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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机遇、模式与机制
中国网 | 时间: 2006-08-01  |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机遇、模式与机制

随着中国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信息化合作已成为泛珠三角区域一体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412月制定的《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专项规划(2006~2010年)》被列入泛珠三角合作专项规划中,进一步凸显出区域信息产业与信息化合作已经成为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优势互补、提升泛珠三角竞争力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泛珠三角信息化合作基础与机遇

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的需求来源于各省的信息化水平差异。因此,确定泛珠三角的信息化合作的方式和途径,需要对信息化合作的背景有系统的把握。这不仅包括比较各省的信息化水平现状,还包括分析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发展大环境。

(一)经济发展与信息产业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区域国土面积约两百万平方公里,占全国1/5,人口四亿五千多万,占全国人口的1/3,国内生产总值(GDP4.642万亿元人民币(2004,不含港澳),占全国GDP34%,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区域之一。

泛珠三角区域是全国信息产业和信息化较为发达的地区。2004,泛珠三角区域九省区(不包括港、澳)的电子信息产业总产值约为9800亿元,约占全国的37%。区域内各省区电子信息产业均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并将发展软件产业作为提升信息产业竞争力的关键环节。区域内有广州、长沙、成都、珠海四个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和深圳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各省区都设立了软件园区,引进跨国公司的设计中心或者实验室,大力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

泛珠三角区域也是信息化水平层次跨度较大的地区。从前述表1中可以看出,泛珠三角九省的信息化发展水平差距明显。具体表现在,广东省的信息化水平走在全国最前列,其电子信息产业产值连续十五年居于全国各省市区之首。

2005年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完成工业总产值9586亿元,占全国比重的1/3份额。“十五”期间,广东电子信息产业高速发展,5年平均增长达31%,2005年电子信息产业工业总产值比“九五”末翻了两番。目前电子信息产业总产值居广东省工业9大产业之首,对广东省GDP贡献率近8%

20061CNNIC发布的第1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相关资料也显示出泛珠三角区域内信息化水平的差距。2005年底广东网民人数约1486万人,占全国网民总数的13.4,已连续五年成为国内上网用户数最多的区域;香港的信息化程度很高,家庭上网计算机数已占总家庭数的78,网民人数占总人口的61%;而海南省的网民数只有69万人,仅占全国总数的0.6,列全国31个省区直辖市第28位。

(二)泛珠三角信息化合作机遇

1、信息产业梯度转移

广东省在信息产业上的优势明显。作为我国重要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基地,其通信设备、计算机、视听产品和基础元器件的产值稳居全国同类产品前列,产值在前五位的有近百个品种,包括程控交换机、微机、电话机、彩电、片式电阻电容等。2004年广东省进入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百强企业的有26,进入全国软件百强企业的有20家。

相比之下,除福建与广东省差距较小之外,江西、广西、云南的信息产业规模未超过100亿元,湖南、四川、贵州的产业也仅百亿元,与广东省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差距明显。这与我国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所做的国家信息化水平测度资料相吻合,广东、福建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指数、信息化发展环境指数和信息化人力资源指数分值较高,而中西部的江西、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等省区在五项指数上的分值都很低,其信息化仅达到了全国信息化中等偏低水平。

泛珠三角区域内信息化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为信息产业的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整合提供了机遇。广东省信息产业在全国的领先优势突出表现在产品加工组装方面,核心竞争力不明显,产业链核心优势不突出,产业内部结构有进一步完善的巨大空间。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及加工组装技术方面的优势,可以通过产业转移和技术转让的形式向其他信息化水平较低的省区转移。一方面,促进了广东省的信息产业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资本密集型的产业升级,另一方面,带动了信息化水平相对低的省区的信息产业的发展,有力的发挥了这些省区的成本优势,形成了产业梯度合作和优势互补的经济发展环境。

2、电信业合作

泛珠三角区域资源分布和区域社会经济基础差异较大。虽然近年来各省电信业发展均适度超前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但由于受区域经济差距的影响,区域内电信业发展并不平衡,九省区之间差距仍然较大。

