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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农业税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推进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2-17  发表评论>>

2006年 关键词:免征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俗称中国的“皇粮国税”的农业税结束了其2600年的历史。

早在夏商周时期,中国就存在劳役地租,春秋战国时期改变为以亩计征的实物地租。此后,农业税在不同的朝代又有过不同的形式:秦汉时期按土地产量分成的比例地租,魏晋至唐前期按土地数量缴纳的定额地租,魏晋隋唐时期的租调制,唐中后期的“两税法”,明代计亩征银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赋役合并。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在相当时期内,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农业税制度。这种对农业单独开征的税种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农业税条例实施近50年来,为中国建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对于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农民作为纳税人,为此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取消农业税,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是由于现阶段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难点和重点都在“三农”。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还处在艰难的爬坡阶段,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不足、农民收入增长困难、农民负担重问题还很突出,农业、农村仍然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九亿农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厦的基石,九亿农民不富,整个国家就不算富裕;九亿农民不稳,整个国家就难以稳定;九亿农民不能实现小康,全国人民实现小康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取消农业税,绝不仅仅是为了农业、农村的发展和农民的富裕,而是关系到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伟大复兴。

另一方面,中国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良好工作基础。根据中央决定,2004年,国家免征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在吉林、黑龙江两省进行了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其他省份进行了降低农业税税率试点,其中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西藏六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了农业税。2005年,中央继续大范围、大幅度减免农业税,全面取消牧业税,并明确2006年在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按照中央改革精神,2005年有20个省份自主决定免征农业税,使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了28个。这些省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免征农业税的实践,为取消农业税积累了经验。

取消农业税,还因为中国目前财政已经具备了取消农业税的财力条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总体上已进入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中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仅为1%。随着减免农业税进程的加快,据初步统计,2005年全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约15亿元。因此,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的影响不大。并且,按现行体制和政策安排,农业税为地方税,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2004年减免农业税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216.6亿元。2005年新增加转移支付140亿元,为农村税费改革和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了财力保证。(《人民日报》2005.12.25 第1版)

全面取消农业税,对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取消农业税,完善和规范了国家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可以更好地维护九亿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城乡居民共同富裕,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 取消农业税,不仅能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而且能够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同时也将把农业农村发展纳入整个现代化进程,让亿万农民共享现代化成果。农村是一个潜力巨大的消费市场,增加农村需求是扩大内需的根本措施。取消农业税,增加农民收入,使亿万农民的潜在购买意愿转化为巨大的现实消费需求,将进一步提高农村消费水平,从而拉动整个经济的持续增长,盘活国民经济的全局。全面取消农业税,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投入的力度,让公共财政阳光更大范围覆盖农村,能够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始终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 (张传能)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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