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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律人士提醒:试用期用人单位须缴社保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2-27  发表评论>>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陈晓燕)企业要不要为在试用期内的职工缴纳社保?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一位负责人认为,试用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今天,本报热线接到一名职工咨询:小荣(化名)去一家外企应聘,该公司人事经理告知她试用期3个月内公司不给她上社保,试用期通过后再补交。为了获得工作,小荣同意了这一要求。3个月满后,小荣没能通过试用,她要求公司补交其社保费用,但公司认为,试用期不算正式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事先双方已有约定,因此拒绝了小荣的请求。

“这显然是对‘试用期’的误读。”北京市总法律部的这位负责人说,首先,根据有关法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费呢?该负责人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也无效。

此外,该负责人还提醒,根据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目前许多用人单位采取试用期通过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可取,而应在试用期一开始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 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 玛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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