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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与合作
2004年7月13日,泛珠三角区域各省区政府环保官员共同审定通过了《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正式启动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合作。合作的重点领域包括水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监测、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科技和产业合作、环境宣传教育等。进一步提交的《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2005~2010年)(审议稿)更是将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推向深入。
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与合作对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国家“十五”计划中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未能实现,引起各方关注。近几年,国家提出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更是为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氛围。珠三角环境保护规划、长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京津唐地区环境保护规划等将区域环境保护与协调作为重点研究对象,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也正在探索之中。
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并具有累积和动态变化性。同时,区域的生态链紧密相连,彼此之间生态环境的依存度高,一个区域的生态环境问题可以影响到相邻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由于人类活动、资源和环境的类型和强度不同,泛珠三角区域内各省区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过程和机制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广东省正在实施的珠江综合整治工程,主要基于这样的认识:珠江三角洲地区水网密集,均属珠江水系,具有感潮特性,光靠单个城市的治理难以改善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同样扩展到泛珠三角区域,上游如果水污染了,下游同样遭殃;一地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周边省区也受影响。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把环保合作列为当前各省区合作重点之一,充分反映了“9+2”成员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充分体现了各方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强烈的责任感。
本专题主要对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格局现状进行评述,在此基础上预测泛珠三角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合作的前景,提出全面实现《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2005~2010年)的对策与建议。
一、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现状格局及评价
(一)区域生态环境总体格局明显受到自然地理因素和城镇体系布局影响,整体区域生态环境良好
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格局明显受到自然地理因素,包括地质地貌、水文、土壤、气候等的影响。城镇体系布局影响也十分显著。中国科学院公布的2004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显示,海南省环境支持能力居全国第二位。2006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选择了7类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计算了全国31个省市区的节约指数,结果表明:福建、广东位于全国前10名,云南、重庆、广西、贵州位于后10名。这也从一侧面印证了西部地区的经济增长方式总体上比东部地区粗放。同样,31个省市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最新排名显示,广东和福建位于前10名,后10名主要在西部地区,说明西部地区的可持续能力相对东部地区普遍较低。
根据各省区2004年度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泛珠三角区域大部分地区森林覆盖率较高,各省区都设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但区域分布不均匀。在1995年至2005年间,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速度均较快,其中森林公园在数目增加速度上超过自然保护区,但在面积规模上自然保护区则远远超过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平均斑块面积变化不大,但森林公园平均斑块面积明显下降。珠江流域森林覆盖率为3501%。良好的区域生态环境,成就了良好的流域水质。珠江流域干流水质为全国七大江河中水质最好的水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监测数据显示,2004年珠江水系22条河流33个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占78.8%,Ⅳ、Ⅴ类水质占15.1%,劣Ⅴ类水质占6.1%。本区域其他水系的水质状况也与珠江水系类似。
在泛珠三角各省区中,海南省的总体环境优良,全省空气、河流、湖泊、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生态和环境质量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其余8省的环境总体状况均表现为环境形势基本稳定,大江大河的水质较好,部分区域和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均取得新进展。
从陆地自然保护区占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看,云南为8.8%,海南为8.1%,广东为7.32%,贵州为5.46%,湖南为4.95%,江西为4.84%,福建为4.17%。
(二)生态环境资源丰富,但受干扰严重,生态环境具有脆弱性
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资源较为丰富,海南岛和云南的西双版纳是典型代表。但受到自然干扰和人为干扰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体现在对区域生态环境不同地理要素,如植被、动物、水体、地质等的干扰。植被受到干扰后,生态系统,森林系统演替受到显著的影响。在现代人为干扰中,环境污染和旅游结果最为普遍和严重。受上游矿山采矿的影响,下游地区水体浑浊,受镉和铅重金属的污染。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曾出现开发商一哄而上盲目建设的局面,造成山石裸露,山体岩石稳定性遭破坏,局部地段大面积山体滑坡和水土流失等,加快风化过程。