广东的区域竞争力指数以1736的高分稳居全国第一,随后的福建虽比广东分值低许多,还是位于前十之列,而四川、海南、湖南、云南、广西、江西、贵州的差距不大,但都在1分以下。

由此可见,泛珠三角电信业的发展差距为区域内电信合作创造了条件。通过国家政策框架的积极引导和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与新一代移动通信产品供应商合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新一代移动通信商用网,率先在泛珠三角区域内开展新一代移动通信商业运营,为移动通信业务拓展广阔空间。

一方面,电信发展较为前列的广东在区域信息化合作中的主导地位更为明显,广东通过成熟的电信发展经验为其他各省的电信发展提供帮助和学习的机遇。特别是广东省电信业在营销、技术等信息化的使用方面已经有较为成熟的信息系统支持,并有效的利用数据仓库和数据挖掘的信息化技术,为其他省区提高电信运营技能,缩小区域差距提供帮助。另一方面,通过广东省的电信业榜样作用,省区间电信业差距的缩小,也将有利于广东省、福建省这些走在电信业前列的省区,加强技术渗透,广阔开展省区间的业务,强化自身领先地位,而不是单单依赖于集团公司对各区域的部署,尽可能地发挥各省区公司的主动性,协调区域电信业的发展。

3、对外贸易

泛珠三角区域中的珠三角地区是全国加工贸易发展最为早期也最为成熟的地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加工贸易也呈现出一下特点,随着加工贸易国内采购率的不断提高,正在由“两头在外”的发展模式向采购在内,销售在外转变;国际加工贸易产业正在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一些加工增值链条也正在逐步由实体加工环节向服务环节延伸。

珠三角的加工贸易在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中低技术、成熟技术的工序上,仍处于低端。同时由于长三角区加工贸易的发展,珠三角的加工贸易优势逐步减弱。此时,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就为珠三角加工贸易的转型提供了平台。信息化合作更推动了加工贸易的转型。

为推动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泛珠三角区域内信息化合作一方面可以通过通关数据处理平台、监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部署实现。通关流程一体化的协同,时间成本的降低,空间地域障碍的减小,操作流程的便捷可以大大提高贸易的效率,使加工贸易转型的条件更为成熟。

另一方面,泛珠三角信息化合作通过对各省区信息服务资源的整合,加速了珠三角区的加工贸易朝着服务贸易的转型升级。比如通过整合广东省在信息技术的优势、湖南和四川省在信息人力资源的基础条件,以及广西对东盟的市场条件,将加速推动了珠三角地区对外贸易向服务贸易转型,有利于加强珠三角地区对外贸易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4、物流业

我国正作为世界制造业的中心之一,泛珠三角地区是这一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效的制造中心就离不开成熟配套的电子商务。建立区域一体化的物流平台,不仅是泛珠三角区域制造业提高效率的途径,也是整个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

200412,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圈“92”各省区信息产业厅(局)长联席会议代表审议并通过了《泛珠三角区域电子商务合作发展行动思路框架》,表示将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区域信息化合作,这为物流服务平台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交通基础网络的建设也是物流发展的基础。目前,泛珠三角区域内,广东与周边省区间水、陆、空相结合的交通网络已经初步形成,但纵横交错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尚未形成。这要求有一套完善的区域间物流体系规划为主线。对此,广东省已经制订相应的计划,在进一步完善广东省内交通体系的同时,加快出省高速通道的建设。

按交通部和铁道部的泛珠三角交通中远期规划,泛珠三角地区设计了纵横交织、放射与环路相结合的22条线路,远景规模在3万公里左右。这将形成以广州、香港为中心,呈扇形向内陆和沿海地区辐射的路线网、9个国家主枢纽港等。这一交通网的建设不仅是泛珠三角区经济发展的基础,更是整体区域的物流网络建设的基础。

