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0年 关键词: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般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合资企业是中国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普遍利用外资来参加国际分工和国际合作,从而加速本国经济的发展。在中国大陆,主要是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以后,在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才有了根本转变。在今天,中国利用外资已经具有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银行贷款、出口信贷、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备、发行国外债券等多种形式。
但是,改革开放之初,无论是决策层还是理论界,对吸收国外直接投资认识不尽一致。一些人认为吸收国外直接投资、举办合营企业会“破坏我国计划经济”,会“搞垮民族工业”、“不符合独立自主原则”,有的甚至说合资经营是“企业得小利,外商得大利,国家受大害”。 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相比其它利用外资形式,合营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中国现代化建设有以下诸多更有利的因素:一是合营企业既可以利用外资,弥补中国建设资金的不足,又不会增加国家债务负担。特别合资经营还可以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盈亏、共同担风险的条件下,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直接挂勾,调动对方合作的积极性;二是合营企业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吸收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加快培训中国技术人才和管理干部。特别是在引进对中国经济有重要作用而外商以其它方式不肯转让的技术秘密等方面,这种形式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三是合营企业在产、供、销各方面与国际市场有密切联系,举办这种企业,有利于掌握国际信息,勾通国际渠道,打开国际市场。此外,还能够增加国家税收、提供劳动就业,外商也乐意接受。
在1979年6月中国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期间,中国宣布:“无论在三年经济调整期间或今后的长时期内,我国将积极发展对外贸易。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并采取国际上通用的各种合作形式吸收国外资金,这是我国政府坚定不移的重要政策”。 允许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确立后,1979年7月,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吸收外国投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主要内容是:(1)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个人来华投资,对其合法权益、利润给予保护;(2)对举办合营企业的程序、形式、条件、企业的税收、原材料购买产品内外销和合营期满的处理作了规定;(3)明确合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长由中方担任。《合资法》颁布后,受到国内外好评,认为是“突破性的”,“特点是灵活的和开放的。”针对《合资法》太原则,对一些具体问题无明确规定这种情况,1980年1月4日,外国投资管委会起草了《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2月6日,中央批转了外国投资管委会的报告,要求以此“作为谈判合营企业时内部掌握的方针”,“要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同外国合营者进一步具体商定。”中央还要求:“在签定几个合同以后再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有关的法律、条例公布实施。”
1980年4月10日,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民航北京管理局和香港中国航空食品公司合资创办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被批准成立,5月1日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首批被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还有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饭店、北京长城饭店、天津王朝葡萄酒公司等。不久,根据中央的精神,在实践的基础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法令。1980年7月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9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得到了初步的健全和完善。
中国首批中外合资企业本身在我国的经济中无足轻重,但是在改革开放史因为其具有首创作用而名垂史册。(张传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