受自然干扰和人为干扰的后果是,出现自然生态体系破碎化现象,生物环境质量下降。各省区原生林、自然次生林普遍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关键性的生态过渡带及节点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缺乏区域控制性生态防护系统。部分生态用地被挤占。乱捕滥猎、乱挖滥采现象屡禁不止,流域森林生态系统涵养水源功能下降。野生动植物数量和种类不断减少。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以微甘菊、大米草、飞机草、水葫芦、一枝黄花等为代表的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已成片出现。
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是十分明显的。由于山地农业不合理耕作方式,陡坡垦殖、矿山开发、森林破坏等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严重,全流域水土流失面积达60968.45km2,占流域总面积的13.79%,土壤侵蚀总量为2.18亿吨,年均土壤侵蚀模数510t/km2。特别是云南、贵州、广西等大面积分布的喀斯特地貌地区,土壤侵蚀较严重,出现石漠化,生态环境十分脆弱。
云南省石漠化总面积3.4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8.8%,占全省岩溶面积的31.4%,是西南岩溶石山地区石漠化面积第二大省。全省水土流失面积14.1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6.9%。全省年土壤侵蚀总量5.1亿吨,平均侵蚀模数1340吨/平方公里·年,年均侵蚀深1毫米。
贵州省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98.17平方公里,其中长江流域736.62平方公里,珠江流域361.55平方公里。
根据广西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广西水土流失面积有28122.56平方公里,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2%。
福建省尚未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为108.3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8%。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70万公顷。
(三)酸雨污染普遍而严重,大气复合污染和农业污染出现恶化趋势
泛珠三角区域内地九省(区)除海南省外,大多数处于我国酸雨污染的主要分布区,其中有79个城市属于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酸雨污染较为严重。泛珠三角区域pH值小于56的酸雨分布面积占全国酸雨面积的3/4左右。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2003年,九省(区)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为654.5万吨,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31%,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和工业排放量分别比2002年增加14%和18.9%。2004年,九省(区)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为688.82万吨,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30.55%。随着该地区机动车辆的快速增长,氮氧化物排放量亦呈逐年增加趋势。
湖南和江西是华中酸雨区酸雨污染最严重的区域。2004年湖南酸雨频率为76.4%,江西省的酸雨频率为67.6%。华南酸雨区主要分布在广东以珠江三角洲为中心的东南部和广西东部。降水年均pH值小于5.6的城市比例为58.9%,广东酸雨频率为54.5%,福建为42.2%。西南酸雨区以四川的宜宾、南充及贵州的遵义和重庆为中心,降水年均pH值小于5.6的城市比例为49.0%;与上年相比,酸雨污染有所缓和。
大气复合污染恶化,主要体现在,光化学烟雾和大城市灰霾天气增多,大气成分变化引发城市热岛效应和灾害性天气频繁。
农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源于耕地耕作强度加大,化肥施用量增加,造成土壤结构破坏,土壤保肥能力下降,又必须增加化肥施用量,恶性循环势必加大附近水域污染。2004年,云南全省农家肥施用量3600多万吨,商品有机肥施用量30万吨;化肥施用量150万吨(折纯量);农药总需求量1.74万吨;农膜使用面积约38万公顷,使用量5万吨。
珠江贵州流域有耕地1633.15万亩,每年每亩施用化肥100公斤,一年共施用1633150吨化肥;珠江广西流域有耕地3156.75万亩,每年每亩施用化肥130公斤,一年共施用4103775吨化肥;珠江广东流域有耕地1699.37万亩,每年每亩施用化肥175公斤,一年共施用2973897.5吨化肥。整个流域共有7528.09万亩耕地,每年共施用化肥9749642.5吨,按化肥在土壤中淋溶损失10%计算,约有974964.25吨化肥被淋溶损失,按其中20%的化肥流入珠江水体计算,每年有194992.85吨化肥流入珠江水体。福建省2004年农药使用量5.35万吨,化肥使用量(折纯量)121.66万吨。
(四)干流水电水利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突出,咸潮危害着珠江河口区的水质安全
大型水电水利工程对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泛珠三角区域水能资源丰富,近些年随着电力不断紧张,拟建和在建的水电开发项目不断增多。但随着水电水利建设力度加大,产生的环境负面效应凸现出来。尤其是流域干流梯级水电建设影响范围广、因素复杂、周期长,有些影响具有累积和滞后效应。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施工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开山取石、弃渣堆放。运营期主要表现在原有的水生生态环境发生显著变化。河流上建设水库、电站,特别是梯级电站,河流的生态与功能发生变化,河流泥沙源汇区空间发生变化,导致泥沙淤积、堤岸冲刷、河势演变、河道断流、河口退缩等。生物多样性下降,尤其是洄游性鱼类、水生植物、动物、微生物都可能因为洄游通道阻断、觅食产卵场消失、水温流速改变等生境变化而受到影响甚至消亡。水库、闸坝建成后,水流流速减小,自净能力降低,同样排污量条件下,水体污染加剧,水质趋于恶化。此外,移民安置也导致生态问题。
咸潮是流域干流大型水利工程在河口地区引发的环境负效应之一。它已经成为危害泛珠三角经济最发达地区供水水质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地处河口地区的珠江三角洲的咸潮上溯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澳门、珠海、中山、广州等地的供水形成了较大的影响。珠江三角洲地区在2005年和2006年春季遭遇近20年来最为严重咸潮危害,对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供水安全构成了很大的威胁。咸潮灾害已成为珠三角经济发展付出的河流环境代价,不管是自然界降水少,还是人为因素的干扰,造成近年咸潮凶猛归根结底是生态破坏的结果。
