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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就业权
针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到底能否和正常人一样享有相关就业权利,他们具有什么样的就业权利的问题,刘丹华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当然享有就业权利。这次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了政策界限,除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所以除了法律法规禁止的之外,他们应该和其他人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进入全文]
乙肝通过血液和组织液传染 正常生活不会传染
针对乙肝的传染性,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会不会传染,以及应该怎么看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和乙肝患者的问题。贾继东说:“长期以来,病从口入的概念深入人心,比如痢疾、甲型肝炎确实都是从消化道传播的,一般人接触也可能传播。但是乙肝不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不是通过呼吸道传播,它是通过血液和组织液传染,甚至是某些体液的交换才会传播的。一般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包括共用计算机、共用办公室、共用宿舍、在一个食堂共同进餐都是不会被传染的,国内外的乙肝防治指南都写得非常清楚。” [进入全文]
单位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体检标准
针对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是否能要求检测劳动者“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项目的问题,刘丹华说:“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的从事的工作,其他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都不得强行把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用人单位不检查也是在保护他们的隐私,为维护他们的权利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环境。”[进入全文]
单位因乙肝问题拒绝录用或辞退属就业歧视行为
针对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如果发生用人单位因其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拒绝招用,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刘丹华说:“劳动保障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之后,应该说政策界限非常明确。用人单位如果因为这个原因拒绝录用或者辞退应聘者,那就属于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应有的权利。另外,如果劳动者因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进入全文]
绝大部分乙肝病人不需服药 新生儿须接种疫苗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没有办法治好,医疗水平发展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贾继东说:“没有得乙肝的人,注射乙肝疫苗有非常好的效果,90%到95%的受种者都能够达到预防乙肝的目的。如果感染慢性乙肝,的确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转阴的机会非常少,有一部分人甚至很难转阴。另一方面,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则不需要治疗,但要长期观察。” [进入全文]
乙肝疫苗共打3针 乙肝病毒携带者能结婚和生育
贾继东介绍,乙肝疫苗接种全过程是3针,打完第一针以后过一个月再打第二针,第六个月时打第三针,这是我国乙肝疫苗接种标准程序。普通人做好预防工作就行,没必要担心身边是否有乙肝病毒携带者。 [进入全文]
医学专家:称能治愈乙肝的广告基本上都是假的
针对为什么不禁止地方媒体的乙肝医疗广告和其他欺骗群众的医疗广告,以及到底有没有能够治愈乙肝的药的问题,贾继东说:“虚假广告损失的是政府和媒体的公信力。防乙肝最好的办法是注射乙肝疫苗,一旦乙肝感染成为慢性,确实很难治愈。这时应到专业医疗机构就诊,弄清是否需要治疗,怎么治疗。” [进入全文]
专家: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 可以从事食品行业
2007年7月13日下午,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刘丹华、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副局长郝阳以及医学专家贾继东就“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否从事食品行业的问题,贾继东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消化道传染病及其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医学专业角度来说,乙肝肝炎不是消化道传染病,应该不在这个限制之列。但具体怎么执行、理解,应该由专家、政府、有关立法部门共同制订一个具体的细则。”(吴静) [进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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