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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城乡医疗救助成效显著。全年共支出农村医疗救助金7.8亿元,其中: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0.95亿元,资助大病救助资金4.8亿元,累计救助贫困农民854.5万人次,其中:民政部门资助参加合作医疗654.9万人次,民政部门医疗救助199.6万人次。城市医疗救助114.9万人次。全年中央财政共补助城乡医疗救助资金6亿元,有力地保障了各地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2005年,城乡医疗救助全面推进。城乡医疗救助是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就医看病难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交付给民政部门的新任务、新职责。2005年,各地民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主要抓了以下工作:一是以重点工作起步。在已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医疗救助的重点是首先保证五保户、特困户加入合作医疗,做好两种制度的有机衔接,共同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医看病难问题。在城市和尚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城乡医疗救助重点首先对因大病、重病造成家庭特殊困难,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给予及时救助。二是抓紧制度建设。在农村工作方面,尚未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的一些省份,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搞好调查研究,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尽快出台有关农村救助的具体政策,尽快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为推进工作进展,民政部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统计台帐,定期给予通报。年底之前,全国绝大多数的县(市)区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在城市工作方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意见》颁布后,各地给予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方注意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其他地方也加紧了调查摸底,积极启动试点。三是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下拨的同时,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将省市配套资金及时下拨,并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挖掘和整合民间救助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乡医疗救助,从资金、物质和技术上支持医疗救助事业,形成多方参与,齐心协力,共同济困的良好局面,切实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值得强调的是,2005年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得到了突破性进展。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对城市贫困人员进行医疗救助工作开始起步。但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城市医疗救助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贫困人口患病后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不能得到及时治疗,或因患病家庭生活困难仍是当前贫困家庭的突出问题。解决没钱看病、看不起病,是城市实行“低保”制度后,仍需致力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为了支持和推动地方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暂定试点期间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专项公益金3亿元,用于支持困难地方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由国务院出台城市医疗救助方面的专门文件,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次,其意义和影响十分深远。《意见》提出了符合实际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总体规划。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意见》强调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明确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地方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为了加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意见》提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2005年,民政部门按照《意见》要求,明确任务,加快步伐,抓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各项工作的落实。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合理选择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地区,抓好示范点工作;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城市医疗救助试点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积极筹措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关键问题是资金的落实,为此,民政部门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主动与财政等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共同研究分析当地城市贫困人口的医疗状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政状况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同时进一步严格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目前,全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试点工作正有序稳步地推进。
●大连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探索实践
2005年,大连市民政部门在确保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围绕城乡困难居民需求强烈、工作难度较大的医疗救助问题,以困难居民需求为导向,以破解救助难题为动力,以制度机制建设为载体,深入实践,探索创新,逐步构建起顺应困难居民需求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增强了医疗救助的实效性,丰富了城乡社会救助整体系统的内容。大连市探索实践的主要经验包括:
--完善医疗减免政策,破解困难居民门诊就医难题。
根据调研,全市60%的低保家庭有患病人员,因门诊费用较高,多数低保对象难以及时门诊就医,“看病难”问题日益突出。减免门诊费用、降低就医门槛就成为医疗救助的基础环节。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物价等部门,先后4次对医疗费用减免政策进行较大修订和补充,减免比例逐步达到医疗费用的20%。减免项目从单一门诊费用逐步扩大到住院和疾病控制等21项费用。承担减免费用的医疗机构从部分定点医院逐步扩大到各级各类综合和专科医院。同时,不断简化医疗减免程序。据统计,全市年平均1.2万多名困难居民已获得各种医疗费用减免300多万元。
--构筑低价供药网络,破解困难居民日常用药难题。
经过反复论证,大连市通过社会招标的办法,组织全市医药销售企业,建立了覆盖全市城乡的低价药品供应网络。市民政局与医疗销售企业协商制订低价供药工作管理办法,利用医药销售企业现有的连锁销售网络,向城乡12万名低保对象提供低价供药服务。困难居民凭《保障证》办理“购药优惠卡”,即可常年购买零利润的105种各类常用药品,价格比市场价降低40%-60%。承担低价供药任务的100多家零售药店分布城乡各地,统一悬挂市民政局颁发的“城乡困难居民优惠药品指定药房”标牌,便于群众购药和监督。同时,经各级民政部门确认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每年还可从指定药房领取价值400元的免费药品,确保患病困难居民能吃得起、吃得上药,缓解了常见疾病的危害,增强了医疗救助的实效性。低价药品网络建成后,每年约有2万户困难居民享受低价购药优惠政策,每年为困难群众节省药品费用支出800多万元。
--建立重病救助制度,破解困难居民重病医疗难题。
根据调研,全市患各类重病低保对象约占低保人数的4%,困难居民患重病而无力医治或难以持续治疗的问题日渐突出。建立重病救助制度成为医疗救助体系建设的重点内容。2002年起,大连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每年拨出2600万元作为专项救助基金,按照患病居民自负医疗费用的50%向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5000元。2005年,市政府再次修订和完善重病医疗救助办法,将重病救助范围由原来的3类扩大到8类。重病救助制度建立以来,全市先后有2100多人次的患重病困难居民得到救助,人均年救助额达4000元。
--启动医前救助制度,破解医疗救助政策“虚置”难题。
根据调研,由于重病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多数困难居民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用,导致放弃治疗,造成政府重病救助政策“虚置”。针对这一难题,2005年上半年,市政府决定改革医疗救助方式,变事后救助为医前救助,即凡属重病救助范围内的患病居民,按不同病种,每年可在疾病医疗前申请5000元、3000元、2000元不等的医前救助资金。凭市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医前救助通知书》,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终结后,由医疗机构与政府结算标准内的医疗费用,有效解决了困难居民因无力先期垫付医疗费而放弃治疗疾病的难题。全市先后有218位困难居民享受到了医前救助新政策,有效增强了医疗救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受困难居民欢迎。
--构建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破解医疗救助“面窄”难题。
2005年,大连市已基本形成以重病救助为主,医疗减免、低价供药、医前救助为补充的医疗救助工作框架,缓解了一些困难居民看病用药难题。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医疗救助范围小、基本医疗需求大的问题又随之而来。据统计,全年约有45%的城市低保对象无基本医疗保险,相当多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患病困难居民仍游离于医疗救助政策之外。因此,仅建立重病救助制度,还远远解决不了大多数患病困难居民看病难问题。为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市政府确定了全员覆盖、全面关怀的医疗救助工作思路,确定以基本医疗救助为目标,实现对困难居民全员医疗保障。其主要思路包括:一是对象全员覆盖、救助不分病种。凡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均享受基本医疗救助政策;将有病种限制的重病救助扩展为门诊和住院救助相结合,取消病种限制,分别给付门诊和住院救助金。二是门诊救助家庭互济、住院不设救助底线。对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对象按标准发给固定额度的医疗救助金,用于门诊就医和日常用药,家庭成员间可捆绑使用。对患病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救助底线,在扣除保险、报销等费用后,直接按医疗费余额的50%予以救助。三是整合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在实行基本医疗救助的基础上,系统整合医疗减免、低价供药、慈善救助等医疗救助内容,综合运用医前和医后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等切实有效的救助方式,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的综合创新,形成全员覆盖、重点突出、扎实有效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体系。
(本文摘自《中国民政事业发展报告(2005-2006)》,由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编写,授权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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