强度最高可达到项目总预算的50%,剩下的余额由企业提供。获得资助的一个先决条件是项目申请主体之间必须预先签订一项协议,规定好工作的分配细节,以及科研成果的归属,以免将来发生法律纠纷。按照惯例,提供资助的政府部门不要求拥有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

联系计划迄今已不间断地执行了近20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3年9月,英国政府邀请一个独立小组对联系计划的执行效果进行了评审。该小组的评审总体结论是:“联系计划已产生了足够的科学与经济收益,应被认为绩效良好。联系计划仍然值得成为政府为促进创新所采取的措施之一。”因此,联系计划有望在将来得到继续执行,不过在具体措施上会有所改进。

(2)“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KTP)。“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是英国贸易与工业部从2003年夏季开始设立的,它由“教研公司计划”(TCS)和“院校与企业界的合作伙伴计划”(CBP)合并而来。TCS是英国贸易与工业部于1975年设立的,旨在使企业界能够充分利用知识库单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使研究生能够获得良好的训练和开发机会。TCS计划的执行初期,知识库单位仅限于高校,从1997年开始知识库单位扩大到包括研究机构。CBP计划是从1996年开始试运行的,其基本原则与TCS计划相同,不过CBP计划中的知识库单位是继续教育机构。

KTP计划涉及三个方面:企业、知识库单位(高校、研究所,或继续教育机构)和KTP联系人。首先,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做出战略性的技术决策,如果企业自身的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不足,企业可向当地的KTP协调机构咨询哪些大学、研究所、或继续教育机构具有所需要的专家和技术成果;然后,企业与所选中的知识库单位协商,对共同开发项目的目标以及一些细节达成协议,并最终形成KTP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交贸易与工业部的KTP办公室批准。每个KTP项目可以招收一个或多个KTP助手(KTP associate),一般情况下,KTP助手是知识库单位的研究生。KTP助手与知识库单位签订劳动协议,但却在企业工作。知识库单位派出导师经常性到企业指导KTP助手的研发工作,而KTP助手则负责将知识库单位的成果转移到企业。政府对KTP项目进行部分资助,资助年限为1~3年,剩下的余额必须由企业提供。

(3)“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Faraday Partnerships Initiative)。“联系计划”和“知识转移合作伙伴计划”是政府组织和实施的,而“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则是由民间组织推动的。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成立于1997年,其宗旨在于将各个企业、科研机构的技术、人才资源联合起来,促进科研机构与企业间、企业与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以提高英国工业的竞争力和科研的水平。该倡议以电磁感应现象的发现者法拉第的名字命名,因为法拉第既是优秀的科学家又是优秀的工程师。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虽然是民间组织,但得到了英国政府的支持。

“法拉第合作伙伴倡议”的运作方式是:发起者首先在不同的行业建立多个行业法拉第联盟,现在已经建有24个行业法拉第联盟。然后,属于相关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可以申请加入联盟。联盟的成员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交纳会费,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例如参与联盟组织的各种会议、展览、培训和合作科研。联盟聘请一些资深专家作为“技术传播者”(Technology Translator),他们能够发现企业的需求,并将科研单位和企业联系起来。行业法拉第联盟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2英国在促进官产学研方面的经验

上述三个计划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共同特点是强调官产学研的合作,使成果在产生的源头上就有明确的市场需求,从而确保了研发出来的科技成果能够顺利地得到应用,最终使参与计划的合作各方共同受益。英国官产学研合作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或经验,这些都非常值得我们思考。

(1)政府的作用是关键的,主要表现为制定专门的产学研合作计划,通过政府的研发基金来调节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行为。

(2)强调对产学研合作计划的实施绩效的总体评价,并以此为依据对计划进行调整和改进。

(3)特别强调在一个项目中同时完成开发和转移两个步骤,以此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4)英国还在税收方面做出有利于创新企业发展的规定。根据1998年财政拨款法,政府决定在法律、社会和税收方面确定能适应创新企业创办者需要的规范,这就是发行企业创办者认股证。这一措施特别能适应创新企业的需要。

2004年7月12日,英国财政部、科技办公室、教育和技能部联合发布《英国10年(2004~2014)科学与创新投入框架》,继续强调产学研合作,并把其作为推进科技创新的主要途径。该框架明确,要将英国卓越的研究中心建设成为世界最优秀的研究中心,在研究能力上,继续保持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研究强国地位,领先于其他OECD国家;继续加强公共资助机构对经济需求和公共服务的反馈能力,各研究理事会的计划要与研究的最终用户建立更紧密的伙伴关系,响应最终用户的需求,继续改善大学和研究机构知识转移和产业化的能力;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把企业与科学研究中心的互动联系作为创新的主要表达方式,作为新思想和新人才的来源。

