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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国际对冲基金进入中国的前景及监管对策研究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2-10  发表评论>>

    张跃文近年来,对冲基金凭借其独特的投资策略、运作机制和业绩,极大地吸引了世界各国的机构投资者和富裕的个人投资者,全球对冲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保持着持续、强劲的增长势头。对冲基金正在从所谓的“另类投资机构”转变为主流机构。据对冲基金研究公司(HFR)统计,截至2006年末,全球对冲基金数量达到9200多只,资产规模超过1.3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20.9%。

    对冲基金频繁的大宗交易、与大型金融机构日益紧密的伙伴关系,以及不受监管的自由投资活动,能够对一国金融体系乃至国际金融市场稳定形成威胁。而东南亚金融危机、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倒闭事件、Amaranth能源对冲基金巨额亏损事件等,不断提醒人们关注对冲基金的风险问题。当前,中国金融市场正在逐步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国内外日渐活跃的经济和金融交流以及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出现,为对冲基金提供了基本的生存条件。如何面对国际对冲基金给中国金融稳定带来的挑战,是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必须正视的新课题。

    (一)中国的对冲基金生存条件

    对冲基金的生存需要一定的制度条件、市场条件和产业基础来支撑。这里的制度条件主要是指允许设立和运营对冲基金的法制体系;市场条件是指适宜对冲基金活动的金融市场环境;产业基础是指能够为对冲基金运作提供相关服务的相对发达的金融产业。只有满足了一定的生存条件,国际对冲基金才有可能进入中国并开展相关的金融业务。

    1.中国的制度条件

    对冲基金是以合伙制为主的私募基金。因此,考察对冲基金运作的制度条件,应重点考察与基金的组织结构、募集形式以及运作限制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中国在法律上不存在“对冲基金”。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中国在法律上没有“对冲基金”这一称谓,更没有标准的关于对冲基金的法律定义。因此,在各类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关于对冲基金的直接法律规定。

    其次,中国有专门的《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存在,而且实行公司制和契约制的私募基金已在国内大量存在,表明对冲基金可以在中国选择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等多种组织形式。而且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也并没有对投资于股市的机构投资者身份给予明确限定。

    再次,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以私募方式建立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6月开始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见该法第一章第二条),即公募基金;虽然该法同时明确,其他募集方式的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信托法》和《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找不到明确限制以私募方式建立基金的内容。显然,在当前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内,只要是以私募方式建立的投资基金,就可以规避大部分法律法规的监管。

最后,现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范国外对冲基金的内容。虽然国内对冲基金的运作不存在制度性障碍,但由于国际对冲基金属于外资金融机构,还需要考虑中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有关限制性规定。1994年4月开始实行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随后发布的《实施细则》所规范的对象是外资银行和财务公司,对冲基金显然不属于此类机构。目前能够对国际对冲基金进入中国起到一定限制作用的是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制定的、于2006年9月开始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申请成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财务、人员、内控、所在国监管环境等提出了要求,但并没有对申请人的身份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反而将申请人范围拓宽至“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对冲基金显然在允许的范围内。但是《办法》也提出,“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该项规定对于对冲基金具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在中国境内组织内资性质的私募型对冲基金基本不存在法律障碍,国际对冲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开展业务也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应当看到,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监管机关仍然保留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办法》中规定,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如果监管机构不希望国际对冲基金进入中国,它完全有权力在审批过程中拒绝对冲基金的申请,使其无法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这应该是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实行两年多以来,尚无对冲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主要原因。

2.中国的市场条件

对冲基金的顺利运作需要具有良好流动性和丰富投资品种的金融市场。中国的证券市场尽管从全球股市来看,仍然是新兴市场,但是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初步具备了对冲基金运作的基本要求。

中国股票市场兼具新兴和转轨市场的特征,一方面股市波动较大,另一方面,股指在长周期内受经济强劲增长的支撑,总体表现为上扬走势。图23-1展示了最近5年以来上证指数与标普500指数的变化情况。不难发现,与标普500指数相比较,上证指数在这5年间表现出更大的波动率和更高的增长率。同5年前相比,上证指数上涨了约80%,而标普500指数仅上涨20%左右。如果仅看最近两年的变化情况,则上证指数上涨超过160%,而标普的变化率仍为20%左右。这种大波动与总体上扬相结合的行情,非常适合对冲基金实行以多空转换操作为特征的动量型投资策略。

