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文章 ] [ ] [ 推荐朋友 ] [ 进入论坛 ]
您的位置: 首页>>环 境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将使“阳光环保”更“阳光”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30  | 文章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4月29日电(记者顾瑞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在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我国政府部门发布的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法规,也是第一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综合性部门规章。发布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环保部门必须公开十七方面环境信息

我国现有的环境法规中虽然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谁来公开、对谁公开、怎样公开以及不公开怎么办等问题,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造成了巨大障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强制环保部门和污染企业向全社会公开重要环境信息,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平台。

《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五章二十九条,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要求环保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公开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等17个方面的环境信息,涵盖了环境管理的各个方面,以实现责任环保、透明环保、阳光环保;特别是对污染严重企业,如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必须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此,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出台《办法》,就是希望能够以此为起点,推动一系列关于公众参与的体制和政策变革。此《办法》的最大意义在于把“不公开为惯例、公开为特例”变成了“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

专家认为,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是环保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对于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要求建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众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我国的环保不是垂直管理,环境信息的公开势必在有些时候会和地方利益冲突,如果地方环保部门不按《办法》执行又该怎么办呢?潘岳说,《办法》对此作了约束性规定:地方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办法》规定的两类信息公开主体,一类是环保部门,另一类是排污企业,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杨朝飞说,这既对政府和企业环境行为是一种约束,同时,公开能够督促政府和企业采取更有效的环保措施,提升责任心和透明度,促进环境领域的良性监管。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基础性的一步

谈到公众在根据《办法》要求环保部门或企业进行信息公开时可能会存在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办法》规定了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因为目前国家尚未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做出严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为不公开环境信息的借口。王灿发建议,对现有的环境方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明确列出哪些情况和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凡未列入其中的,就应该公开。

一些人对公众的关注和参与度表示了忧虑。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来看,公众对它的关注度还远远不够。这可能是由于公众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专业知识去参与,这时民间环保组织就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更好地起到政府、公众和企业间桥梁的作用。

潘岳表示,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保的基础性的一步,下一步应该是公众对政府环境决策的参与权。比如对于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公共事务,各级政府应该举行符合一定程序标准的听证会,邀请公众发表意见,并对是否采纳、如何采纳公众的意见做出合理、及时的解释。

相 关 新 闻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信息公开契合反腐格局演变
· 环保总局率先推行信息公开的三层积极意义
· 时评:环保总局率先推行信息公开的三层积极意义
· 信息公开如何破除“特殊利益勾结”
·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首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出台 强制公开环境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华盛顿邮报:中国政府公开政务意义深远而重大
编辑信箱 ] [ 打印文章 ] [   ] [ 关闭窗口 ]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络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中国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中国网新闻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中国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中国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反映。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举报电话:010-68993056 举报邮箱:jubao@china.org.cn

Manufacturers, Exporters, Wholesalers - Global trade starts here. 阿里巴巴中国
阿里巴巴公司库
商业资讯

乐购
我要网上开店
我要购物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