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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发〔2003〕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切实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民 政 部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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