图23-1上证指数与标普500指数变化趋势图(2002/03~2007/03)数据来源:雅虎财经(http://finance.yahoo.com)。

从市场规模来看,截至2007年4月2日,中国股市中共有上市公司1407家,总市值14.36万亿元,其中流通市值3.85万亿元。2006年以来,受股权分置改革利好消息的影响,中国股市交易活跃,日交易量屡创新高,2007年1月,日均交易量达到1278亿元的高点,2月份的日均交易量仍然保持在1000亿元以上。见图23-2。

图23-2中国股市的日均交易量(2006/02~2007/02)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

尽管同发达国家市场相比,中国股市交易规模仍然比较小,但是从机构投资者对股市规模的要求来看,如果中国股市能够允许数十亿元乃至上百亿元规模的证券投资基金生存,那么中小型的对冲基金也完全可以在其中运作。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股市中共有约345只基金,其中已公布数据的280只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封闭式和开放式)总资产近8900亿元,平均每只基金的资产总额超过30亿元,一些基金资产超过了百亿元。有关数据来自“金融界”网站(http://fund.jrj.com.cn/fund/)。

对冲基金运作所需市场条件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富裕投资者的数量。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中国富裕个人的数量在不断增长,其中相当一部分将资金投入到股市中,百万元以上的大户不在少数。实际上,即便不考虑个人投资者,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也已经具有相当规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统计,到2007年2月末,中国A股账户数量共有7540万户,其中机构投资者有近40万户。在机构投资者中,证券公司开户数为11.2万户,证券投资基金有679户,全国社保基金73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有90户,一般机构有26.14万户。近40万户机构投资者是对冲基金最有价值的潜在客户,如果再将部分富裕的个人投资者计算在内,中国潜在的对冲基金投资者群体将十分可观。

除股市以外,近年来中国的债券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也粗具规模。债券、股票、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外汇和大宗商品期货等共同构成了丰富的对冲基金可投资产品系列。同时,外汇远期交易业务已经开通,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即将推出,融资融券业务进入试点阶段,这些新的金融工具和证券业务为对冲基金进行卖空和杠杆操作创造了条件。同发达金融市场相比,中国市场还没有引入经纪人制度和做市商制度,市场规模还比较小,金融衍生品和柜台交易市场相对滞后,暂时不能满足对冲基金进行大宗交易的需要,但是对于中小规模对冲基金而言,中国已经具备了其运作所需的基本市场条件。

3.中国的产业基础

对冲基金的运作团队中,主经纪人、执行经纪人、托管人一般都由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大型金融机构(以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担任,法律和会计服务也需要外部中介机构的配合。因此,对冲基金的生存必须以相对发达的金融产业为基础。

中国的银行业正处在转型过程中,证券业的发展历史还比较短,可以说对冲基金在中国的产业基础相对比较薄弱。但是应当注意到,与对冲基金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开始进入中国,这些金融机构在熟悉了中国市场环境以后,业务领域不断拓宽,资本和经验优势逐步显现,这些机构有能力为其对冲基金客户提供进入中国的便利及相关的服务。

总之,中国已经基本具备了对冲基金运作的制度条件和市场条件,而且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对冲基金生存所必需的相对薄弱的产业基础也将有所改善,因此国际对冲基金进入中国或者国内出现本土对冲基金,都是完全可能的。

(二)对冲基金进入中国的可能途径

多年以来,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政策增进了中外经贸交流,为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提供了便利。从另一方面考虑,吸引外资的政策也为对冲基金进入中国提供了便利条件。现在,对冲基金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产业投资、与国内私募基金合作以及参与境外中国概念金融产品交易四种方式进入中国。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中国引进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过渡性措施。截至2006年年末,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外国投资机构有52家,资金额度为100亿美元。这些外国投资机构以国际大型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为主,其中许多机构如美林、高盛、德意志银行等都与对冲基金存在密切的业务往来。对冲基金完全可能利用这些机构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额度进入中国市场。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

根据目前已经掌握的资料,外资机构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的运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根据自身投资组合的需要以自有资金购买中国证券,开展自营业务,这是国外投资基金的一般做法;二是以中国证券为依托,对外发行各种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和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这是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通常会采用的方式;三是将已购买的中国证券借给那些希望进入中国市场但尚未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金融机构,比如对冲基金,或者通过某些合约安排代理其他金融机构买卖中国证券,这也是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行的做法。

