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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一五”时期教育政策的新特点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1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在“十一五”时期,促进教育公平成为最重要的教育价值和教育公共政策,人们不仅关注教育资源配置、教育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还关注到教育服务结果公平。

(一)实行倾斜政策,关注农村和弱势群体的教育

长期以来教育经费不足严重制约教育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财政改革的任务是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中特别强调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这标志着国家对教育财政的重新认识和定位。

在教育领域,教育财政政策的重点和导向发生了重大变化,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 1) 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人的增长幅度,逐步使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o 444%”成为《决定》中唯一出现的数字。

(2)促进教育公平,公共教育资源要向农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以及薄弱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倾斜。2006一2010年5年间,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累计将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约2182亿元。

(3)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人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这将改变以往农村义务教育主要由实力薄弱的县乡财政负担的状况,更好地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是中国教育历史上“里程碑”式的重大变革。2005年12月2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面构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此后,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对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具体举措包括: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等等。2006年首先从西部地区农村开始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预计全国农村中小学每年可取消学杂费达150亿元,分摊到每名中、小学生身上,分别为180元和140元。

(4)规范教育收费,建立严格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对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

(5)继续实行助学贷款,健全面向各阶段学生的资助制度,完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体系。除了对高校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政策外,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

(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强调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近年来教育政策的重要转变。由于经济和社会的不平衡发展导致的巨大差异是一个基本国情,我国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教育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的过大差距,导致公民接受公共教育服务的不公平。

缩小城乡教育差距的主要措施,是建立中央和省级政府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人,在农村首先实行“两免一补”,逐渐推进农村免费的义务教育。同时,加强农村远程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采取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结对子”帮扶措施,支持农村教育发展。

政府“十一五”时期的教育政策更多考虑地从财政、高校对口支援、招生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重点支持中西部教育发展,缩小地区差距。在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方面,新《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就要求政府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

(三)以人为本,实施素质教育

价值层面上的以人为本,体现在发展教育的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提高全民的素质,在教育过程中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结果上关注学生的素质提高。因此,尊重和保护受教育者的权利,在教育过程中关注受教育者的发展需要和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要,重视人的个性发展和合理的素质结构,培养学生的生活、就业能力,以公众满意度等评价教育的效果,是以人为本的要求。

以人为本,成为教育公共服务的根本指向,也是教育政策的最终服务目的。因此政府教育工作的目标和重点是围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即在公共服务上通过教育活动为人的发展所需要的一切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为人民提供满意的教育,包括配置资源‘、优化教育培养体系和教育管理系统、对教育产出进行绩效评价和改进等。

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为例 ,突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将维护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的平等,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和价值取向,不仅进一步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法律原则,而且专门就保障流动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残疾儿童、少年及其他特殊群体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行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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