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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安全条例四审 拒召回问题食品罚三倍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1-27  发表评论>>

审议已达三次的《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昨日(26日)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四审。四审草案对备受关注的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大量细化,并详细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四审草案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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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审草案,如果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话,食品生产者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同时,在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是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食品生产者应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按要求向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和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四审草案对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是详细而严格的,如果出现不按规定主动召回、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是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情况,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如果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将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其他焦点

“信用等级”餐饮企业或分ABC等级挂牌

为了让普通市民对食品安全“一目了然”,四审草案还规定了“信用等级”的相关内容。

草案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省人大法制委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餐饮店或者企业可能按照A、B、C的等级或者哭、笑脸的方式进行挂牌,市民可以根据信用等级进行选择。

“生产、销售和经营者”“几类疾病”不得接触食品工作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草案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标准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包括禁止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等。

对于第一责任人的违法行为,草案的惩罚力度比前几次审议有所提高。例如,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责任”一年三发重大事故将处分政府负责人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介绍,提交四审的草案明显强化了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有的责任。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将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或是所在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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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 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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