总之,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框架下,对冲基金可以从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首席经纪人那里,借到或者买卖中国证券,也可以从事相关的衍生品交易,实际上相当于对冲基金已经进入了中国市场。

2.产业投资

未上市公司股权不仅是私人股权基金,也是一些对冲基金资产的组成部分。目前,对冲基金可以利用中国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与国外企业共同作为战略投资者到国内投资设厂,或并购国内企业,实现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的目标。国际上最大的私人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管理者凯雷集团近年来在中国所采取的一系列并购行动,已经非常清楚地展示了对冲基金通过产业投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路线图。

在某些类型对冲基金的资产组合中,房地产占有一定比重。近年来,中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较快,外资投入较多,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不排除有对冲基金通过买入房地产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可能。目前,国家已加强了对外资机构持有国内房地产的控制,但是对外资进入国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行业还没有更多的限制措施,通过进入上述两个行业,对冲基金仍然有可能分享中国房价上涨所带来的好处。

3.与国内私募基金合作

从某种意义上说,某些私募基金就是中国式的对冲基金,它们采用与对冲基金相类似的收费方式和投资策略,而且基本上不受监管。中国的私募基金行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根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测算,2004年中国私募基金总量达到6000亿元~7000亿元。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2004年8月2日《证券时报》。

私募基金的发展为国外对冲基金在国内寻找合作者提供了土壤。国外对冲基金有先进的投资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但对中国市场了解有限,这构成了对冲基金与国内私募基金展开合作的基础。根据目前了解到的情况,国内一些私募基金已经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而国外对冲基金与国内私募基金也存在广泛接触,双方融合优势、共同开发中国市场的趋势逐渐明朗化。

4.持有境外中国概念证券

近年来,国内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陆续到境外上市,截至2006年底,已有147家企业赴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筹资总额达到950亿美元。与此同时,与上海、深圳股指和人民币汇率挂钩的金融衍生品也陆续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地的金融市场挂牌交易,这些金融产品为对冲基金提供了间接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

以上是对冲基金进入中国的4种合法途径。当然,也不排除少数对冲基金利用非法途径将资金汇入中国进行投资活动的可能,但显然不太可能成为对冲基金进入中国的主要途径。

(三)对冲基金进入中国的潜力分析

每只对冲基金都有自己的重点投资领域和活动的地理范围,并不是所有的对冲基金都有愿望或者能力投资中国金融市场。我们以亚洲地区对冲基金为重点,根据基金策略类型,分析其进入中国的可能性及活动特征。

1.亚太地区对冲基金活动的总体状况

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结束几年以后,亚洲经济开始复苏,特别是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大型经济体经济增长强劲,日本经济也开始复苏。另外,欧美市场上的对冲基金收益率自2005年以来有所下降,导致一部分对冲基金将投资重点转向新兴市场,国际对冲基金在亚太地区日益活跃。

根据隶属于对冲基金情报公司的“亚洲对冲”公司统计,到2006年6月末亚太地区有超过700只对冲基金在活动,资产规模达到1280亿美元,比2005年同期增长65.5%。澳大利亚、美国和日本是亚洲对冲基金的主要来源,其中来自澳大利亚的对冲基金资产规模最大,达到305亿美元,美国为280亿美元,日本为223亿美元。见图23-3。

图23-3亚太地区对冲基金资产总额资料来源:AsiaHedge: AsiaPacific Asset GrowthJuly 06,http://www.hedgefundin telligence.com/press。目前有大约一半的亚洲对冲基金总部仍然设在欧美发达国家,但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对冲基金迁往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对冲基金比较集中的亚洲城市。在香港营运的对冲基金资产总额已达到196亿美元,这些对冲基金主要以中国市场为投资重点。新加坡的对冲基金资产也达到了60亿美元(见图23-4)。

图23-4亚太地区对冲基金总部所在地分布数据来源:同图23-3。

几年以前,亚洲对冲基金的主要策略类型是多空股票和市场中性,而且大部分时间对冲基金持有的是净多头。随着亚洲资本市场流动性增强和市场操作的复杂程度提高,以及外来对冲基金的不断增加,一些新的投资策略开始引入亚洲市场,如压力证券、多策略等。但是总体看来,亚洲各国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制度各不相同,对冲基金必须了解不同国家的国情,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因此对于对冲基金而言,同时在几个亚洲国家的市场进行投资并持续保持高水平盈利是比较困难的。在投资活动中,亚洲对冲基金对杠杆操作的依赖性并不强,但是期权(包括指数期权和股票期权)和卖空是它们经常使用的工具。

