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双方有怎样的平台可以沟通、交流,从而彼此理解呢?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的最好协调方法和途径是什么?集体协商是否会限制企业业主的自主经营权?日前,市总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联合开展了一次“集体协商理论与实践研讨”,劳动、企业、工会、律师等各界人士都一致推崇“集体协商”,称这一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解决群体性利益争议唯一有效的办法,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下来的企业各项规定、制度、决定,不但合法,而且更为合理、合情。
未经协商的改制矛盾多
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蓝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硕士陆胤通过对吉利通钢等事件的剖析指出,在我们国家,75%的企业并购是以失败告终的,主要原因就是员工的安置问题。由于并购往往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在处理劳动关系上随意性强,最终造成没有通过集体协商的改革变成了集体冲突。
来自工会方面的调查也证实,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近年改制力度加大及不规范加剧了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引发集体事件的几乎都是因为改革改制方案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突出问题集中在:改制分流方案不经职代会讨论;在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未依法给予职工应有的补偿;欠缴社会保险金,职工社保关系难以接续等。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劳动关系专家王贤森认为,我国当下资强劳弱的劳动关系占主导地位,而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又尚不完整,有效平衡劳动关系的最好手段就是集体合同制度。他提出,集体合同制度不仅仅是保护雇员,而是在充满紧张、利益对立的环境中,创造一个总体合理的劳动生活制度,集体合同应该单独立法。
靠集体协商化解危机
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发展举步维艰,部分企业不寻找解决的途径,而是违规裁员、欠薪,甚至逃逸,但也有很多企业意识到了“集体协商”对缓解企业压力的特殊作用,于是,金融危机中出现了集体协商时,企业表示“我要谈”的局面。
上海市劳动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李凌云博士认为,这恰好证明了集体合同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发挥其特殊和重要功能,如金融危机背景下就是“既保障职工的工作岗位和基本的劳动条件,又保障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通过协商,职工和企业之间可以加深了解、消除误解,产生职工利益与企业效益同向化的共同意识。
面对步调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众多职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又能作为吗?“工资调整最好不要以个别劳动合同形式,而是以集体合同的形式协商,如果大多数人同意了,少数不赞同的人也要遵守,企业的合理降薪就有了法律保障。”中华全国总工会民管部部长郭军曾这样举例说明过集体合同“民主与集中”的法律效力。
促和谐集体协商有作为
金融危机让各方都看到了集体协商这一手段是协调劳动关系,解决群体性利益争议唯一有效的办法。研讨会上,无论是政府劳动部门的专家,还是代表企业的市企业联合会的发言者都称,运用好“集体协商”这一平台,它会成为企业发展的助推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裘国梁指出,集体协商在企业处理和谐劳动关系上处处有契机,它可以补充法律上许多较硬、较原则、最底线的一些规定,而使既具有共同利益又存在利益矛盾的劳动关系双方坐在一起,通过共同设计未来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担,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
合作共赢始终是集体协商的出发点和归结点,这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经过一百年实践得出的宝贵经验和财富,也是为什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承认和保护集体合同的原因,市总工会法律部资深法律专家谈育明如是说。(张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