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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 第 四 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下简称《决议》)。《决议》对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教育投人、强化政府责任、促进教育公平等提出新的要求,“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人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教育公平,公共教育资源要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以及薄弱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倾斜。各级政府要增加职业教育投人,重点支持面向农村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决议》还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教育发展的基本任务,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着力完成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这样三个主要任务。
2006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 届 中 央 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
《决定》认为我国已进人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造成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人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提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任务,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坚持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推动公共教育协调发展。明确各级政府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职责,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人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 o 464% 19.是《决定》中唯一的数字,落实4%成为一个政治任务,进入了主管部门的操作过程,成为国家对教育的根本态度的转变,以及考验国家行政能力的一个标志。
2006年9月14日颁发的《国家“十一五”时 期 文 化 发展规划纲要》,第一次确定了中国传统文化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对传统文化教育进入学校提出了具体要求。如要求中小学各学科课程都要结合学科特点融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内容;在有条件的小学开设书法、绘画、传统工艺等课程,在中学语文课程中适当增加传统经典范文、诗词的比重。广泛开展吟诵古典诗词、传习传统技艺等普及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教育活动。高等学校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中国语文课;加强传统文化教学与研究基地建设。
国家对教育的高度重视,也体现在 2006年7一11月,温家宝总理先后主持召开四次教育工作座谈会,指出国家能否继续繁荣下去,能否可持续发展,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具有竞争力,关键在人才,根本在教育。教育振兴是中国振兴的重要标志。只有有了一流的教育,我们才能有一流的国家实力,才能真正成为世界上一流的国家。①这些纲领性文 件 , 对 于“十一五”开局之年的教育改革,具有深刻和重要的指导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已经开始的教育政策和价值的调整,以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为主要特征的新的教育发展观正在逐渐形成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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