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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适用于港澳台银行
中国网 | 时间: 2006-11-1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11月16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助理王兆星在会上对即将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答记者问。中国网进行了现场直播。

    发布会上,就台湾银行进入大陆开展业务的问题王兆星表示,《条例》在附则中明确了港澳台的银行到内地、大陆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将适用于此《条例》。王兆星进一步说,大陆和台湾目前在互设机构,特别是互设营业性机构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障碍。王兆星表示,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非常敏感的、涉及到广大存款人利益和社会金融稳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为了保护广大存款人的权益和安全,维护金融的稳定,对银行业必须有特别专业的、特别审慎的监管制度的安排,同时需要有跨境银行监管的良好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王兆星强调,目前,台湾的银行已经在祖国大陆设立了7家代表处,但是这些代表处转为分行开始从事营业性的业务,目前至少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障碍:第一,台湾当局目前还没有完全对台资银行进入祖国大陆设立营业性机构完全放心,还有很多法律上的限制。第二,目前台湾当地的金融监管当局还没有和祖国大陆银行监管当局建立监管备忘录,还没有建立密切的合作和信息沟通的共享机制。因此,我们还无法保证台湾的银行在祖国大陆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以后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更好的保护广大存款人的安全。

    在谈到内地银行去台湾经营业务的情况时,王兆星表示,大陆也有一些商业银行有兴趣到台湾设立机构,他们提出设立代表处的申请目前还没有明显的进展。我希望我们能够共同努力,早日克服这些障碍。(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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