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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西宁12月17日电 记者韩萍 近日,原告高某与青海省某企业职工持股会在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企业退还高某股金36000元,高某退出职工持股会,诉讼费双方均担。这是青海省首例职工与职工持股会的股东权纠纷案。
原告高某1999年以企业职工身份加入职工持股会。2005年高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清算退还股金,与职工持股会产生纠纷。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的股金予以清算,退回原告以36000元出资金额为基准的上年度出资股金,并支付从2005年9月起至全部返还原告股金之日止的股金分红。
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企业改革中产生的新类型的社团法人,对于股东权纠纷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审判人员运用法理,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劝说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