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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日前在一次大型环保公益活动上指出——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环保公众参与不能够停留在种树植草的层次上,而是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因此,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建立和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显得尤为迫切。
4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在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我国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法规,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发布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五一”黄金周期间,众多专家学者、环保NGO以及广大环保志愿者在互联网上针对“办法”展开了持续而热烈的大讨论。
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环境问题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社会公众要求政府改善环境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事实表明,造成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群众与政府、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由于政府、企业没有及时公开环境信息,群众难以及时、完整地获得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利益诉求得不到表达,因此也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利益,由此引发了各种纠纷。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加强公众与政府、企业之间沟通,使各方在良性互动中达成共识,而不是在造成既成事实后产生纠纷冲突,使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得以缓和与化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民族和个体的可持续生存,需要绿色GDP导航、环评法制护航,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巨型列车才不致于倾覆。而环境信息公开,就是可持续发展航道上又一盏庄严的航灯。
——北京地球村负责人 廖晓义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生态的同时,构建一个人民民主、政治文明的社会生态,是可以预期的。
——“自然之友”副会长 杨东平
“办法”真正落实了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的要求,对于扩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探索,对整个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更是一项有益的尝试。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周孝正
“办法”强调了环保部门监督、公众监督及企业自报家门三者的结合,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普遍性和主体性。针对执行不力或有违反信息公开的情况,“办法”在法律责任上明确了一系列的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这一切,都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政治文明的稳步推进。
——北京麋鹿生态实验中心主任 郭耕
推动环境信息公开是加强环保工作的着力点
多年来,环保部门把环境信息公开作为做好环保工作的重要抓手,大力推动政务公开,率先发布各类环境信息。从制定环境法律法规、编制环境规划,到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重点流域水质周报以及城市空气质量日报;从向社会公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环境友好企业等环保创建的评审、复查结果,到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从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实行“区域限批”政策,到公布绿色GDP核算结果;从首次举行圆明园防渗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到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不断扩大,内涵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而且初步建立了公众与政府信息互动的制度和工作机制。这次出台的“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了政府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以及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是中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化建设的又一突破。
人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环境,环境权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参与到环境事务的管理中,乃是公民维护其环境权的最有效方式。关心环境利益的公众,应该积极利用“办法”所提供的条件,关注政府所披露的环境信息,在知情的情况下努力参与和自身利益相关的环境事务的管理。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 马军
环境信息的公开,让公众对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造成的环境损失情况进行充分地了解、监督和评价,使环境行为的评估与资本市场的价值有机结合。
——2006丰田青年环保奖获得者 徐丽月
以往环境法律法规虽然有“信息公开”原则,但由于没有解决信息对谁公开、公开什么信息、如何公开信息、信息不公开怎么办等问题,导致这一原则难以执行。“办法”则对此作出了清晰的规定,从而保障了“信息公开”的真正实现。
——北京绿家园负责人 汪永晨
环境信息的公开化使企业的行为不再是秘密,让环境保护不再漫无目的,地方保护主义者也不敢再公然欺瞒群众。
——河南省新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会长 2005绿色中国年度人物 田桂荣
“办法”为NGO深入参与环保提供了契机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先决条件,公众只有充分了解政府和企业的运作过程每个环节的信息,才能够参与决策,为环境保护献计献策;政府和企业只有率先公开环境信息,才能引导、激励公众自觉采取环保行动。因此,没有真正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就会停留在粗浅、狭窄的层次上。这次出台的“办法”规定了信息公开的制度和程序,来保证公众能够获取环境信息,实现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
环保NGO应当以“办法”的推出为契机,积极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独特优势,为百姓维权,为群众讲话,为政府部门当好参谋和耳目,使环境保护工作造福各方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加有益元素,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
——国际中国环境基金会武汉办事处 中华环保联合会华中地区工作站 范良珍
“办法”的实施可以为环保NGO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为我们获得相关的环境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使NGO环保项目技术含量的提高有了保障。
——绿色江河志愿者 杨欣
“办法”的出台是抬起了脚,迈出了半步。相关细则的出台和办法的具体落实,是剩下来的半步,这剩下来的半步,对国家环保总局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公众是否能够进行有效和深度的参与,就看这抬起的脚是否能够踏踏实实地落下来。
——绿色北京 宋欣洲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关系到政府职能转变,关系到环保事业发展的大局,关系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我们相信,“办法”的颁布必将释放巨大能量,提升公众参与环保的能力和水平,带来公众参与环保的新气象。
为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顺利的得到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信息,今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了环保部门必须主动地公开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环境质量状况等17类政府的环境信息。可以说,基本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信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环境信息的渠道主要是两种途径。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的网站、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查询、了解环保部门公开的,包括有关污染物减排、有关企业违法排污等等环境保护的一些信息。
第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包括有关污染物减排及其在内的政府环境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政府环境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环保部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鹿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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