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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中国荒漠化和沙化状况公报

发布时间: 2017-09-03 丨 来源: 中国林业网 丨 作者: 丨 责任编辑: 韩得尔

  一、荒漠化①和沙化②土地现状

(一)荒漠化土地现状

截至2009年底,全国荒漠化土地总面积262.3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33%,分布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山东、河南、海南、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08个县(旗、区)。

1、气候类型区荒漠化现状。干旱区荒漠化土地面积115.86万平方公里,占荒漠化土地总面积的44.16%;半干旱区荒漠化土地面积97.16万平方公里,占37.03%;亚湿润干旱区荒漠化土地面积49.35万平方公里,占18.81%(图1-1)。

2、荒漠化类型现状。风蚀荒漠化土地面积183.20万平方公里,占荒漠化土地总面积的69.82%;水蚀荒漠化土地面积25.52万平方公里,占9.73%;盐渍化土地面积17.30万平方公里,占6.59%;冻融荒漠化土地面积36.35万平方公里,占13.86%(图1-2)。

3、各省区荒漠化现状。主要分布在新疆、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5省(自治区),面积分别为107.12万平方公里、61.77万平方公里、43.27万平方公里、19.21万平方公里和19.14万平方公里,5省(自治区)荒漠化土地面积占全国荒漠土地总面积的95.48%;其余13省(自治区、直辖市)占4.52%(图1-3)。



  (二)沙化土地现状

截至2009年底,全国沙化土地面积为173.11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8.03%,分布在除上海、台湾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02个县(旗、区)。

1、各沙化土地类型现状。流动沙丘(地)40.61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沙化土地面积的23.46%;半固定沙丘(地)17.72万平方公里,占10.24%;固定沙丘(地)27.79万平方公里,占16.06%;露沙地9.97万平方公里,占5.76%;沙化耕地4.46万平方公里,占2.58%;风蚀残丘8898平方公里,占0.51%;风蚀劣地5.57万平方公里,占3.22%;戈壁66.08万平方公里,占38.17%;非生物工程治沙地66平方公里(图1-4)。

2、各省区沙化土地现状。主要分布在新疆、内蒙古、西藏、青海、甘肃5省(自治区),面积分别为74.67万平方公里、41.47万平方公里、21.62万平方公里、12.50万平方公里、11.92万平方公里,5省(自治区)沙化土地面积占全国沙化土地总面积的93.69%;其余25省(自治区、直辖市)占6.31%(图1-5)。

二、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动态

(一)荒漠化土地动态变化

与2004年相比,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减少12 454平方公里,年均减少2491平方公里。

1、荒漠化类型动态变化。与2004年相比,风蚀荒漠化土地减少7391平方公里,水蚀荒漠化土地减少4115平方公里,盐渍化土地减少830平方公里,冻融荒漠化土地减少118平方公里(图2-1)。

2、各省区荒漠化动态变化。与2004年相比, 18个荒漠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荒漠化土地面积全部净减少。其中,内蒙古减少4672平方公里,河北减少1802平方公里,甘肃减少1349平方公里,辽宁减少1153平方公里,西藏减少789平方公里,宁夏减少757平方公里,山西减少490平方公里,新疆减少423平方公里,陕西减少406平方公里,青海减少284平方公里(图2-2)。

(二)沙化土地动态变化

与2004年相比,全国沙化土地面积净减少8587平方公里,年均减少1717平方公里。

1、沙化土地类型动态变化。与2004年相比,流动沙丘(地)减少5465平方公里,半固定沙丘(地)减少1619平方公里,固定沙丘(地)增加3271平方公里(图2-3)。

2、各省区沙化土地动态变化。与2004年相比,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沙化土地面积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其中,河北减少2782平方公里,内蒙古减少1253平方公里,甘肃减少1121平方公里,山西减少877平方公里,西藏减少657平方公里,青海减少548平方公里,黑龙江减少330平方公里,山东减少262平方公里,陕西减少212平方公里,宁夏减少204平方公里(图2-4)。

三、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现状及动态

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主要是指由于土地过度利用或水资源匮乏等原因造成的植被退化,生产力下降,地表偶见流沙点或风蚀斑,但尚无明显流沙堆积形态的土地。目前虽然还不是沙化土地,但已具有明显的沙化趋势。

(一)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现状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面积为31.10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24%。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青海、甘肃4省(自治区),面积分别为17.79万平方公里、4.75万平方公里、4.16万平方公里、2.18万平方公里,其面积占全国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面积的92.86%(图3-1)。

(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动态变化

与2004年相比,全国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面积减少7608平方公里,年均减少1522平方公里。其中,甘肃减少3989平方公里,内蒙古减少2862平方公里,新疆减少523平方公里,青海减少332平方公里,黑龙江减少287平方公里,宁夏减少217平方公里,辽宁减少201平方公里(图3-2)。

四、荒漠化和沙化总体趋势

监测结果显示,我国土地荒漠化、沙化呈整体得到初步遏制,荒漠化、沙化土地持续减少,局部仍呈扩展的局面。

1.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持续净减少。2000-2004年荒漠化、沙化土地分别年均净减少7585平方公里、1283平方公里,2005-2009年分别年均净减少2491平方公里、1717平方公里。