(五)工业污染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严重,产业转移带来进一步环境压力
工业污染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严重影响具有普遍性。矿产资源开发尤其典型。
泛珠三角区域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但由于粗放式开发,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大。不同的阶段,所产生的环境问题不同,环境影响的规模或程度也不同。潜在的环境影响:破坏矿点和废物处置点的自然生境;因三废排放而破坏毗邻生境;因开发者流入而引起的破坏毗邻生境;因淤积和流量改变而引起河流生态变化;地下水位改变;土地退化及不稳定性;环境地质灾害。污染影响:矿业活动排放的污水;来自矿点的沉积物径流;尾矿、矿渣遭淋滤造成的重金属污染;来自河床上采矿作业的污染;矿山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矿业活动引起的粉尘;来自处理残渣和化学品泄露引起的土壤污染。
以云南为例,全省矿山企业废水排放量17885.74万吨,占全省工业废水排放量总量的53.1%,固体废物产生量1759.29万吨/年,占全省工业固废产生量的51.2%,全省有79条河流不同程度地受到矿山企业污染。全省矿山影响、破坏和占压土地共42004.37公顷。矿区土壤侵蚀属于强-剧烈侵蚀(平均侵蚀模数5000~15000t/km2·a)。除云南外,贵州、广东、四川、广西、江西等矿山环境问题均较突出。
此外,发达地区高污染企业纷纷到西部地区的四川、贵州、广西等落户,造成当地环境污染,并给全流域带来环境压力问题。尽管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经贸委在2000年联合发出《关于禁止向西部转移污染的紧急通知》,严禁发达地区的污染企业借“西部大开发”转移到西部地区。但工业产业转移乃是当今中国的普遍现象。随着污染产业一轮轮一级级地辗转迁徙,可能导致整个流域被污染。
(六)饮用水水源受威胁,水质性缺水凸现
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水质性缺水凸现。据调查,目前珠江流域担负主要供水功能的部分江河水质日益下降,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不容乐观。在2004年珠江流域综合规划调查的79个水源地中,合格率只有69.5%。其中广东省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较低,只有67.8%。泛珠三角区域的云南和贵州,饮用水源问题主要表现在:没有合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城镇饮用水与农业用水矛盾十分突出,地下水受到污染,一些水库饮用水源地富营养化严重,江河地表水饮用水源河段受周围水土流失影响。泛珠三角区域的广西和广东,饮用水源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城镇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取水口和排污口相互交错,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河段缺乏缓冲过渡地带,未考虑中小城镇饮用水源保护。
流经城市河段水污染问题突出。珠江流域主要污染河段集中在流经城市的河流及上游水资源量较少的河段,如:深圳河、佛山水道、东莞运河、江门水道、大新河、武鸣河、邕江南宁段、柳江柳州段、南盘江、北盘江上游等河段是重度污染河流。2004年珠江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为182.7亿吨,扣除废污水输送过程中的损失量,实际排入河流、水库、湖泊等地表水体的入河废污水量达139.5亿吨。珠江流域一带,仅珠江三角洲废污水排放量就有95亿吨,占总量的52%。珠江流域主要受到有机类污染物的污染,污染项目主要为氨氮、石油类、溶解氧、非离子氨、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悬浮物等。中上游流经大城市河流、上游流经城市河流、三角洲流经城市河流的有机类污染(含氨氮或非离子氨、石油类)属重度污染。珠江流域生活污水所占比例逐年上升,生活型污染已超过工业污染。
河口水质处于不健康状态。以珠江口为例,珠江口近6000平方公里水域水体中的重金属、无机氮、石油类物质几乎100%超标。珠江口伶仃洋绝大部分海域的水质综合污染指数达到了重污染水平,近岸海域无机氮超过四类海水水质标准,营养盐比例严重失衡。
(七)生态公益林保护遭遇不同利益主体,管理难度大
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管理、开发应该使保护的成本最小化并达到保护的目的,但目前面临问题很多。不同利益、不同部门、不同项目的博弈在生态公益林保护与管理问题上普遍存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对于政府、当地居民、环保人士等不同利益群体,主管部门和居民都在权衡各自的利益得失,均处于一种观望的态度,或利益交织纠葛。
2004年珠江流域防护林二期工程完成造林面积3.18万公顷。
二、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与区域合作的前景
泛珠三角区域环境合作已在一定范围内有了一定的经验,特别是粤港环保合作、东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建设方面。
1998~2002年,粤港政府联合开展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研究》,研究表明:珠江三角洲地区内出现的以臭氧、可吸入悬浮粒子及氮氧化物为主的空气污染是一个区域性的问题。基于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广东省政府已就共同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素达成共识,并于2002年4月29日发表联合声明,两地政府需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以及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推行新的防治措施,尽最大努力将珠江三角洲地区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悬浮粒子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总量,以1997年为参照基准,分别削减40%、20%、55%和55%,并尽量争取在2010年达到这个目标。经粤港双方政府批准,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保护署决定从2005年11月30开始,每日向公众发布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指数。该区域空气质素管理计划建成包括十六个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在内的粤港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共同监测区内空气质素变化及定期分析改善措施的成效。同时,粤港两地还组织训练双方政府有关的人员,开展多项交流技术,研究新技术和措施引入区内使用的可行性。
根据已有的区域合作经验,结合泛珠三角面临的共同问题,泛珠三角区域环境建设与区域合作的前景集中体现在如下近期目标中。
