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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制度的思考之一:所有和承包
· 关于土地制度的思考之二:承包和流转
· 关于土地制度的思考之三:流转和买卖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引发了我对土地制度问题的思考,谈一点儿认识,以便进一步加深理解农村改革30年的土地政策。
(一)所有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有时简称“产权”
一定的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也就是法律上确认的经济主体对自身所拥有的财产的权利。它分为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原始产权,即出资者的所有权,包括出资者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反映资产的最终归属关系。第二层是法人产权,即法人财产权,是指资产经营者根据资产所有者的授予和委托,对经营管理的资产占有、使用及依法处分的权利。它由原始产权派生,实质是资产的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性质或国有性质的情况下,对农村土地所采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
(二)承包权是经营权、实际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承包权是经营权。经营权是所有者拥有的一种权利。它既可以与所有者一道归属所有者,也可从所有者手中分离出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往往是分离的。经营权是产权的一种分化状态。
承包权不仅是经营权,还是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所有权归集体,承包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因此我们要保证农民自身确实获得土地的增值收益。
土地政策之于中国,从来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以十七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将发生影响深远的变革。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必将在法理上进一步强化和扩大。
(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永久不变
我国农村的家庭承包,是上世纪80年代确立的。1982年中央1号文件不但肯定了联产承包制,认为包工、包产、包干,主要是体现劳动成果分配的不同方法,而且从理论上说明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在改革开放20周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上,对于家庭承包是这样阐述的:“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党的十六大指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党的十七大指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在改革开放30周年,我党对于家庭承包仍是要很好坚持的精神。胡锦涛在2008年9月30日视察小岗时指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李海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