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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场、健身场所违禁吸烟者将被罚款50元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1-22  发表评论>>

昨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若干规定(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1996年出台的禁烟规定,新规定将扩大公共场所禁烟范围。餐厅、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公共场所的无烟客房的比例不得低于70%。

“新规定”要求体育场馆、健身场所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场所禁烟。除了扩大范围外,“新规定”还指出室外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此外,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场所及食堂、卫生间、通道、电梯等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新规定”称,公民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给予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本规定自2008年5月31日起实施。(记者杜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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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禁烟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二)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

(三)有权向市或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文章来源: 新京报 责任编辑: 长江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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