(1)贯彻科学发展观,共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绿色泛珠江三角洲区域。
(2)制定、实施生态功能区划,优化区域生态环境空间布局。
(3)实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控制区域污染产业转移。
(4)建立区域之间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合作机制。
(5)联合环境保护监测,有效防治区域跨界污染。
(6)加强环境保护科技和产业合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7)整合区域环境资源,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
三、泛珠三角区域环境建设与区域合作的对策措施
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切入点应是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建立,以期从资金、技术、政策、信息共享等方面协调区域之间的生态环境问题。泛珠三角区域环保合作必须从规划入手,以科学的数据为基础,采用先进的手段,在生态环境保护、能源开发和利用、产业布局和城镇发展、污染源治理、培育环保产业、加强环境科研及人才培养、建立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等领域全方位开展合作,促进区域环境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资源共享,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推动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一)创新区域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境问题联席会议审查制度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创新区域环境管理提供了机遇。流域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已不是各省区和环境保护部门能独立解决的。
加强区域联动,强化和创新环境管理。加强区域环境保护合作最重要的是实现共同行动。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区域、流域、辖区间的环境合作,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各尽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坚决打击和遏制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要利用环境合作的规模优势,创新环境管理手段,以较低的成本实现环境目标。
建立重大环境问题联席会议审查制度。成立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的专题工作小组,并定期举行会议。对于区域内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环境污染转移等,对涉及区域环境和资源的城市规划、产业项目布局和其他需要环境评估、协商、决策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或提供决策咨询。通过重大环境问题联席会议审查制度,提高区域内环境预警能力,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建立跨省级行政区河流跨界污染联防联治机制。成立泛珠三角区域跨省级行政区河流水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区域内各省(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领导下,共同确定跨省级行政区重要河流交界的水质控制断面和标准,建立跨行政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交接管理机制;制定跨省级行政区河流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逐步建立水环境安全保障和预警机制。
(二)开展区域生态系统评估和生态功能区划,优化区域生态环境空间布局
1、开展区域生态系统评估
适时开展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系统总体评估。借助遥感与GIS技术,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采用生态环境状况指数法、情景分析法、生态系统功能评估法等方法,开展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系统的评估研究。通过区域生态系统评估,以维护整个泛珠三角区域的生态平衡。生态系统评估主要内容:
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系统现状评估;
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系统变化的速度和范围;
生态系统变化对生态系统服务以及对人类的影响分析;
生态系统及其服务在规划期内变化情景分析预测;
提出改善的对策。
2、生态环境区划
生态功能区划是指根据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的差异,把区域划分成不同的生态功能区,目的是为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资源合理利用、工农业生产合理布局及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泛珠三角区域大部分属于珠江流域,珠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既是下游经济发达地区继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上中游地区经济起飞不可缺少的基础条件。因此,从流域整体功能出发,制定、实施生态环境建设功能区划,是重要的措施。针对当前珠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以改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安全为出发点,完善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排污监督管理,编制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与合作方案,建立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和预警机制。生态环境建设功能区划涉及生态保护区建设以及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生态环境建设功能区划,优化区域生态环境空间布局。
遥感与GIS技术的发展为泛珠三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奠定了技术支撑。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区划的具体目标:
(1)详细划分出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各级生态服务功能区,阐明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的功能与空间分布特征;
(2)结合调查,明确泛珠三角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及其空间分布特征;