(三)日本的官产学研发展模式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日本的科技研究体制被简单地表述为“学—官—产”,其中“学”指大学,“官”指政府及其研究机构,“产”指企业。这种提法突出了大学在科研方面的作用,相形之下,企业的地位较低。近年来,“学—官—产”的提法变成了“产—学—官”,有时索性只是强调“产—学”合作的重要性,这意味着民间企业的学术研究活动在日本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三菱综合研究所”、“富士综合研究所”等影响力较大的民间研究机构,虽然都是由日本大企业建立和扶持起来的,但其研究范围早已超出本企业的范围,涉及日本经济、科技、福利、教育等各个方面,被称为日本社会经济发展的“智囊团”。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发展,日本官产学研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何提高官产学研合作的绩效,使企业真正从中获益,并乐于保持与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关系,是日本政府十分关注并且正在认真研究的课题。

1日本官产学研合作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联合理事会在纪念大学基准协会成立10周年时,发表一篇题为“经济社会对新制大学的要求”的论文,认为“新大学的职能第一是培养产业界要求的专业技术人才;第二是进行产业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同时认为大学应与经济社会联系合作,制定产学研联合制度。因此,长期以来,日本政府的一个明确的政策倾向就是鼓励产业界、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为了加强产学研合作研发和促进产学研之间的技术转移,日本政府出台了很多制度,例如,原新技术事业团从1961年开始实施“委托开发事业”,委托企业开发重要的新技术;1996年原工业技术院出台“新产业创造技术开发支援制度”,以培育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企业群为目标,支持有助于新产业创造的技术开发。

日本政府希望通过这些制度和事业加强产学研之间的合作,但事实表明,日本产业界更倾向于和国外大学而不是日本大学合作。在推进官产学研合作的前期,日本政府在官产学研合作的签约、成果评审及经费使用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过于繁琐,产学双方都有意见。企业委托研究经费剩余部分经常被国家或地方政府收缴,因此,许多日本企业对委托研究方式敬而远之。另外,日本企业是以事业拓展和获取利润为目标,注重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而大学以教育和研究为第一要务,注重基础研究,因此二者在研究内容上的分歧不可避免。在知识产权方面,虽然相应研究成果的专利归企业和大学共同享有,但在是否采用及推广专利成果、如何转让专利等方面,企业明显处于优势,大学非常被动,对此日本政府的态度反倒不明朗。因此,在日本大学内部,反对产学研合作以及对产学研合作表现消极的教员占绝大多数。

上述种种状况导致日本的产学合作进展得不是很顺利,日本大学从本国企业获得的研发经费一直都比较少。1999年日本大学的研发经费总额为32091亿日元,其中产业界向大学提供的研发经费为716亿日元,仅占22%左右,日本大学约一半的研发经费都来自政府。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更有效地促进官产学研合作,日本政府先后对诸如委托研究制度、委托培训制度、捐赠制度、研究室制度、经费划拨与使用制度、人员互派制度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这些制度调整一方面使企业界向大学提供的课题数、研发经费有了明显增加;另一方面,大学向企业界提供的研究成果、咨询人次也逐年上升。1997年,日本政府同意将产学共同研究的场所设在企业,并且放宽了对国立、公立大学教师到企业兼职的法律限制。199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促进大学技术研究成果向民营企业转让的相关法律《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和《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到2005年底,根据《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获得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达到41家,这些机构为促进大学科研成果的专利化、实用化和商品化研究做出了很大贡献,在大学与企业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2004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国立大学法人化制度,以推进产学合作。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设立“高科技市场”等中介机构来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向民间企业转移和研究成果产业化。

经过这些努力,日本的官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据文部科学省调查,日本国立大学与企业进行的共同研究和委托研究项目近几年大幅增加,2004年,共同研究项目达到10728个,为历史最高纪录;民间企业通过共同研究项目对大学的投资额达到264亿日元;委托研究项目也达到15236个,民间企业通过委托研究项目对大学的投资额为1012亿日元,这两类资助额也都是历史最高水平。参阅王玲、张义芳、武夷山:《日本官产学研合作之探究》,《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6年总第28卷第4期。

2日本官产学研合作的模式

(1)建立科技园。受到美国硅谷的影响,日本在九州、松溪、长冈、熊本等14个地区建立了起点高、产业新、规模大的高技术密集区。如著名的筑波大学科技园集聚了日本49家国家试验研究机构和教育机构;250多家民间研究机构,约占全日本研究人员的1/4,城内的诸多研究机构已经成为全国领先的高科技研究基地,成为日本科技创新之源,每年大学城进行几百个科研项目的研究,现已经发展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设备最完善的科学城之一。

