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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腐败行为类型分析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1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教育腐败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四种主要类型。

(一)教育行政腐败

腐败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或者教育行政官员。这类教育腐败是传统意义上的腐败,主要发生在:①教育行政机关和教育机构之间;②教育行政机关和学生及其家庭之间。发生在教育行政机关和教育机构之间的腐败主要是围绕着教育行政机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权力、教育资源的行政性配置而产生的。这种腐败也就是经济学所说的寻租型腐败。例如,重点院校评比、重点学科评比,学科点授予,招生名额、招生计划审批,中小学“普九”达标验收等等。发生在教育行政机关和学生及其家庭之间的腐败主要是围绕着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正常、微观行为的不当干预或施加不当影响而产生的。例如,在学校的招生工作中施加不当影响,为特定考生谋取利益等。

(二)具有教育行业特点的腐败

这类腐败主要发生在教育机构和教育服务接受者之间,其具体形式很多,可以发生在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的多个环节。从已经发生的各种腐败行为来看,可以区分为:①与招生有关的腐败,主要发生在招生考试环节和录取环节;②与教学、人才培养有关的;③教育乱收费;④与学术活动有关的。

在招生录取环节,腐败主体包括:教育行政机关的官员、学校主管招生的领导、招办工作人员、参与招生的教职人员、博导和中介人员等。招生录取中的常见腐败机会包括:决定和调整招生计划,机动指标、调剂指标的使用,保送生、文艺、体育特长生的录取,录取自由裁量权、自主招生自由裁量权使用,以及网上招生程序所不能完全容纳的一些形式,如“委培生、定向生”等。2004年北航招生人员在广西招生中所创设的勒索式腐败机会,就是对招生自由裁量权的“创造性”运用。2000年湖南省隆回一中、山东省泰安一中保送生舞弊案,广东某著名高校体育部副主任李兆森在负责招收体育特长生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巨额贿赂等案件,均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招生考试环节,腐败机会包括:命题权,监考权,考前辅导机会;腐败形式包括:考试舞弊— 特指有教职人员参与的集体或团体性考试舞弊,泄露考试题目,滥用监考权等等。四、六级英语考试屡次“露题”,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湖南嘉禾高考舞弊案就是典型的案例。

与教学、人才培养有关的腐败形式包括 :卖真的假文凭,降低教学标准、降低课程考试要求、给人情分、降低论文标准,教育服务掺水— 过度扩大班级和课堂人数、各种联合办班、“钱学交易”、“权学交易”等。

教育乱收费发生在招生、教学培养、对外合作等各个 环节。乱收费名目繁多,有违规收取学费、择校费、复习费、补课费、补考费、重修费、选课费、退选课费、捐赠、赞助费、集资费,扩招费、转专业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

教育乱收费发生在多个环节,主要是围绕招生、人才培养而发生的,但也发生在校内管理过程中。另外,由于这类问题十分突出,所以单独作为一类教育腐败。建设费、点招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搭车收取农业费、危房改造费等等。在各种乱收费中,择校费可能是最严重、最昂贵的一项。

2004年,审计署组织了对18所中央部属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审计表明,这些高校违规和不规范收费问题仍然存在,有些院校财务管理比较混乱。2003年这18所高校收取未经批准的进修费、MBA学费等64427万元,国家明令禁止的费用6010万元,自行设立辅修费、旁听费等7351万元,超标准、超范围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5219万元,强制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3284万元,重修费、专升本学费等554万元,共计8.68亿元,比上年增长32%,占当年全部收费的14.5%。从审计情况分析,部分高校在招生人学这一环节中违规和不规范收费的现象尤为严重。

与学术活动有关的腐败形式主要是:一是围绕学报及其他各类学术刊物发表文章而发生的,例如发“关系文章”、为发表文章而提供赞助等;二是围绕科研项目立项、申请、鉴定而发生的,例如为申请到科研项目而给回扣等。

(三)教育机构内部管理过程中的腐败

这类腐败发生在教育机构内部。主要包括: ① 财务管理中的腐败,主要形式包括:“小金库”、账外账,挪用、贪污或合谋私分学校资金等;②干部人事任用中的腐败;③职称晋升中的腐败;④科研管理中的贪污、挪用科研经费等。

(四)涉及教育系统的商业贿赂

这类腐败主要是:①围绕各种教育采购而发生的;②围绕校办产业、公司活动而发生的;③围绕科研项目成果转让而发生的。教育采购中的商业贿赂是最突出的,主要发生在基建工程,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后勤物资采购和图书教材采购中。近些年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大发展,很多学校迅速扩张,基建及其他采购量激增,发生在其中的商业贿赂呈快速蔓延的趋势。

除了以上四种主要类型,教育腐败还有其他的一 些表现 ;但需要认识的是,并不是教育领域的所有问题都是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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