(3)评价不同类型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4)明确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区域和优先生态系统;
(5)制定区域发展方向,为下一轮城市规划修编提供参考;
(6)预测区域人为活动对区域生态系统影响,为实施生态系统可持续管理提供支持。
合作途径:
在各省(区)已有的生态功能区划方案基础上,合作开展区域生态功能区划调研,综合提出区域生态功能区划方案。对拟建跨省(自治区)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相关省(自治区)共同组织编制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并联合向国务院申报,争取纳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区域大循环
美国世界观察所的布朗教授强调,中国必须从传统的工业化模式中突围。国家正在大力推行的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循环经济等战略为泛珠三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区域大循环提供了背景和机遇。
泛珠三角区域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要加强区域协作,通过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立法、规划、信息、技术和咨询服务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制定区域环境保护指南,明确区域内经济发展的环保要求,确定产业的环保准入门槛,引导区域整体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促进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与合作,推行清洁生产,推动整个区域循环经济的发展。
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提高,离不开环境保护科技和产业合作,特别是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技术的合作。清洁生产是推进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也是降低环境污染负荷的重要途径。清洁生产充分体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理念。它要求在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坚持不懈地应用综合性、预防性的环境策略,以增加生态效率,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对于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水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从源头到全过程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和毒性。对于产品,致力于减少产品在其全生命周期中对环境、安全和健康等的不利的影响。及时总结和推广清洁型、生态型企业的技术与经验。
广西在贵糖、来宾生态工业区,对甘蔗制糖、酒精生产、有色金属等行业实施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取得较好的效果。贵州省制定了《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循环经济领域的法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贵阳市确定为全球发展中国家可持续生产与消费政府能力建设项目唯一实施单位。今后各省区将进一步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规划,选择好推行循环经济的行业领域并制定优先顺序,认真筛选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和清洁生产试点单位,确定重点项目,启动生态工业示范基地,构建支撑和保障体系。借鉴广西贵港等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经验,共同推进区域循环经济示范工业园区建设。对强制审核企业公布制度、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单位管理制度、审核后的后续监督管理制度等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以及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开展交流合作,共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清洁生产企业、生态工业园和生态工业网络共同构成生态工业体系。生态工业网络是产业生态学最高层次的应用,也是生态工业实践的主要形式之一。开展生态工业网络构建研究将进一步丰富产业生态学的理论成果,也将为生态工业实践在我国的发展提供参考借鉴。生态工业网络作为产业生态学原理的基本实现途径之一,由于生态工业网络不严格要求企业建设在同一区域内,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选择性,因此,进行生态工业网络研究和实践,可以克服生态工业园发展的不足和限制,对于泛珠三角区域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四)优化布局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公共环境信息平台
优化布局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公共环境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动态变化趋势,为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宣教网络,实现区域环境信息共享、交换和联网,强化环境宣教工作的区域联动。建立和完善经常化、制度化的区域环境监测合作机制。完善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工作制度;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监测工作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和交流各省(区)环境监测合作工作情况;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环境监测交流;制定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开展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监测技术合作研究。
根据《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划》(2005~2010年)(审议稿),环境监测合作内容涉及如下方面。
1、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
合作开展《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规划》编制研究,制订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规划方案;提出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要求;共同推动批准实施《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建立泛珠三角区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相应的数据库系统。