(2)技术协作、契约合作研究。技术协作研究是发达国家广泛开展的官产学研合作方式,是高校和研究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政策同企业由技术的流通领域进入生产领域的协作,这种方式比较适合中小企业。日本的大企业常采用向政府、大学或专门研究机构提供研究费用、人才和设备,成果归企业所有的办法,开展尖端性重大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如通产省所属的工业技术研究院建立的科研协作组织,就属于该类型。契约合作研究是合作方依靠契约和经济利益的纽带联系起来,在合同期内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日本为了推进研究机构与民间企业协作,最大限度地利用人力、物力进行研究开发,于1986年创设了“官民特定共同研究制度”。研究课题由科技厅所属研究所或民间机构等提出建议,然后双方共同协商制定出合作研究的协议,最后交科技厅审查批准,利用研究所的设施设备开展研究,民间企业研究人员也可提供合作研究设备。

(3)一体化合作研究。一体化合作方式是改变原单位的体制性质和隶属关系,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学研单位整合为一个规模更大、结构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全面的一体化组织。20世纪50年代末设立了“流动研究员制度”,打破各单位的组织界限,以课题负责人为核心组成研究小组,由政府研究机构、大学和民间企业的研究人员及国外有关领域专家共同参加,一旦课题结束,课题组成员各自返回原有单位。合作研究的成果,企业或其指定者可在共同研究结束之日起7年内优先应用。大学教师单独发明的所有专利权,企业或其指定者也可优先7年内应用。

3日本在官产学研合作方面的主要经验

(1)政府积极引导,把产学研合作上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在发达国家中,日本政府对产学研政策的推行最为认真和全面。通产省相继发表《70年代展望》、《80年代展望》、《90年代展望》、《21世纪展望》等发展计划。这些展望计划由专家、大企业领导以及政府官员协作制定,是官产学研合作的结晶,也是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官产学研合作的体现。

(2)制度化为合作提供保障。为了确保高校和企业的产学研联合能有效地实施并富有成效,经过多年的运作和调整,至今已建立了委托研究制度、委托培训制度、捐赠奖学金制度、研究室制度、经费划拨与使用制度、研究权属保障制度、人员互派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使企业有积极性向高校和研究机构提供经费和课题,另一方面高校和研究机构在相关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企业的合作。

(3)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日本科技振兴机构在推进产学研合作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它通过开展委托开发、创新技术开发研究、专利化支援等事业,推进日本的产学合作。为了更加积极、有效地推进产学研合作,日本科技振兴机构于2005年1月15日创办了《产学研合作杂志》,为产学研合作相关人士提供了讨论和交流的场所。与此同时,日本科技振兴机构还建设了“产学研合作支持数据库”,支持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和技术转移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向它们提供有关产学研合作的各种信息。

(4)积极探索建立新的基础研究体系。日本的基础研究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纯粹学术性的基础研究,主要在大学和研究机构内进行,产业界并不介入;第二层次是基础技术性的基础研究,主要在政府研究机构和产业界内的机构之间开展,主要是探索、预测下一代的技术基础。第三层次的研究主要在企业研究所进行。这三个层次间分工合理,实现了从原创性概念、基本理念到商品产业化的转化。期间,通过有关法律来协调企业、政府以及企业间的R&D经费,同时,日本的银行、商社以贷款、投资等方式同政府进行科技合作,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5)联合培养高级科研技术人才。从一开始,日本就意识到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界相结合的重要性,双方在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方面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都应该承担培养人才的任务。因此,研究生在完成基本理论学习后,应进入有关企业,企业提供经费、场地和课题,作为回报,企业有优先用人权利;这样的话,从高校和研究机构出来的学生可以很快找到自己的定位,而企业也避免初期培训费用,双方的适应成本都降得很低。

近年来,日本在官产学研联合方面大力开展国际合作,不仅吸引国家实体来参与课题,如欧美拟参加日本的“四维”计算机(第六代计算机)开发计划,并且与西方重要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实现全球科研力量的整合,从而使其官产学研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明显。

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实施的《2002年度日本企业在研发方面所实施的产学合作情况调查》报告,在进行研发的企业中,约70%的企业与外部单位实施了研发方面的合作,近四成的企业与大学进行了合作;与五年前相比,产学合作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尤其是中小企业也加入到了这一行列中。另外,许多企业表示今后要加强和大学之间的合作;关于外部合作的形式,企业主要是采取共同研究等重叠型合作,采取应用专利或引进技术等技术转移型合作的情形较少;对于产学合作效果,认为有利于提高销售额和利润的企业比较少,以“学习自身所不具备的专业知识”等提高长期技术潜力为目标的企业比较多。

