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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费制度存在四缺陷 专家建议修订环保法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08-02  发表评论>>

我国环境税费制度存在四大缺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有关专家日前提出,应该同步建设环境税费制度,并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对这些缺陷进行弥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透露,国家环保总局将联合财政部等部门就绿色税费进行研究,待成熟后推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常纪文对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税费进行了全面评析。他认为,目前我国环境税费制度主要依靠两种手段来实行,一是征收排污费;二是污染税费、资源税费或生态补偿税费,其中包括资源收费、生态补偿费、生态恢复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等。此外,有关环境关税也出台了一些调整制度。

“我国的环境税费制度总体上与我国环境现状基本适应,适用于大气、水、固体等污染物的控制领域和汽油、煤炭等资源的限制利用领域,对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常纪文表示,仍有四方面的缺陷无法回避:

———费的比例总体很高,而税的比例总体很低,和税相比,费的征收、使用规范化、程序化、正当化方面,存在一些欠缺。

———一些税和费的征收标准过低,改变不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环境税费制度还没有延伸到国际通行的温室气体控制领域,虽然建立了节能减排的经济措施,但没有真正建立起限制化石燃料利用的税费制度,不利于减轻国际舆论对我国的压力。

———税费制度的对比性不明显,不利于促进一些环境友好型资源和产品的生产和利用;对于一些不可持续利用的产品,如一次性文具的生产和营业税费及进口税费制度有待加强。

继绿色信贷之后,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日前也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就绿色财税、绿色保险、绿色证券进行政策研究与试验,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而常纪文的建议则是,这四大缺陷需要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加以发展和完善。 (记者郄建荣)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 苏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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