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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抗原血清指标作体检标准
中国网 | 时间: 2007-07-10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2007年7月10日上午,卫生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实施情况,通报三起违法违采血(浆)案件查处情况。 

针对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歧视,卫生部有没有计划采取一些措施遏制这一情况的问题,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数量比较多,最近这些人员在就业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就业歧视。卫生部过去曾与人事部一起对公务员的体检标准作了修订。最近,卫生部又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起出台了一个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毛群安介绍,出台这个“意见”,主要有两个目的:

一是要向社会广泛宣传预防控制乙肝的知识,让大家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是没有区别的。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生活、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地学习、就业和生活。我们要向社会宣传这么一个基本知识。应该说,有一些歧视现象,是源于对这些基本知识的不了解。

二是要保护这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平等就业。《意见》要求除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一些工作之外,其他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就业人员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同时,用人单位还不得强行将乙肝抗原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卫生部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近期卫生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这个问题还会采取多种形式,做更广泛地宣传,让社会了解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会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对周围的人和环境造成影响,构成威胁。应该在社会活动中给予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正的待遇,特别是应该使他们实现公平就业。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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