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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将实施 17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14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6月13日下午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关注污染减排,构建和谐社会有关问题进行在线访谈。

在回答网友关于获取环境信息渠道时,张副局长说, 为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顺利的得到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信息,今年4月11号,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必须主动地公开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环境质量状况等17类政府的环境信息。可以说,基本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信息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的渠道主要是两种途径。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的网站、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查询、了解环保部门公开的,包括有关污染物减排、有关企业违法排污等等环境保护的一些信息。第二,环保部门应当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为本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环保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你申请,按照正常15天可以答复,通过履行程序延长一次以后,最多也只能延长15日,所以最长一个月内应该得到信息的答复。 

第四,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环境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督促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第五,对不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从法规的角度上,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准确、及时的获得环境信息。(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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