对冲基金活动的增加还引发了大型金融机构间对对冲基金客户的争夺。过去,在亚洲地区为对冲基金提供服务的主要是汇丰银行、富通集团( Fortis)和辛特果集团(Citco),现在另外一些国际金融集团也加入了对这一市场的争夺,而且某些亚洲本地的金融机构也开始尝试提供类似的服务。

2.可能进入中国的对冲基金规模评估

亚洲对冲基金很早就注意到了中国经济持续增长所蕴含的投资机会,并已经大量投资于大中华区金融市场。其中,集中在香港的近200亿美元对冲基金主要是投向大中华区的。2000~2005年,大中华区对冲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18%,数据来源:Eurekhedge公司,www.eurekhedge.com。位居亚太地区之首。尽管如此,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尚未大规模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因此目前直接进入中国市场的对冲基金数量有限,但这并不代表未来中国市场开放以后,对冲基金不会进入中国。我们以亚太地区对冲基金现有总量和结构为基础,预测未来可能进入中国的对冲基金数量。

根据亚洲对冲公司的统计,到2006年6月末,在全部1280亿美元的对冲基金资产中,仅投向日本市场的为485亿美元,其余的800亿美元分散在亚洲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这800亿美元中,包含香港的200亿美元,此外,韩国、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也拥有部分对冲基金资产。因此,保守估计,目前可以投资中国内地市场的亚洲对冲基金规模大约在200亿美元至500亿美元之间。根据我们在前文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的分析,这一规模约相当于国内证券投资基金总资产的16%~50%。由于对冲基金具有短期内迅速调整资产组合的能力,因此一旦中国金融管制发生松动,亚洲以外地区的对冲基金也可能迅速进入亚洲和中国,届时进入中国的对冲基金总规模有可能突破前述估计数字。短期内大量对冲基金涌入,无疑会对中国金融市场形成一定的冲击。

(四)各国对于对冲基金的监管现状

对冲基金作为非注册的私人投资机构,所从事的是合法的金融活动,因此尽管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都认识到了对冲基金监管的重要性,但至今没有办法对其进行直接监管。此外,由于对冲基金不是传统投资机构,没有统一的定义甚至正式的法定名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无法制定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监管规则,也没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对冲基金的强制性监管体系始终没能建立起来。

2006年3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了名为“对冲基金的监管环境——概览与比较”的咨询报告,系统总结了美、英、法、德、日等20个国家和地区的对冲基金监管状况。依据这份报告并结合其他资料,我们分别从对冲基金监管、对冲基金经理监管、营销监管、信息披露要求等几个方面概括各国对于对冲基金监管的现状。

1.对于对冲基金的监管

各国对于对冲基金的监管目前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限制已注册对冲基金的活动。各国对于已注册对冲基金的限制有所不同,如法国限制这些基金使用杠杆,荷兰和德国则不存在这种限制,但德国规定复合式基金不能够使用杠杆。在香港,监管当局考虑到对冲基金所采用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工具有很大不同,认为对基金的投资活动和杠杆比例进行数量限制会影响基金的正常运作,因此监管当局的措施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各国对于散户投资于对冲基金的限制也有很大不同。在爱尔兰,散户只能购买复合式基金。在意大利,投资者一次投资于对冲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万欧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散户投资于对冲基金,法国、葡萄牙和中国香港也有类似的规定。在爱尔兰,虽然并不存在对冲基金的官方称谓,但只要是采用类似于对冲基金投资策略的集合投资计划,都只能吸收专业投资机构和经核准的投资者参加。

第二种情况:仅对对冲基金给予有限关注,但并不要求这些基金进行正式的登记注册,如法国和澳大利亚。在法国,对冲基金需要到监管当局备案,并不需要注册,也不需要遵守普通投资基金所必须遵守的投资限制;但法国在投资者最低投资额度、基金净资产和投资顾问方面设有一些限制。澳大利亚则限制对冲基金向散户发售。

第三种情况:不对对冲基金实施特殊监管。一些国家规定私募性质的对冲基金不必进行注册和接受监管。在英国,对冲基金经理和投资顾问应注册并接受监管,但基金自身则不必如此。这些国家一般会限制对冲基金的公开发行,或限制其向散户发售。虽然从表面看,这些基金并不接受直接监管,但是对基金经理及投资顾问的监管也相当于对基金进行间接监管。

