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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 厅办公室文件
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各地、州、市人事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为贯彻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人部发[ 2007 ] 37 号 ) 精神,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现就自治区职称外 ( 汉 ) 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更为广泛,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外语能力也得到明显提高,但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自治区下发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汉)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一)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参加职称汉语考试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选择级别和语种均应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 人发[ 1998 ] 54 号 ) 和《关于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报考语种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职称办 [2003]94 号)的规定执行。
(二)年龄在 45 岁以下 ( 不含 45 岁 ) 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 外 ( 汉 ) 语考试成绩均应达到以下标准。
1 、高等学校教师、党(干)校教师(大专及以上体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国际商务师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一”执行。
2 、出版、党(干)校教师(中专体制及县级党校)、干部院校、实验技术、工程、文博、图书资料、档案、公证、律师、新闻、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农业推广研究员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二”执行。
3 、会计、统计、审计、经济、体育教练员、播音、群众文化、艺术、农牧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三”执行。
(三)任现职以来经证明具有较高外(汉)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汉)语考试。
1 、任现职以来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或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以留学证明书或签证为准);
2 、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汉)语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 、任现职以来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三)出版外文专著、译著的,民考民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三)出版汉文专著、译著的;
4 、获得博士学位的;
5 、 获得硕士学位申请评审中级职称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汉)语成绩要求。
1 、年龄在 45 岁以上 ( 含 45 岁, 年龄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 12 月 31 日之前 ) 的专业技术人员,其 外 ( 汉 ) 语考试成绩在上述第二条第二款外 ( 汉 ) 语考试标准的基础上降低 10 分。
2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并已获得资格 证书 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是否参加外 ( 汉 ) 语考试由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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