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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修订利好保险消费者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9-09-21  发表评论>>

从今年10月1日开始,经过第二次修订的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记者获悉,修改后的保险法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也就是说,今后,广大被保险人的投保及理赔权益将得到更多保障。对此,保险专家也表示,新法修订之后,保险理财将更有利于消费者。

消费者更有保障

据了解,由于保险合同主要体现为格式条款,大多数被保险人对此都比较“头疼”,而由保险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又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新法对此特别设立了一些调整手段,如保险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而对于许多消费者在投保前,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够注意,从而很容易在出险后由于投保时的疏忽而引发保险纠纷,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权益,新法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将无效。

记者获悉,针对人们最关心的“理赔难”问题,新法也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理赔程序和时限,即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同时,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及时得到理赔保障,新法明确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时的处理方法,即如果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起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与国际接轨

在采访中,泰康人寿深圳分公司人士告诉记者,新保险法中还有一个引起市民关注的亮点,就是保险合同的两年抗辩期条款的引入,此举对于长期人寿保险以及重大疾病保险合同项下的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原保险法的空白,真正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据了解,新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意味着,投保人有病若未如实告知,只要合同超过2年,保险公司将不得拒赔。

业内人士表示,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因为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大量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进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那是否会造成一些消费者不自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人士表示,新法实施后,保险公司会加大监管力度,今后对保单审核会更加严格。

同时,记者也从新法中注意到,新法还对受益人实施非法行为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作出了修改,根据原《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赔钱,而在新《保险法》第43条中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利益仍受保护。专家指出,这是由于旧《保险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不公平,新《保险法》修订后重点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新旧更替时投保应理性

记者了解到,一些本来打算近期投保的市民,在得知新《保险法》对消费者有更多的保障权益后,决定等新《保险法》出台后再投保。无可否认,新法生效后,对新投保的消费者而言,保险权益将会获得更大保障,但是对于在新法实施前已投保特别是长期寿险合同的消费者,是否也能享有这样的权益呢?

针对这个问题,日前,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但出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针对那些长期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监会将尽快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早日制定出台相关解释,以确定那些已签订保险合同且合同处于存续状态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理财专家也指出,消费者在保险产品新旧更替之际,投保应该更加理性,在注重自己需求的基础上去比较产品的价格和权益。例如,如果目前正要停售的险种特别符合自己的要求,消费者如果不愿冒今后涨价的风险,就可以放心投保;如果消费者看中将来新《保险法》带来的权益,那可以等新产品出来再投保。

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理财规划师提醒消费者,无论何时保险的本质是保障。购买保险产品之前,投保人需厘清自己的理财目标,与保险营销员深入探讨,分析家庭的负债情况,自己的家庭责任,养老规划以及自己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然后才制定适合自己家庭的保险计划,切勿贪图一时利益而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产品。

文章来源: 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 徐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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