5、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

泛珠三角区域的信息化合作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方面,信息化合作将有利于推动泛珠三角区域的农业信息化,通过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最新成果,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过程。它通过信息和知识及时、准确、有效的获取、处理、传播和应用,把农业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农民手中,实现农业生产、管理、农产品营销信息化,加速传统农业改造、升级,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管理和经营决策水平。它不仅包括计算机技术,而且还包括微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光电技术、遥感技术等多项信息技术在农业系统上的应用。

另一方面,信息化合作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的利用,提高农产品质量。泛珠三角区域内的贵州、云南、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等省份的农业在GDP中所占比重较大。在农业经济发展中,这些区域的自然条件相对优越,没有非农产业对土地的激烈争夺。但是农业发展中的“大”与“弱”并存,农业效率相对较低;农产品整体质量、品质和品种还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优质化、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变化,市场竞争力不够高;农产品加工滞后,产业链较短,附加值比较低;农业生产的技术设施和劳动手段还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通过信息化合作,用信息技术对农业生产的各种要素进行数字化设计、智能化控制,精准化运行,科学化管理,能够大幅度减少农业消耗,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业效益。

同时,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和信息引导,加快推进区域内农村和农业信息化,实施“信息兴农畅通工程”。加强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业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快农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农业专家系统、农业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信息交换制度,交流和共享农业技术、农产品供求信息,解决农村地区信息难求、信息不灵等问题,消除数字鸿沟,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农业基础设施和发展环境的改善,促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和竞争力增强,促进农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6、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城市是信息的集散地,结合国际做法和经验,城市信息化是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泛珠三角的信息化合作中城市信息化就必然成为城市建设合作的一个重要机遇。

通过城市信息化合作,可以实现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和可视化,并在各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将实现提高城市聚集——辐射(扩散)能力,高起点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目标。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市政的各个领域,包括基础设施与功能建设,如建筑、管线、交通、电力、通信商业、金融、文化教育、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各个方面,进行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其中包括分布式数据库的建设,城市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及网络经济与网络化生存平台的建设等。通过深入开发、广泛利用信息资源,以促进城市的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通流的通畅和协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泛珠信息化合作模式、机制与政策协调

(一)合作原则

1、平等、协调原则

合作机制内各成员地位平等,不仅是区域信息化合作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区域信息化合作过程中,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解决的基本思路在于各成员增强了解,以平等为基础进行多层次、宽领域的协商。泛珠三角区域由省级行政单位组成,行政地位上的同级,也必然使各成员间更注重合作机制内部的平等性。与此同时,各成员在制度体系、经济实力、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对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机制的协调程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互信、互利原则

合作机制中各成员凝聚力的提高离不开互信和互利。互信是合作的基础,互利是合作的目的。各成员在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机制内应本着互信的精神,增进往来,加强交流,在交流与合作中实现互信。同时,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应努力探求各方的共同利益,寻找利益交汇点。坚持互信是合作的基点,也是实现互利的根本出路。

3、合作机制本土化

泛珠三角域与中国其他经济合作区域在许多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体制、经济实力、文化观念等的差异增加了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的难度。因此,泛珠三角信息化合作机制构建在吸取国内外合作组织成功经验的同时,必须从本地实际出发,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合作机制。

4、“三珠”并进原则

“三珠”指小珠三角(即珠三角)、大珠三角和泛珠三角。“三珠”之间并非彼此独立,而是密切联系的。泛珠三角的信息化发展离不开其他“二珠”合作水平的提高。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的部分项目可以在小珠三角或大珠三角内率先推行,条件成熟时,再推广到整个泛珠三角区域。没有“二珠”自身整合程度的提高,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将会留于形式。因此,在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的进程中,兼顾其他“二珠”的信息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5、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原则

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是在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背景下,提出和逐步实施的。现代市场经济要求发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作用,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政府起着宏观调控的作用。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防止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提高市场发挥作用的程度。在合作机制构建及运作中,尤其要重视非官方合作组织和机构的作用。

