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湖北黄冈,包括市委书记在内的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正在适应属于自己的一个新头衔——河流的“河长”、湖泊的“湖长”、水库的“库长”。近日,记者从湖北省环保局获悉,湖北省在黄冈市率先推行的“河长制”,将使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全市河流、湖泊、水库所在地的政府部门共同负责重点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和环境综合治理。(4月6日《中国青年报》)
“河长”一上任,议论声阵阵。这是一件好事,折射出公众对环境问题的积极参与和主动介入,表达了公众对环境治理特别是水源保护的现实忧虑与现实诉求。
从网友的评论看,绝大部分是理性的,其中不乏建树者。有网友提出,为什么“河长”比县长好使?就是因为“习惯于人治,而疏于法治”,党政一把手兼任“河长”、“湖长”和“库长”,能“一竿子到底到边到顶,行政效率高”。但这种权宜之策,“不可持续,用多了还会退化、破坏正常的行政机制”。 因此,从长计议,还得靠法治。
有网友认为,“河长制”形同以往的“领导小组”和“临时性办公室”,折射出在流域性水源保护上存在的交叉监管、职责不清和各自为政的积弊。而党政一把手本来就肩负环保职责,再任“河长”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重复,要想从源头解决治理水污染,必须先厘清部门职责。
还有网友提出,实行“河长制”不如让民间监督力量紧紧跟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像美国那样,公民和环保团体可以为“不会说话的鱼儿”说话,将污染者推上被告席。
这其中有一个奇特的现象值得关注,河长制不是湖北黄冈首创,也不是现在才有的,而是今天才引发热议的。早在去年元旦期间,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就提出了“治湖先治水,治水先治河,治河先治污,治污先治人,治人先治官”的新观念。他宣布,将太湖治污中的“河长制”引入滇池治理,党政一把手要对辖区水质和治污目标负总责。他本人则任盘龙江“河长”。早就成为一种环保问责制的“河长制”今年才引发争议,说明这些年公众环境意识与法治观念在不断提升,积极主动实现对生态与环境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更期望环境问题求解于法治而非一曝十寒的短期举措。
从现实角度考量,仇和所推行的“河长制”管用,但还应在内涵上有所提升。“河长制”的应该实质是“河仆制”,也就是说,作为党政一把手,在出任“河长”之时,应在理念上首先摒弃长官意识,取而代之是对大自然的敬畏,甘当包括河流在内的一切自然之物的公仆。尤其是在政府重大决策中放弃“人定胜天”的陈旧观念,切忌不顾生态环境的脆弱,在发展中动辄搞“大手笔”。
其次是内容必须大于形式,“河长”不是当着玩玩的,必须有硬性指标加身。像黄冈那样层层级级签“节能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在3年内整治到位,显然力度还不够,应该以制度定下来,治污减排目标完不成的,拿乌纱帽来谢“河神”。
更重要是,“河长制”不是救急之用的“即时贴”,应该通过各地的实践,总结出一套在流域性污染治理上明确职责和责任,谁的孩子谁抱走,建立考核问责到一把手的新制度、新机制,最终以统一法律制度取代“河长制”,持之以恒,以确保流域治污的常态化和长效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