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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依法治招”及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2008年我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属公办全日制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Q吧) 教育、预科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现有西北新村校区和榆中校区。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 1950年8月,1951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之一,2003年增列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
第四条 学校占地2880亩(含绿地面积),有教职工1566人,其中专任教师994人,教授、副教授400余人。
第五条 学校现有51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10个学科门类,21个教学院(部),建有60个教学实验室,1个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实,4个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11个院所合一的研究机构,是一所优势和特色比较鲜明的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面向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六条 学校博士学位授权专业1个: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硕士学位授权专业31个:即伦理学、宗教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与教学论、民族传统体育学、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音乐学、美术学、历史文献学、专门史、应用数学、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预防兽医学、临床兽医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全面领导本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本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本年度招生计划的上报与执行;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及落实;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负责对本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认真开展招生研究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各民族考生,其中各省录取本科新生的少数民族比率原则不得低于65%,民族自治区和多民族省份应高于此比例;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一条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部门网站、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挡等照顾政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Q吧)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相关科目(如外语、数学等)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文化成绩,与其他投档的考生一样,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报考西北民族大学外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原则上只招收外语语种是英语(Q吧)的考生。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含数学分数)相关科目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按考生的专业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艺术专业课考试,成绩符合我校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舞蹈学本科专业只招收舞蹈中专学历的学生。
第十七条 在招生录取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对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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