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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垄断可罚50万 情节严重可撤销登记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08-30  发表评论>>

方便面涨价事件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即将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的反垄断法建议表决稿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昨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

协会严重组织垄断可撤登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作修改情况报告时表示,草案三审稿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用本法。有委员提出,该条款不够清楚,建议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

杨景宇说,草案为此修改后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否则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行政垄断新增“兜底条款”

草案三审稿规定,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不得有下列四种行为: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有委员提出,有的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搞地区封锁,不只是所列的四种行为。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一项规定,“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最新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五部草案有望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昨日还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根据日程安排,今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全体会议将对草案表决。

 

文章来源: 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 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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