(二)合作模式

借鉴国外城市信息化合作模式,主要有五种,针对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水平差距大、合作尚处于初期阶段的特点,适宜选择合作效益明显的点式合作和梯级合作模式。

1、点式合作模式

点式合作是指对信息化合作项目中项目节点与节点间渠道的合作,项目节点的规模决定了合作渠道,从而影响合作效果。与其他合作模式相比较,点式合作模式合作速度快,允许存在的形式多样,运行机制灵活,较为适宜泛珠三角还处于信息化合作初期阶段的模式选择,可以在较短时期内呈现增长型效益。

泛珠三角点式合作的具体操作模式以项目点合作形式体现,也表现为企业信息化项目的公私合作PPP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它是以项目为泛珠三角合作的中心,协调信息化项目在各省区政府、各地区研究机构、各行业企业和相应的技术提供商之间的利益关系。模式结构如图1所示,其组成包括:实施项目的企业作为信息化合作的主体;研究机构作为非盈利性机构成为项目的直接参与者;软硬件提供商作为盈利机构直接参与次序;政府信息化部门制订合作政策作为项目的环境营造者。其中,政府通过电子政务带动信息化合作,供应商通过合作将技术转移给项目的实施主体,研究机构提供合作的咨询并对项目全程监理。

2、梯级合作模式

泛珠三角的信息化水平差距大决定了其区域信息化合作也将呈现梯级发展形式。泛珠三角的梯级合作模式可分为两阶段四层次。第一阶段主要关注各省区的合作效益,从信息化在各省区内的局部开发与应用到各省区间的应用集成(及各合作方网络互联;业务流程的集成及网络应用互通);第二阶段塑造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的整体能力,由各省区的业务流程重组(BPR)到省区间基于信息化的合作。两阶段各有侧重,前一阶段以省区间的同类企业间的横向合作(如各省区间电信业的合作)为主,后一阶段以不同类企业间的纵向合作为主。

(二)政策协调

1、泛珠区域内信息化政策的协调

针对泛珠三角区域内各省区间不平衡的信息发展水平和因省区行政分割造成的信息流通不畅的问题,在泛珠区域内设立信息政策和信息管理机构,强化各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信息活动协调,制订信息政策机构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在宏观上实施管理,协调各省区间信息机构、信息活动。同时政策上允许民办信息机构统一组织和信息活动的存在,协调不同所有制间相互竞争、融合发展。信息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必须通过政策法规鼓励全社会开发与利用,统一规划组织,兼容信息系统,克服行业垄断。保障政府信息资源,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前提下,强调信息公开性,加强省区间共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2、泛珠与其他区域的信息化政策协调

泛珠三角与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区并称为我国的三大经济区域。广阔的地理环境资源、巨大的人口数额使泛珠三角成为我国最大的经济区。与以往的经济区辐射能力不同,珠三角将周边几大欠发达地区也纳入泛珠三角区域之中,这就决定了泛珠三角具有相对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区的更为复杂的区域合作形式,以及泛珠三角与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区的差异化信息政策。泛珠三角区域内巨大的信息化差距带来区域内信息化合作的机遇,也形成了区别与其他经济区域的信息化政策,最终也形成了与其他经济区域交流协调的机遇。

泛珠三角的信息化合作规模是几大经济区域合作中规模最大的,其信息化的绩效和过程更为长远。积极发挥珠三角在泛珠三角区域中信息化合作的带头作用的同时,信息化合作还要强调与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区的沟通、学习。长三角与环渤海经济区在信息化人力资源、信息服务资源如物流、信息化教育等方面优势较为突出,泛珠三角的区域合作就可借鉴其在资源培育上的经验,高效利用各省区间的资源以形成区域信息化的核心竞争力。

3、泛珠与国家政策的协调

泛珠三角信息化的合作是处于国家政策的大前提下制订实施的。这不仅体现在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信息化战略规划上要以国家信息化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还表现在科教文化、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行业的信息化项目都要基于国家的大规划而实施。

