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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治理教育腐败的对策
中国网 | 时间: 2007-04-16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教育主管部门治理教育腐败的对策主要是惩处、预防和教育。

近几年来,政府明显加大了打击教育腐败行为的力度。教育领域的腐败行为主体不仅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还被明确纳人《刑法》的职务犯罪主体范围,通过刑事法律予以严惩。2003年以来,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联合检察机关,着重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发生在学校基建工程、设备物资采购、招生、考试、人事调动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反招生纪律和违规收费案件。最近一年来,配合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查办了许多涉及教育系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学校基建工程贿赂、教材图书采购回扣成为打击重点。

推行旨在预防的一系列教育体制改革和监管措施是中国治理教育腐败的重要对策。主要预防对策包括以下几种。

(一)建规立制,从源头治理教育乱收费

如2002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出台《教育收费公示制度》;2004年,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颁发《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一费制”是指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不能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另外,教育部在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上实行了“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在高校招生中实施“阳光工程”,治理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规定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农村中小学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

(二)推行教育行政公开和校务公开

2002年,教育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到2003年,全国有28个省份制定下发了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文件。自2004年起,教育部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公开教育政策文件。《公报》内容同步上网。2000年以来,各高校先后实施的网上招生,也加大了招生公开透明程度。

(三)推行教育行政审批制度、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教育行政机关参与了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截至2003年5月,教育部公布取消教育部行政审批项目25项,改变管理方式5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都进行了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了一定的审批项目。2002年以来,教育系

统按照政府的《预算外资金收人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进行了财务管理制度改革,集中清理了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等财务管理体制混乱、容易滋生腐败的问题。一些教育机构实行了财务统管、会计委派、电子财务等改革措施。

(四)加强教育系统内外的监督工作

2004年,审计署统一组织了对18所中央部属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2006年10月,教育部党组发布《关于开展直属高校巡视工作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教育部党组将聘任和组建若干个巡视组,定期对教育部直属高校开展巡视监督工作。

2005年7月,教育 部 办 公 厅颁发《关于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湖北、陕西、太原、南京、广州、深圳十省市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将在全国的大中小学普遍开展廉洁教育工作。

应当说,上述对策在治理教育腐败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国教育腐败发展蔓延的势头并未得到明显的遏制。究其原由,多数措施针对的都是教育腐败的现象,即使是那些预防性措施,也没有触及我国教育体制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府在教育领域的职能定位还没有定准,越位和缺位并存;教育行政部门的体制改革还比较滞后,“看得见的手”还无处不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改革市场化程度不高,偏离市场化的畸形发展问题严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刚刚进入人们的视野;高考制度特别是考试制度并未得到根本改革,继续成为义务教育改革的“紧箍咒”;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形式依然多于内容。这些深层次的体制问题不解决,教育腐败的动机不可能得到根本抑制。从打击教育腐败的对策来看,也存在着偏差。客观地说,对国家和社会危害更大的,并非涉及教育系统的商业贿赂等,而是那些影响教育公平、公正的具有教育行业特点的腐败行为,这也是导致师德、学术道德严重滑坡的一个原因。很明显,这类腐败现象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版权归中国网独家所有,任何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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