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一案双罚!瑞安查处一涉嫌违规委托运输处置工业固废案

发布时间:2024-04-11 16:28:53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李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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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查处一起涉嫌违规委托他人运输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案件,并对涉案企业和当事人进行严厉双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据悉,这是温州市首例涉嫌违规委托运输处置工业固废“一案双罚”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沉渣)倾倒现场

1月3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桐浦镇丁岙山山顶存在大量固废倾倒现象,导致周边溪流水体受到污染。接报后,该分局迅速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情况属实,山顶堆积着大量灰色固废,部分固废已流入半山腰的溪流,造成水体污染。经初步检测,现场固废呈碱性。

多部门联合现场检查

为查明真相,该分局与公安部门立即展开联合调查。连日来,执法人员通过路面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锁定一辆嫌疑工程车。该工程车频繁于凌晨时分从瑞安市某水玻璃有限公司开出,最终驶入丁岙山。调查进一步显示,该公司成品储存罐长期使用会产生沉渣,该类沉渣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该公司长期未清运该类沉渣,同时无法说明沉渣的去向,也未提供任何相关处置合同。

执法人员对涉嫌企业开展检查

经深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明知受托方杨某某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且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违规委托其进行沉渣处置。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杨某某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该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罚款1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目前,该公司已积极开展环境整治和地表水治理,并着手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依法追究该公司和当事人杨某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此次案件不仅对产废单位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亦对被委托人擅自倾倒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彰显了我市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决心和对破坏环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也提醒广大企业、个人务必增强环保意识、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共同守护碧水蓝天,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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