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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办理业务注意事项的通知
中国网 | 时间: 2006-08-14  | 文章来源: 山东省教育厅

    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打击不法行为,保障广大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有关规定,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时,必须向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或其委托人,出示以下文书:

    一、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二、山东省教育厅外事处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的确认书;

    三、我国驻外使领馆对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发的《国外教育机构资质情况认定表》。其中,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http://www.jsj.edu.cn/)上公布的国外高校除外。

    上述三份文书缺一不可。为加强监督,我处设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监督电话:0531-86161888-11301,11306传真:0531-86109553, e-mail:yubingwen@sdpe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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