泛珠三角地处东南亚中心区位的门户优势也决定了其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泛珠的信息化合作也因门户地位影响着我国对外信息化合作模式的发展,作用着我国与东南亚信息化合作的发展方向。基于此,泛珠三角信息化合作更应审时度势,扬长避短,出色完成这一最广阔的经济区的信息化建设,最终产生积极的辐射效应。

三、泛珠信息化合作政策与建议

(一)设立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建设协调机构

发展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构建合作机制在整个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中央的统一协调作用必然在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机制中发挥显著作用。

借鉴中国境内其他区域信息化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国务院应当就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或其他类似机构,发挥中央所特有的作用。专门机构应主要解决区域与国家全局之间、成员之间发展的不协调性,发挥权威性、稳定性、灵活性的优势,避免区域发展的无政府状态,避免区域发展与特定成员实际发展状况的冲突,避免区域信息化合作与中央政策规划相矛盾。并在这一专门机构下针对各行业成立专业小组,指导行业信息化合作的实施。此外,中央专门机构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域发展的自主协商,防止政府权力对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的过度干预。

(二)召开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联席会议

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的发展不能脱离成员间充分了解和协商,合作要求通过相关机制为其提供必要的中介。借鉴国内外区域信息化合作组织的先进经验,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需要建立起系统的联席会议机制。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联席会议体系,应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地区行政长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二层次为部门首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第三层次为常设代表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合作的日常事务;第四层次为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负责具体领域的工作;第五层次为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具体合作事项的运行状况调查、监督和执行。

在该联席会议机制中,首先由常设代表委员会制定合作项目计划,然后部门首长会议讨论并从中挑选后报行政长官会议确定,最后报各省人大以及港澳立法会通过,以便进入实施阶段。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主要对常设委员会提出的专业性问题和具体项目负责评价和可行性分析。执行委员会主要行使监督职责,对不承担规定义务的成员通过特定方式督促其尽快履行。

(三)制定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规范

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机制的顺利构建和实施需要制度规范的保障,必须从中央和地方两方面规范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行为,建构稳固的区域信息化合作机制,保证合作的效率。

第一,制定完整、细致、务实的合作发展计划,从短期、中长期和长期3个层面对区域信息化合作的目标和具体运行进行规划;

第二,制定平等、兼顾、有效的协调规范,从中央协调和区域内协调出发,建立两套层级不同的协调机制,保证合作协调的有序性;

第三,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约束规范体系。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主要建立在成员间互信基础上,但也必须完备监督约束机制。制定程序确定操作性和约束力强的监督约束制度体系,防止个别成员的不当行为,保证区域信息化合作的顺利、公平。

(四)注重信息化合作的经济效益分析

考察泛珠三角区域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出合作的地域范围处于不断扩大的趋势。从最初的一省之内合作到现在的9省加港澳的大范围合作,合作范围的变化已经不能简单地从量上做出分析。泛珠三角概念的提出,在追求整合和共赢的时代,无疑给泛珠三角区域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途径。泛珠三角概念的提出,合作地域范围的显著扩大,有利于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发展的运行,有利于合作效率的提高和整体经济实力的增强。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区域信息化合作地域范围与区域信息化合作效率并不一定是成正比关系的。泛珠三角区域信息化合作的发展、地域范围的扩大并不是必然因素,相反合作的地域范围甚至可能由于经济原因而缩小。因此,区域信息化合作地域范围的变化,必须以合作效率的提高为前提,注重经济分析。

四、小结

泛珠区域内各省区信息化水平的差异为区域信息化合作提供了平台。并通过探寻在信息产业梯度转移、省区间电信业的合作、对外贸易的转型升级、物流合作、农村信息化建设合作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几大方面的合作机遇,以点式合作模式和梯级合作模式呈现信息化合作方式。与此同时,辅之以区域内信息政策协调,通过区域间以及与国家间信息化政策的协调,泛珠三角信息化合作必将产生积极的辐射效应。(作者:谢康李礼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本文摘自《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研究报告》蓝皮书, 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授权中国网独家发布。其他媒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载,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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