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4年 关键词:保护私有财产入宪
2004年3月14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内容写入宪法。这是中国宪法继1975年、1978年、1982年后的第四次修改。1982年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一系列规定,如: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但这些规定不够全面,且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为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作出具体规定提供了宪法依据。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体现在加大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方面。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政权和建设社会主义的各个时期,对私有财产权都有过严格的政策界限,并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对有关私有财产权利的政策和法规做过相应的调整,从总体上保护了人民的正当利益。改革开放之后,中共对私有财产存在的客观性及其意义和价值的认识不断加深,这仅从对私营经济的态度及政策适时转变上就可以体现出。私营经济在改革开放之前的被禁止,到改革开放初期的被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再到后来的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成为国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的一种经济形式。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结构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新阶层成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和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因此,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的新变化需要中国对私有财产权利进行宪法层面的认可和保护。
在加大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力度方面,新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可能侵犯私有财产的主体一是公共权力,另一是私有财产的权利主体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公共权力可以借助强大的国家机器,有能力、有条件侵犯私有财产,并且这种侵犯还经常打着“合法”的旗号。公民面对公共权力的侵犯,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手段会受到限制。因此,保护私有财产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尤其重要,要特别防止公共权力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样规定,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公共权力和公职人员对公民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的侵害。国家制定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公民权利在受到公共权力侵害时提供救济手段。在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方面,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从物的角度可以划分为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和无形财产(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按照财产的用途可以将财产划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这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形态不再一一列举,采取概括而不是列举的方式,改用“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加以表述,实际上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按照这次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公民的各类私有财产都受法律保护。只要公民的财产是合法的,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出现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都给予保护,不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保护。此外,用财产权代替所有权,适应了现实发展,并且在权利含义上更加准确、全面。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对有形财产的保护仍然非常重要,但对各种投资权益和无形财产的保护也十分重要,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尤其如此。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上区别明显:财产权是相对于人身权而言的,一般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中,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属于自己的有形物(不动产与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内涵无法包括诸如公民的投资权、股权、知识产权、营业自由以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之类的权利。在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方面,中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很广泛,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政法方面、刑事法律方面。其中,行政法方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房地产管理法等对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都有重要作用。此外,还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在宪法层面保护私有财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结果。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私有财产的经营是国家和人民财产增长和积累的重要来源。从总体来看,保护私有财产肯定了公民以个体的形式参与建设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性,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符合生产力的发展对上层建筑的要求。因而,建立健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张传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