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材料
(一)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的证件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注: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证件号码必须一致;集体户口需携带本人户口卡原件、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曾有婚史的须将婚姻状况变更为“离婚”或“丧偶”);
2.三张大二寸(5cm×3.8cm)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涉外国人、涉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的证件证明材料
1.北京居民一方须提交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注: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证件号码必须一致;集体户口需携带本人户口卡原件、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曾有婚史的须将婚姻状况变更为“离婚”或“丧偶”);
2.外国人和华侨须提交本人的护照和无配偶证明,港澳台居民须提交本人的通行证、身份证和无配偶证明;
3.三张大二寸(5cm×3.8cm)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008年8月8日当天,男女双方持户口本、身份证(注:身份证和户口本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证件号码必须一致;集体户口需携带本人户口卡原件、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曾有婚史的须将婚姻状况变更为“离婚”或“丧偶”)和预约单,三张大二寸(5cm×3.8cm)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按照约定的时间段,到婚姻登记处预约窗口,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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