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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管理和发展民办教育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8-05-06  发表评论>>

2007年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五周年,国家和部分地方政府发布了多项政策。对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是从民办教育发展的要害处着手,使国家对民办高校的管理由宏观层面深入到了中观层面;而促进发展的种种举措,所依赖的背景是国家公共财政政策的调整,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享受免费政策。东部地区若干省份把民办学校学生纳入了免费范围之内,而中部的河南省,经过政府与学校之间的“拉锯战”后,获得了一个相对稳妥的解决方案。

一 2006年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状况

(一)民办教育整体持续、健康发展

截至200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9.32万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2.35万所),比上一年增加0.7万所,比2002年增加3.2万所;各类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达2313.02万人,比上一年增长144.92万人,比2002年增长119.05万人,规模已经翻了一番;非学历教育学生26.73万人;民办培训机构23470所,876.84万人次接受了培训。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6年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下表格中数据均来于教育部发布的教育事业统计公报。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发展过程中,虽然有的级别的民办学校,如民办普通初中和民办职业初中,学校数量和在校生数比上一年度有所减少。但整体上看,民办学校呈持续、健康发展状况。

(1)民办高等教育机构。2006年民办普通高校278所,比上一年增加26所,在校生133.79万人,比上一年增长28.62万人,其中本科生12.54万人,专科生121.25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21.85万人;独立学院318所,在校生146.70万人,其中本科生126.45万人,专科生20.25万人,另有其他形式教育的学生0.66万人;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994所,比上一年减少83所,各类注册学生93.9万人,比上一年减少15.05万人。

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不断增加,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则呈减少的趋势。可以预测,这种现象在以后将越来越明显,更多的人将选择全日制的普通高校接受教育。

(2)民办中等教育。2006年,全国民办普通初中4550所,比上一年减少42所,在校生有394.06万人,也减少了21.54万人;民办职业初中11所,比上一年减少14所,在校生3362人,也比上一年减少11538人;民办普通高中3246所,比上一年增加71所,在校生247.72万人,比上一年增长20.90万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559所,比上一年增加542所,在校生202.63万人,比上一年增长47.49万人。

这几年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可以用“飞速”来形容,以这种程度发展,不久的将来,幼儿阶段教育将基本民办化。

(二)初步形成良好的民办教育政策法律环境

1国家层面的政策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免征营业税”的条件,适用于民办学校。但是,在民办学校税收问题上,国家政策一直非常含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使民办学校与地方税务部门之间长期存在矛盾,期望国家在更高的立法和行政层面予以统筹,使这一问题清晰明了。

2地方层面的立法与政策

各地政府在完善政策,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上有新的进展。

(1)2006年7月,浙江省宁波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实现了很多重要突破。如“对符合规定条件,实施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增长率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以税后利润在本地投资办学的,与其投资额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支予以返还,全额用于办学”等等。

2006年1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该办法将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限制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学生不在范围之内,但同时授权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更具体的政策。

(2)制定资助和奖励政策。上海、北京、浙江等地方政府,通过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发放补助及教育券、教育凭证等形式,对民办学校及其学生进行资助和奖励。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是否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问题上,地方政府迈出了很大的步伐。

四川省2006年3月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管理办法》将“在农村地区收费标准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纳入免除范畴;宁夏银川市的《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杂费制度的实施办法》将“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学生”纳入免费范围。2006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6号)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其中“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2006年8月30日,江苏省教育厅宣布从新学期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南京等六市更是一步到位,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所有民办学校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南京采取“城市农村一体化,公办民办齐步走”的方式,实现了全市的覆盖。

(3)提供信贷、土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如陕西省允许民办学校利用非教育设施抵押向银行贷款。

浙江省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可享受公益事业用地的优惠。

良好法制环境形成后,效益是显著的。体现为民办学校办学规模扩大,教育质量明显提高,涌现出一批办学水平较高、特色较为鲜明、社会信誉较好的学校,对培养各类优秀人才、提高劳动就业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民办学校能够适应市场需求,适时调整专业设置,突出办学特色,有效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教育需求。一些民办学校教育理念先进,课程设置、教育内容全面,教学手段多样,教育方法灵活,卓有成效。

文章来源: 中国网 责任编辑: 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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