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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名将禁止用企事业单位、国家领导人等冠名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2-03  发表评论>>

本市不得以人名、企事业单位名称作地名,禁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也不能以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记者昨天从市规划委获悉,本市首部《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开始在规划委官方网站上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12月31日,市民可提出建议和意见。该导则首次明确了上述命名原则,由此,本市曾频频以单位“冠名”的命名方式一去不复返。

本市旧城内地名

将实施分级保护

本市编制的地名规划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地名命名原则,以此提高地名的可识别性和可达性。体现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城市定位。据介绍,根据该导则,地名要保持相对稳定,地名规划设计中原则上不更改现行地名。

旧城内地名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旧城内地名规划编制中要充分挖掘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制定地名分级保护名录。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应按照“就近保护”的原则,切实予以保护和使用。在地名文化遗产丰富的地区,要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则。编制地名规划以政府组织、多方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实现地名规划编制过程的公开、透明。

首次明确不人名企业单位命名

地名要方便公众的识别和使用,避免使用生僻难懂、拗口、难记、易引起方位混乱和歧义的字、词,选择易于接受、易于识别,且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的名称。使用存量地名派生命名新名时,原则上应原址保护、原址挖掘。

该导则首次明确,本市地名一般不以人名、企事业单位名称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也不以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命名本市地名。无法避免重名时,可在专名前加政区名、地片名等前置词或在专名后加方位词。名称设计中,要保有一定比例的原有地名,以保持地名指位系统和地域文脉的延续性。慎重使用与民族、宗教有关的词语。

严控注销历史地名

“胡同”名称必须保留

该导则明确,在名称设计中优先使用历史地名。从严控制历史地名的更名与注销。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已注销地名可重新启用。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内,新建、改建道路要使用原有地名命名,原地名无法使用时,可由其派生命名,使得新老地名能够有机衔接。该导则强调道路通名可使用“大街”、“街”、“路”、“道”、“巷”、“条”等,原有通名为“胡同”的,予以保留。

轨道交通车站命名原则上不创意命名,要尊重公众使用习惯,优先选取约定俗成的老地名;适当恢复有文脉传承意义和体现历史景观的历史地名。必须用道路名称命名车站时,应选取与地铁线路垂直相交道路的名称,避免使用与地铁线路平行道路的名称。(梁琦)

文章来源: 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 小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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