四上海增强官产学研合作的重点及推进举措

在官产学研的合作关系中,“官”即政府这一方主要是完善相应的合作环境,同时也采取一定的措施包括一定的资源投入以推动和促进合作,而合作的主角还是产学研三方。毫无疑问,产学研各方之间能够建立合作,对各方有利;合作之后获得科技成果,对提升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利。因此,官产学研各方对建立合作都有强烈的愿望。而要实现合作,产学研各方必须相互信任,并且互惠互利。相互信任,一可以有更多的合作机会,并且更有可能建立合作;二可以在合作建立之后,成效更大。只有互惠互利,合作才有更坚实的基础。

由此分析,对比上海的官产学研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不难看出,上海增强官产学研合作的重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合作各方之间的信任;二是科研成果的权利分配和保护。在突破这两个重点的基础上,再结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改善,上海的产学研合作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因此,上海要增强官产学研合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推进:

1加强合作诚信基础的建设

产学研合作诚信基础的形成和强化,需要道德上的自觉、自愿和自我约束,但仅仅依靠道德约束还不够,还需要有制度上的外在约束。因此,加强合作诚信建设,一要依靠社会整体诚信基础的建设,需要每个人道德上的自我约束和信用度的提高;二要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在合作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制度约束,使合作方彼此之间建立并强化信任关系。在制度建设方面,日本的经验非常值得借鉴。

在加强合作诚信基础方面,还要强调合作的自愿。自愿的合作必然有更高的信任度,而外部的撮合会使合作方之间缺乏信任。在产学研合作上,大量的应该是合作方之间的自愿组合,政府部门不必过于热心;只有在少数大规模、高精尖、高风险项目方面,才需要政府部门的适当介入。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要使合作具有利益驱动力,并且能互惠互利,必须做到合作成果的平等分配和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合作方平等享受合作成果,大多数可以通过合作方之间的自由谈判确定,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更多要依靠宏观大环境的改善。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仅可以提高科研机构的创新积极性,也可以提高产学研合作之间的信任度。

3强化政府在某些方面的作用

由于产学研合作的特殊性,政府的适当作用必不可少,而且非常重要,许多国家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政府的作用当然主要在完善环境及提供一些公共服务上,但在官产学研合作方面,根据明确的实际情况,政府部门应该在研发项目的初始投入、新产品购买上发挥更多的作用。

在一个科技研发项目的开始阶段,前期研发种子资金的投入非常关键。这一阶段风险较高,一般商业性机构的投资兴趣低,事实上其风险的承受力也差。因此,在创新项目的初始投入上,政府可以更多地参与,更积极地发挥作用。在经过前期阶段,项目的研发已经有一定的基础,一般的商业机构就会有更大的兴趣参与,这时,政府部门只要通过相关优惠政策引导金融部门和社会资金的支持。但在科研成果形成、新产品生产出来之后,又需要政府部门带头购买使用,以带动市场消费需求。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方面,政府购买的作用非常关键和有效。

4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信息交流、项目融资、风险投资的退出等基础平台。在信息交流方面,目前上海的情况是要克服散乱局面,按行业领域分类整理信息,并相对集中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发布,使信息需求者能有效、便捷地获取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可信度。

5加强科技人才培养,提高创新能力

从科技成果的取得、创新能力的提高来看,所有其他方面的因素都只是外部条件,只有科技人才才是内在的、能动的因素。诚信基础、产权保护、公共服务、资源投入等方面做得再好,如果科研人员的研究能力不够,还是出不来成果,还是不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因此,如何培养人才、引进人才,提高科研人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开发创新能力,就显得特别重要。就上海作为一个地区来说,应该特别重视创造更适宜的环境以吸引国内外人才的进驻。

6提高产学研合作的开放性

上海未来发展的目标是建设成为国际化大都市,与此相适应,上海的官产学研合作也应该是开放性的,是国际化的,这也是产学研合作发展潮流的要求。合作空间范围的扩大,可以增加更多的合作机会,并有助于克服现有弊端如信任度不够等。因此,上海应努力打破地域边界,首先在长三角和全国的范围内寻找合作的机会和资源,再逐步把产学研合作的步伐迈向全球。

参考文献

蔡立彬、崔英德等:《产学研联合的探索与实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4。

程桂枝、程轶平、唐五湘:《英国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措施及其启示》,《科学管理研究》2005年第12期。

胡昌送、李明惠、卢晓春:《美国产学研结合发展历程与主要模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年总第243期。

李朝阳:《产学研合作创新中的关键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学术界》2005年第3期。

王玲、张义芳、武夷山:《日本官产学研合作之探究》,《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6年总第28卷第4期。

祖廷勋、张云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动力机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层面的分析》,《河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上海增强官产学研合作的瓶颈及推进举措韩汉君石涛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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