2、开展泛珠三角区域大气环境监测合作
在粤港珠江三角洲空气监控系统通过鉴定验收的基础上,合作编制泛珠三角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与酸雨监测网规划。合作编制泛珠三角区域大气环境与酸雨监测规划方案、能力建设要求和运行机制方案;推动各省(区)政府批准实施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大气和酸雨监测网。建立泛珠三角区域大气监测网信息管理和发布平台,逐步实现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空气监测信息联合发布。
3、开展有害有毒物质监测合作
合作编制泛珠三角区域有害有毒物质监测能力建设方案;编制泛珠三角区域有害有毒物质“十一五”监测规划;开展专题研究,对泛珠三角区域有害有毒物质污染提出防治对策。
4、开展近海洋环境(包括河口水质)监测合作
制定近海环境监测合作工作计划;开展近海环境和入海河流河口水质监测;建立入海河流河口水质监测网和近海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逐步建立海洋环境自动监测网络。
5、建立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类环境监测信息共享
合作编制泛珠三角区域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方案。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实现省(区)以及地级站监测数据处理的信息化、数据传递的网络化,建立包括常规监测环境信息网络和水质自动监测信息系统组成的区域性环境信息网络。建立污染源信息系统。
6、逐步开展以防止生物入侵为目标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系统
建立外来入侵物种联合防范工作机制,开展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技术合作研究与交流,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控网络和预警机制。
(五)加强环境保护科技和环境保护产业合作
1、加强环境保护科学基础研究,并转化为技术成果
针对泛珠三角区域共同关注的环境问题,筛选并确定关系泛珠三角区域环境质量的重大科研项目方向,合作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并将成果转化为技术来解决问题。近中期重点开展联合攻关的领域涉及区域酸沉降、水体污染、持久型污染物(POPs)污染、生态修复技术、清洁生产技术等。
2、进一步促进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合作
定期举办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展览会、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技术及产品项目洽谈会。定期召开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合作委员会会议、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产业技术产品交流会、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产业合作展览会。联合推荐一批环境保护产业优秀技术、产品、示范工程。
加强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和交流的合作。合作研发与推广针对海水养殖、生活污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和生活垃圾渗滤液等的高效低耗的除磷脱氮技术,并形成区域性规模化产业。加强区域内各省(区)中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的信息、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环境保护产业的合作与发展。
(六)加强流域梯级电站开发建设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鉴于缺少环境考虑的规划和决策必会带来深刻的教训,我国已经明确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写入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作为推行战略环境评价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以此来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规划环评注重分析规划中对环境资源的需求,提倡开发活动全过程的循环经济理念,能保证规划与环境政策和法规的协调,推进公众参与。因此,要对泛珠三角区域的大型规划进行规划环评,使环境管理走向主动。
泛珠三角区域同属珠江水系,水电资源较为丰富,珠江流域技术可开发水能资源装机为3235.88万kW(未包括江西省4.71万kW和湖南省6.29万kW),已开发装机为791.71万kW,其总开发程度为24.47%。根据全流域水电规划的布局,在分布于各省(区)的大、中型水电站装机容量中,广西境内占全流域的64.0%,其次是贵州省,占20.95%。为将水电项目的生态影响降到最低,确保河流生态流量,实现人水和谐,开展水电项目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十分重要。
流域规划评价要正确处理上游和下游、近期和远景、蓄与泄、水量与水质、本流域与临近流域的关系,并协调不同部门用水要求;流域的规划,梯级方案的选择,应经过充分论证。协调好流域开发利用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等。
水利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内容涉及:水利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范畴与生态环境重点问题分析研究;流域(或区域)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理论与方法研究;流域梯级开发的累积效应与累积影响评价技术与方法;水利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体系的建立;水利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集成研究。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效应研究内容涉及:水文要素变化对生物资源的影响机制研究;对重要生物资源不利影响的主要补偿途径研究;生态友好的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的生态准则研究;生态型投资移民方式的探索与研究。
(七)加强区域矿山开发的生态环境管理
