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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09年将实行计生新条例 调整独生子女补偿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12-03  发表评论>>

记者2日从有关部门获悉,黑龙江省将对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微调,预计新条例将于明年施行。

据介绍,目前,我国许多省份已对计生政策进行了调整,如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由“每月10元”修改为“每月不低于10元”。对违法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计征社会扶养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记者从黑龙江省相关部门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黑龙江省也将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的计生政策进行微调。此次计生政策的调整涉及独生子女补偿、二胎生育指标等多个方面。目前相关草案已上报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待通过后将施行。(张妍霞)

文章来源: 东北网-生活报 责任编辑: 小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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