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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公布 为外资行提供平等竞技场
中国网 | 时间: 2006-11-16  | 文章来源: 中国证券报

    备受关注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终于浮出水面。专家表示,《条例》以审慎监管、法人导向为原则,给予外资银行平等的国民待遇,符合国际惯例,充分彰显了中国履行加入WTO承诺的大国风范。

    《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专家表示,这些规定意味着中国将根据审慎自愿的原则与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鼓励外资银行在华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

    《条例》中,体现“法人导向”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首先,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其次,法人银行可以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受地域和客户限制;第三,对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最后,允许独资银行母行在中国申请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监管部门将为申请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提供最高效、便利的服务,确保业务的连续性,节省成本、节约时间。

    专家认为,《条例》对外资在华设立的法人银行全面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实行与中资银行一样的监管标准,符合中国加入WTO承诺的基本精神,可以说是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前夕,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监管探索途中迈出的积极一步。

    分析人士指出,《条例》一方面给予那些不愿转制的外资分行以更多的便利和有利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对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加以金额上的限制,旨在保护公众存款人的权益,亦符合国际监管惯例,体现了WTO规则关于审慎监管的原则。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在审慎监管方面,《条例》借鉴了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大多数外国银行分行只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间市场和关联方。他还表示,美国本土的银行从事本土零售业务,当然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这种保护是符合世贸基本原则的。《条例》既积极开放,又适当保护;既遵循国际惯例,又立足中国这样一个新兴市场的现实。(俞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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