2.对于对冲基金经理的监管

在接受调查的2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8个国家的对冲基金经理都是接受直接监管的,与其他类型的基金经理并没有太大区别。一些国家对于对冲基金经理有特殊的监管要求,或者要求其履行特殊的注册及核准程序。例如,在意大利,只允许具有特定目的的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对冲基金和复合基金的管理业务;在卢森堡,申请从事对冲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必须证明其具有管理对冲基金所必需的管理能力;在香港,监管机关在核准基金经理的申请时,会着重考察其风险管理系统、目标客户群和业务能力;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对对冲基金经理及其代理人提出了特殊的熟练程度要求,如对冲基金经理若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则必须具备一定年限的相关业务操作经验。

3.对于对冲基金营销活动的监管

多数国家对于对冲基金的营销活动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而且代理销售对冲基金的中介机构通常也要受到直接监管。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销售大宗商品类对冲基金的注册销售代表,要满足一定的从业年限要求。同普通基金相比,对冲基金发布广告也是受限制的,如英国就禁止对冲基金发布广告。但是在荷兰和中国香港,如果对冲基金进行了注册并接受监管,则可以发布广告。在德国,无论是对冲基金还是复合基金,都不可以进行公开的营销活动。澳大利亚、巴西、卢森堡、荷兰和爱尔兰等国还禁止对冲基金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4.对于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零售型对冲基金,各国监管当局一般都会提出信息披露的要求。一些国家和地区还要求零售型对冲基金在发售时要进行更高标准的风险提示。如巴西的证券监管机构就要求投资于衍生品的基金必须在其招募说明书的封面印制特殊标识以提示风险,德国和法国对对冲基金也有类似要求。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受监管的对冲基金都有定期提交报告的要求,如年报或半年报。在香港,经核准的零售型对冲基金还要提交季度报告,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不得少于规定的最低限度。

综合以上情况,尽管各国对于对冲基金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有很大差别,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大多数国家中,对冲基金及其经理是受到监管的,对冲基金的投资活动和营销活动也受到了一定限制。目前比较大的问题是集中了大约90%的国际对冲基金的美国和英国,仍然不能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管手段,这使得全球对冲基金监管网络存在一定的隐患。同时,已经对对冲基金实施监管的国家目前仍然不能及时获得对冲基金仓位变化的信息,因此也无法进行准确的对冲基金资产估值。这些问题需要逐步解决。见表23-1。

表23-1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对冲基金监管现状澳大

利亚巴

西加拿

大安

大略

省加拿

大魁

北克

省法

国德

国中国

香港爱

兰意

利日

本泽

西卢

堡墨

西

哥荷

兰葡

牙西

牙瑞

士英

国美国

商品

期货

委员

会美国

监会对冲基金是否需要注册YYNNY/NYYYYYYYNAYYYYNNN对冲基金是否被监管YYYYYYYYYYYYNAYYYYNNN基金经理是否接受监管YYYYYNYYYYYYNAYYYYYYN对公募和私募基金经理的监管是否不同YNNNNNYNNANYNNANAYNAYNYN对冲基金是否被限制使用杠杆、卖空或金融衍生品YYNNY/NYNYNYYYNANNYYNANN向公众发售的对冲基金是否必须注册YYYYYYYYNAYYYYNYYYNAYY对冲基金是否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YYYYYNYYNYYYNAYYYYNYNA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2006),美国证监会资料经作者多方考证后进行了部分修正。“NA”表示资料不可得。

(五)中国可采取的若干监管措施

中国的金融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国际对冲基金已开始向中国渗透,决策层受到的开放金融市场的外部压力逐渐增大。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当局有必要及时警醒,制订相应的监管对策,以有效防范对冲基金活动可能对中国金融稳定形成的威胁。当前,可重点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对国际对冲基金的监管。

1.提高对国际对冲基金的关注程度

国际对冲基金的兴起才刚刚开始,其运作模式与主流机构投资者又有较大区别,更重要的是,由于信息封锁的原因,外界对于对冲基金的了解还很不全面,因此一段时间以来各国的金融监管机关和投资者对于对冲基金的风险因素认识很不全面。有必要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机关和主要金融机构对于国际对冲基金的关注程度,增加对于对冲基金有关知识的了解。

(1)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可考虑设立独立的部门和人员,跟踪监测国际对冲基金在亚太地区特别是大中国区金融市场的活动,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力争提高各方面对国际对冲基金活动的关注程度。