泛珠三角地区拥有优越的成矿地质条件,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并有着众多的大型—超大型矿床。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已造成不同成都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制定科学的矿山环境整治规划,实行分区开采,即划分矿产资源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将矿山地质环境整治分区划分为亟待恢复治理区、一般恢复治理区和加强保护区。加强矿山环境管理。矿山环境问题贯穿在矿山开发的各个环节,因此应实施全过程的环境管理。提高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对新建矿山必须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严格环境审批,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控制新建矿山规模和数量。加强对矿山废水、废渣的监控。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逐步解决矿山环境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矿山环境管理体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开展矿山的生态恢复。目前矿山的生态恢复主要有矿区的恢复、新开采的矿山进行边开采边恢复、矿山的生态修复。
(八)实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控制区域污染产业转移
为从区域范围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控制区域污染产业转移,建立并实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至关重要,关系到区域环境保护合作能否真正实现。
以泛珠三角区域东江源区为例,东江源区包括江西省的寻乌、安远、定南三县,流经广东省的河源、惠州、东莞三市汇入珠江。作为深圳、广州等地的重要饮用水源,东江水质水量与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然而长期以来,东江上下游之间,特别是江西源区与广东境内沿线地区之间在东江水源保护问题上存在利益冲突,水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现实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2005年6月,《东江源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出台。按方案的规定,从2005年到2025年,由国家协调建立流域上下游区域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由广东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中安排1.5亿元资金用于源区生态环境保护。源区计划在“十一五”期间,投入14.2亿元实施退耕还林、矿山生态恢复、生态旅游、生态移民等九大工程。
泛珠三角区域具备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条件,近期研究重点包括:
(1)在环境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大前提下,明晰区域资源产权关系。
(2)确立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标准应反映生态服务功能的真实价值。以水为例,可以充分依据供水的质量和数量,发挥水价的调节杠杆作用。
(3)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在生态补偿中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4)积极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全面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严格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5)充分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明确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在源区为下游提供保质保量用水的前提下,由下游受益地区通过资金、实物、技术、项目开发等各种渠道和方式对源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额外投入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损失进行补偿。
(6)实行异地开发,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的有效途径。
(7)着眼于构建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九)全方位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交流合作
1、建立环境宣教合作交流机制
成立由各省(区)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宣教工作的领导和宣教中心(处)负责人组成的泛珠三角区域环境宣教合作领导小组,加强联系与沟通,合作开展环境宣教工作。定期举行泛珠三角区域环境宣教合作会议。
2、联合开展环境专题宣传活动
在泛珠三角区域内,每年联合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
3、联合开展新闻宣传
在泛珠三角区域内,不定期组织各省(区)新闻媒体联合采访,及时报道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工作进展情况、跨省(区)共同关注的环境问题,以加强区域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组织开展珠江、长江上游、闽江和海南环境保护采访活动,以及“西电东送”、酸雨污染防治、跨界污染防治等新闻采访工作。围绕每年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的重大活动,联合各省(区)媒体,开辟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栏,组织专题采访报道。
4、联合开展环境教育
开展“绿色学校”创建及环境教育工作的交流和合作。在各省(区)间组织进行“绿色学校”考察交流工作,在2010年前,召开一次泛珠三角区域“绿色学校”创建暨环境教育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夏令营活动,各省(区)之间也可积极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夏令营活动。积极指导和促进各省(区)环境保护民间组织以及环境保护志愿者的交流,提高公众环境意识。
5、开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交流
海南省是我国第一个生态示范省,福建正在创建国家生态示范省。泛珠三角区域生态示范区建设数目不少。发达地区在污染控制方面的环境管理经验也值得借鉴。不定期开展环境交流,取长补短,共同维护好泛珠三角区域良好生态环境。(作者:王树功,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周永章,中山大学地球环境与地球资源研究中心)
(本文摘自《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研究报告》蓝皮书, 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授权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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