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政策 财经 国际 健康 教育 文化 论坛 直播 投资 地产 奥运会
新闻 图片 华人 法制 军事 体育 旅游 艺术 博客 访谈 名企 消防 专题库
评论 天气 国情 环境 科技 周末 地方 读书 报告 视频 职场 联盟 供应商
资讯播报 生活 时尚 娱乐 图库 健康 教育 涉外服务
资讯播报: ·中国拟节假日调整 旅游商场服务业反应不一 ·苹果iPhone高价进英德 预计明年在亚洲推出 ·顺义老人有好保障 立冬为独居老人“安耳朵” ·排队日深入人心 五环内公交站实现了排队候车
[打印文章] [推荐朋友] [进入论坛] [进入博客]
首页>>健 康>>健康快递 字号:
卫生部:《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1-12  发表评论>>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介绍基本情况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介绍基本情况

(摄影 中国网 胡迪)

11月12日上午,卫生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公布了第三季度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介绍了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情况。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

卫生部《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一、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

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以下三级,并分别采

取不同的处置原则。

分级 与宿主动物的接触方式

暴露

程度

处置原则

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接触或喂养动物

2.完好的皮肤被舔

无 确认病史可靠则不需处置

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裸露的皮肤被轻咬

2.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或擦伤

轻度

立即处理伤口并接种狂犬病疫苗

III级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单处或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抓伤

2.破损皮肤被舔

3.粘膜被动物体液污染 严重 立即处理伤口并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医疗卫生机构在判定暴露级别并告知患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后,应立即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静子
1   2   3   下一页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诚聘英才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 对外服务: 访谈 直播 广告 展会 无线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