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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云雾"渐开 投资品种将很丰富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28  | 文章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将在保监会的有效监督下审慎进行。《第一财经日报》昨日获悉,为确保《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有效实施,保监会有关部门已起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在业内开始征求意见,要求相关意见明日前反馈至保监会。

投资品种将很丰富

在上述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要求,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主要配置美元、欧元、日元、英镑、加元、瑞士法郎、澳元、新加坡元、港元、韩元及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币种。

在投资品种上,保监会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相关条件之一的银行存款、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债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和股票型基金等投资品种或工具。上述相关条件指:存放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股票及存托凭证除外;在所在地监管机构注册,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其中股票应当是在主板市场上市流通,且属于绩优蓝筹股等诸多条件等。

“三角色”门槛高

记者注意到,保监会出于规范投资运作流程和投资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征求意见稿对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资格的要求极为严格和细致,准入门槛相当高。

委托人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实收资本不低于30亿美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托管规模不低于1000亿美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董事会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设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投资资产第三方独立托管,集中配置和统一管理的保险资金不低于公司总资产80%;上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等。

对于受托人这一角色,保监会按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作出细致区分。

境内受托人须满足:与委托人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担任委托人的托管人和托管代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受托人,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委托人的托管人、托管代理人和受托人;设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具有2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经验;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等条件。

境外受托人被要求具有5年以上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经验,10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专业经验,管理团队平均专业投资经验在10年以上。境外受托人分为综合类受托人和专业类受托人。综合类受托人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1亿美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亿美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管理非关联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70%等条件;专业类受托人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须不低于7000万美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3000亿美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管理专项资产不低于管理资产总规模的70%等条件。

对于托管人的要求,保监会表示,须满足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亿元,托管资产规模不低于人民币2000亿元;外资独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实收资本和托管规模按其总行计算,且总行能够提供全责担保等条件。(陈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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