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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举报制度建立发展历史
优讯-中国网 china.com.cn/info  时间: 2009-06-24  责任编辑: 香颂

依靠举报发现和揭露犯罪,是早已有之的社会现象,也为我国法律所认可。但是真正使举报成为一种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专门的举报机构,把举报作为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辟案源的重要手段,却始于1988年。

1988年3月8日,深圳特区检察院创建了全国第一个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在短短的24天时间里就收到公民举报各类违法犯罪线索160件,成效显著,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注和大力支持,并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此后,一些检察院相继成立了举报中心。检察机关的这一举措,很快引起了党中央的重视。

1988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指出,要建立并逐步健全人民检举制度,在各级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以及时揭露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贪污、偷税、抗税、挪用公款、出卖国家秘密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该文件以党的政策形式对检察机关设立举报中心的做法予以肯定和推广,并充分肯定了举报工作对反腐败斗争的意义,对举报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决定性的推动作用。

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88)5号文件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设置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通知和高检院的决定,不到一年时间,全国就有3168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目前已经发展到3600多个,形成了覆盖全国的举报网络,举报工作在全国范围更加广泛、深入地开展了起来。随着以惩治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举报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物价、海关、外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也建立了举报中心,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规范。举报制度进入了规范、深入、完善的新阶段,并在更广的范围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威力。

文章来源: 最高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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