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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制度的思考之三:流转和买卖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1-04  发表评论>>

· 关于土地制度的思考之一:所有和承包

· 关于土地制度的思考之二:承包和流转

· 关于土地制度的思考之三:流转和买卖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所谓买卖,是指所有权的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超越所有权变更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情况下进行的。

所谓流转,是与买卖不同的。第一,它是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二,它是在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农户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合理流转的;第三,它主要是在农户间进行的,不允许工商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我国允许农村土地流转,但不允许买卖承包地。正如《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李海鸥)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徐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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