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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育厅出台办法规范民办高校招生及宣传
中国网 | 时间: 2007-05-10  | 文章来源: 中国江苏网

为规范我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宣传及备案管理工作,2005年省教育厅近日出台了《江苏省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现定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发布;  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包括在本省或外省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路牌、印刷品和霓虹灯等媒介,以刊登、播放、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布的各类宣传资料;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所载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高校的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简称;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清楚,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层次与类型,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广告内容涉及民办高校获得的各种荣誉、奖项及其他有特定指向内容的,备案时应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民办高校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时,应统一填写《江苏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表》(表式附后),经学校加盖公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具印后,于发布前10个工作日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与实际发布的简章和广告内容相一致的文本及证明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民办高校应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号、办学许可证号、收费许可证号、学校代码统一印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首页的右上角;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后一周内,应将所发布的样刊送省教育厅留存、备查;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学校法人代表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民办高校在不同媒体发布同一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备案有效期内不需重复办理备案手续;招生简章和广告需要变动备案内容的,须到省教育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民办高校在各市、县(市、区)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向发布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在省教育厅办理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证明,不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我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并按广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要求到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外省民办高校来我省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出具其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备案证明,并到我省教育厅办理备案手续;民办高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只限本校使用,不得将招生简章和广告的资格转让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虚假的“联合”办学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变相发布招生广告。发布联合办学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以经批准的招生学校名义申请和发布;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有效期限一般为3个月,少数需提前宣传的专业,其招生简章和广告有效期不超过4个月,逾期不得发布;民办高校未经备案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或擅自改动已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或逾期刊登及涂改招生简章和广告有效期的,由省教育厅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办法还指出,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参照此规定执行。(作者:华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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