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政策 财经 国际 健康 教育 文化 论坛 直播 投资 地产 奥运会
新闻 图片 华人 法制 军事 体育 旅游 艺术 博客 访谈 名企 消防 专题库
评论 天气 国情 环境 科技 周末 地方 读书 报告 视频 职场 短信 供应商
资讯播报 生活 时尚 娱乐 图库 健康 教育 涉外服务
资讯播报: ·车船税没有额外优惠 税务机关今发纳税提醒 ·央行银监会解释:如何界定第二套(含)以上住房 ·央行银监会:第二套房房贷首付比例不低于四成 ·12121今改版可查环路天气 增加中英双语服务
[打印文章] [推荐朋友] [进入论坛] [进入博客]
首页>>资 讯>>资讯播报 字号:
车船税没有额外优惠 税务机关今发纳税提醒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09-28  发表评论>>

近日,西城地税12366接到大量咨询电话,询问车船税缴纳是否有15%的优惠。税务机关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车船税没有额外的税收优惠政策,除《车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减免车船外,其他所有单位和私人的车船均需按税额标准全额纳税。

经了解,给予税收优惠的说法来自于一些保险业务员。由于从明年开始,本市的车船税将改为随交强险一并由保险公司统一代征,因此,部分保险业务员为增加后期业务量,提前开始了客户争夺战,承诺纳税人如果今年集中由其代理缴纳车船税,则可返还一定比例的现金优惠。而此现金优惠则完全是由业务员自掏腰包,来源于保险业务员的业务提成。

税务人员告诉记者,此种保险业务员出让佣金折扣,私自给予纳税人现金优惠以拉拢客户的做法,虽然是一种商业行为,不会影响应征税款的入库,但是会造成纳税人对政策认知的误解。同时,税务机关提醒广大纳税人,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减免车船外,其他所有单位和私人的车船,均需按新调整的税额标准全额纳税,车船税没有额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来源: 千龙网 责任编辑: 三石
[收藏] [打印] [ ] [关闭]
网友留言 进入论坛>>
昵 称 匿名
留言须知 版权与免责声明

关于我们 | 法律顾问: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刊登广告 | 诚聘英才 | 联系方式 | 本站地图 | 对外服务: 访谈 直播 广告 展会 无线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