(2)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应与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就对冲基金监管问题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建立国家间的定期磋商机制,以便及时掌握国际对冲基金动态并借鉴有关方面的有效监管措施。

(3)国内金融监管机构可组织国内主要的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对于对冲基金的有关知识进行集中学习和研讨,加深金融机构对于对冲基金的了解并提高风险意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可与主要国际银行集团和证券公司就有关对冲基金的金融业务和风险管理方法进行深入研讨。

(4)监管机构可在国内主要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大型企业、私募基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中加强对冲基金风险教育,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国内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与国际对冲基金进行接触,使国内投资者对于对冲基金的运作和风险因素有更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2.明确对国际对冲基金的监管态度

尽管一直以来国内各界对于国际对冲基金多持否定态度,但是从主要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的态度来看,由于对冲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并不违法,因此本质上对冲基金是与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合法实体,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因此,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更多地从法理上和国际惯例的角度考虑,明确对于国际对冲基金的监管态度。

(1)承认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法律上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投资机构的合法地位。在不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这些机构在中国金融市场开展活动。

(2)不鼓励对冲基金在中国从事短期投资活动和其他高风险投资活动。尽管很难对短期投资活动给予明确界定,但是监管机构仍然有必要强调其不鼓励的态度,以此提醒对冲基金注意操作频率,增强国内投资者对于对冲基金的风险意识。

(3)不鼓励国内投资者投资于高风险的国际对冲基金。投资者拥有投资的自由决定权,但作为监管机关,有义务提示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严格禁止和坚决打击在中国境内从事非法投融资活动的国内外对冲基金。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全面揭示对冲基金违规操作对于投资者权益和市场稳定所形成的消极影响,以此促进对冲基金行业的合规经营。

3.研究制定针对国际对冲基金的具体监管规定

国内监管机构可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建议和有关国家的做法,尽快制定针对国际对冲基金的监管措施。目前可着重考虑以下几项措施:

(1)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形式,对于对冲基金的概念及适用法律进行明确界定,为今后加强对于对冲基金的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2)考虑到对冲基金投资组合的多样性和策略的复杂性,有必要成立跨市场的对冲基金监管机构,统一监管对冲基金在中国境内的活动。

(3)由人民银行牵头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在中国境内拥有权益的国际对冲基金限期进行登记注册。这些权益除上市交易的证券资产外,还应包括房地产、私人股权、贷款等低流动性资产。

(4)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框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国际对冲基金进入中国境内从事有限度的投融资活动,并对这些对冲基金进行单独管理。针对对冲基金的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基金经理任职资格和投资者保护等各项要求,应高于对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

(5)制定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非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政策时考虑对冲基金因素,对于对冲基金在上述市场中的活动进行单独监管。

(6)要求对冲基金在制定费率标准时,应相对弱化绝对收益标准,将资产规模与收益水平并重,并且制定相对合理的收费起征点,避免对冲基金为单纯追求高收益而从事风险过高的投资活动。

4.加强对于与对冲基金有关的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控

根据历次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的活动特征,对冲基金调整资产组合所引起的跨国短期资本流动是引发金融市场巨幅波动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对进入中国的对冲基金的资金出入境频率予以一定限制。

(1)国内监管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对冲基金资本流动实时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对冲基金的资本流动情况,并深入研究对冲基金资本流动与汇率、利率等宏观经济和金融指标变动之间的关系。

(2)在金融市场波动幅度较大时,应限制对冲基金的资金出入境频率,并使对冲基金产生市场波动过大就会导致资产流动性降低的预期,以利于其理性管理投资活动和流动性风险。

5.适当限制国内金融机构与对冲基金的业务往来

自长期资本管理公司事件以来,由于对冲基金清盘引发的银行坏账问题受到各国监管机构的广泛关注。国际各大银行集团均加强了与对冲基金客户间的业务风险控制,这很值得中国借鉴。

(1)在对冲基金进入中国之初,应严格限制国内银行和证券公司与对冲基金开展的业务范围。初期,双方的合作应以证券经纪、资产托管等中间业务为主。

(2)禁止国内金融机构与对冲基金开展以融资融券为目的的信用交易,禁止对冲基金进行卖空和保证金交易。

(3)国内金融机构应借助于风险价值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理手段,提高内部风险控制水平,防止发生与对冲基金有关的经营性损失。

参考文献:

1.〔美〕麦克奎瑞:《对冲基金》,金德环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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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王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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