2.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程度减轻。与2004年比,轻度荒漠化土地增加3.47万平方公里,中度减少1.69万平方公里,重度减少6800平方公里,极重度减少2.34万平方公里。轻度沙化土地面积增加2.73万平方公里,中度减少9906平方公里,重度减少1.04万平方公里,极重度减少1.56万平方公里。

3.植被状况进一步改善。一是沙化土地植被平均盖度由2004年的17.03%提高为2009年的17.63%,5年间提高0.60%;二是固定沙地增加,半固定、流动沙地减少。5年间固定沙地增加3271平方公里,流动沙地减少5465平方公里,半固定沙地减少1619平方公里;三是植物多样性增加。在京津风沙源工程范围的典型草原区,多样性指数未治理区域仅为1.80,治理区域达到2.13。

监测显示,受过度放牧、滥开垦、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降水量偏少等综合因素的共同影响,川西北高原、塔里木河下游等区域沙化土地处于扩展状态,但扩展的速度已经趋缓。

五、土地荒漠化、沙化持续净减少成因分析

我国土地荒漠化、沙化呈持续净减少之势,主要原因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荒漠化、沙化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沙区各级党委、政府真抓实干,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沙区广大人民群众的艰苦奋斗。这也说明,只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力度,持之以恒地开展防治工作,土地荒漠化、沙化是可以得到遏制的。

1.强化植被保护是防治荒漠化和沙化的重要基础。各地认真实施《防沙治沙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普遍推行了禁止滥放牧、禁止滥开垦、禁止滥樵采的“三禁”措施,有效保护了林草植被。

2.实施工程治理,是改善沙区生态环境的根本途径。“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实施了京津风沙源治理、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草原建设与保护、水土保持等一批与防沙治沙相关的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为实现持续好转奠定了重要基础。

3.活化治理机制,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动力源泉。中央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关于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等一系列决策,激发了土地沙化治理者的投入积极性。

4.实施扶持政策,是推进治沙工作的有力措施。国家实行了生态公益林补偿和草原补贴政策,一些地方实行了治沙财政补助政策,对沙区林草植被恢复和保护起到了良好作用。而且对解决农牧民生计,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减轻人口压力有明显作用。

5.树立典型,以榜样的力量推动治沙工作是有力抓手。在2007年召开的全国防治沙大会上,温家宝总理提出防沙治沙要发扬胡杨精神,并以榜样的力量推动治沙工作。沙区涌现出像治沙英雄王有德、石光银等一大批治沙带头人,他们的行为和精神带动了广大群众,为治沙工作作出了积极贡献。

另外,这些年西北地区降水偏多,也促进了植被的恢复和改善。据监测,近10年来西北地区降水比常年偏多。本监测期与上个监测期相比,北方荒漠化地区降水量总体上持平,局部地区有所增加,降水对促进这些地区天然植被自然修复和工程治理效果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土地荒漠化、沙化严峻形势及其防治措施

监测分析表明,我国土地荒漠化、沙化的严峻形势尚未根本改变,土地沙化仍然是当前最为严重的生态问题。

1. 我国是世界上荒漠化、沙化面积最大的国家,而且还有31万平方公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2. 川西北、塔里木河下游等局部地区沙化土地仍在扩展。

3. 我国北方荒漠化地区植被总体上仍处于初步恢复阶段,自我调节能力仍较弱,稳定性仍较差,难以在短期内形成稳定的生态系统。

4. 人为活动对荒漠植被的负面影响远未消除,超载放牧、盲目开垦、滥采滥挖和不合理利用水资源等破坏植被行为依然存在。

5. 气候变化导致极端气象灾害(如持续干旱等)频繁发生,对植被建设和恢复影响甚大,土地荒漠化、沙化的危险仍然存在。

上述情况表明,土地荒漠化、沙化仍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严重威胁国家生态安全,严重制约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加大力度,加速荒漠化、沙化防治刻不容缓。

1.强化植被保护。继续推行禁止滥樵采、禁止滥放牧、禁止滥开垦的“三禁”制度,加大林草植被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生态系统自我修复功能,依法推进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促进荒漠植被自然修复。

2.推进工程治理。深入推进防沙治沙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工程布局,加大沙尘源区治理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适地适树,乔灌草相结合,大力开展林草植被建设,努力增加沙区植被覆盖度。

3.优化政策机制。大力推进沙区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产权、活化机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遵循物质利益驱动原则,坚持增绿与增收、治沙与治穷相结合,优化扶持政策,活化工作机制,调动广大群众参与防沙治沙的积极性。

4.严格落实责任。认真落实防沙治沙工作政府负责制,推动防沙治沙单位治理责任制。认真实施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奖惩。

5.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和应用适用技术和模式,加强技术示范和培训,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建设质量。

6.搞好预警监测。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荒漠化和沙化监测预警体系,对荒漠化和沙化动态变化进行适时跟踪监测,为防沙治沙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7.加强部门协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说明

①本公报中的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为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区的土地退化。这些地区的退化土地为荒漠化土地。

②本公报中的沙化是指在各种气候条件下,由于各种因素形成的、地表呈现以沙(砾)物质为主要标志的土地退化,具有这种明显特征的退化土地为沙化土地。

③第三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是2004年进行的,故本公报中的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动态变化,除特殊所指外,均为2009年与2004年相比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