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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故]西法东渐:以北大法学院为例
中国网 | 时间: 2004-05-14  | 文章来源:

"我们的一百年,浓缩了中国的一百年"

“为什么刘涌案不能成为中国的辛普森案?……”当学生代表林彦华在她的母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百年庆典上发出上述疑问时,在她的身边,不仅坐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领导,还有台上台下众多知名的法学家。

5月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这个有着100年法学教育历史的古老圣殿,隆重庆祝她的世纪华诞。人们惊叹这“冠盖满京华”的时刻,努力回味着“光荣与梦想”的百年。

明年,林彦华就要毕业了,或许,这个学法律的女孩将要带着她在百年庆典上提出的问题,继续向社会寻找答案。

这使得我们不得不去思考:这100年的法学教育,又是怎样的100年?它在怎样地影响着我们这100年的历史进程?

百年苦旅的发端

100年前,依靠传统的“官僚法体系”支撑的大清帝国,已是四面楚歌,风雨飘摇,晚清政府不得不进行一系列改革,而修律变法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1904年,清政府发布《奏定大学堂章程》,首次规定了大学堂分科事宜,法律学被划分为10种专门学之一。

这意味着法律学成为中国大学教育的专业学科之一,以此为起点,开始了以法律教育为前导的中国法制近现代化的百年苦旅。

北京大学的法律教育正是发端于此。

实际上,作为维新变法的成果之一,在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前身)于1898年成立之前,京师同文馆便开始设立法律课程。美国人丁韪良后被任命为同文馆总教习兼万国公法教习,按照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教授“万国公法”。这大约算是英美法在中国最早期的系统传播。

而在天津开办的北洋大学堂(原名天津中西学堂)也设立了专门的法科,教授大陆法系的课程。

世界两大法系的思想在中国的教育机构同时传授,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延续数千年的所谓“中华法系”的崩溃,这使得法律制度上突然陷入“无流无派”窘境的大清帝国,多少有点儿无所适从。

当京师同文馆和北洋大学堂的法学教育先后并入京师大学堂时,大陆法系则成了正宗货。其原因,清政府经过变法,于上个世纪初从日本那里舶来了大陆法系。从此,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的大陆法系被沿袭下来。

晚清的修律大臣沈家本认为,法律作为专门的学问,应当培养专门的人员来实施法律。他主张,从“中枢长官”到“百里长吏”,都要熟知法律。

正是由于统治者的需要,使得法政大学一时如雨后春笋,至1919年达到一个高峰,公立、私立、教会等不同模式的法政大学各自称雄一方,“北朝阳(私立),南东吴(教会)”的局面,堪称上世纪初中国现代法学教育的一大胜景。

战乱中的理想坚守

五四运动前后,北京大学成了中国近代民主与科学思想的策源地。在此期间,北大法律系吸引了王世杰、王宠惠等一批学贯中西的青年才子。

王宠惠从北洋大学堂毕业后,留学耶鲁大学,他干了一件在当时让很多西方法律专家惊叹的事情———将艰涩、难懂的《德国民法典》翻译成英文。他与拥有巴黎大学博士头衔的王世杰曾经执教北大法律系,此后又先后担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等要职。

法制史专家在研究这一段历史时,分明感到了遗憾:以“二王”的素养,本可以成为中国近现代优秀法学家,但他们却投身政界,宦海一生。

五四后的北大,凭借“登高一呼,应者云集”的地位,还是聚集了一大批优秀人才。法学院一位教授在课堂上公开对学生说:“北大的教授虽比不上外国,而在中国,确是首屈一指。同学们应该认清,谁是学者,谁是流氓!”

“谁是学者?谁是流氓?”一代学人们总是怀着天真的理想,让大学成为一方净土。周身洋溢着自由主义精神的蔡元培出任北大校长后的最大愿望,就是要将学校办成一个不受外来干涉的、充满现代学术气氛的高等学府,以达到学术研究价值中立的目标。但这不过是学者们的一厢情愿。

从北伐成功,到抗战爆发,其间经历了相对平稳的10年。这个时期,北大法学院却出现了两个巨大的反差:一方面是完备的课程设置和“旁采东西各国”的法律思想,另一方面,是毕业人数大幅度下降和师资力量的严重短缺。

有学者分析,在国民党时期,实际上是不希望有太多精通法律的人整天“搬弄是非”,令朝野不安。

然而即使在颠沛流离,8年血与火的西南联大岁月中,法律系的师生们却始终坚持其一贯的追求:“乃是不使你仅仅造成一个判罪的阶级,乃着意在养成一个法律头脑,进一步成为研究法理的学者。”

“欢迎你,红色法学家!”

“欢迎你,红色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振瀛、程道德两人至今仍记忆犹新,40多年前一进入北大校门,迎面便是一条巨大的横幅。

他们都是北大法律系56级的学生。程道德告诉记者,他实际只上过一年公共课,从第二年开始就是在各种运动中度过的,也没有学过民法、刑法这些主要的法律专业课。

这期间,还发生了一个引人注目的事件———1952年席卷全国的院系大调整行动。北大法律系与各综合大学法律院系同时被撤并,组成了北京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前身)和西南、华东等法律专门院校。

几经努力,北大法学院至1954年9月得以恢复,但已是面目全非。此时,全国的法律院系、法律专业科几乎被前苏联法律一统天下。

1960年代,中苏交恶后,中国各大法律院系又将绝大部分苏联法律逐出法律专业课程。从那时至1970年代末,我们彻底地游离于所有的法律体系之外,另起炉灶。

当时法律院系,除了政治课,专业课实际上已经被取消,北大法律系则被迟群、谢静宜等人诬为“牛鬼蛇神系”。

作为“牛鬼蛇神系”的成员,北大法律系的教授们自然是难逃厄运。全系65名教职员,有40人被立案审查,十多人被定性为“敌我矛盾”。

“文革”期间,北大法律系没有招生,但却在1974年至1976年连续三届共招收150多名工农兵学员,这些特殊的学员学制3年。

北大与全国各院校一样,从1963年起,将法律系、政治系等专业列为绝密专业。

“文革”结束后,国家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但法律专业仍没有解密,学生必须接受严格的政审,要求祖宗三代根正苗红。

赵震江教授当时就负责北大法学院的首次招生工作。他说,10年没有招生,积压了很多优秀的人,由于成绩普遍较好,北大法学院在第一次招生结束后,又在寒假期间续招了一次。

这次招生,成就了一批国内一流的法学家: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法理学)、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刑法学)、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教授(法制史)、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晨光教授(法理学)……他们被称为中国“第五代法学家”,是当之无愧的领军人物。

何勤华教授说,他们报考的时候,仍然按照绝密专业的要求进行政审,原则上要求考生具有团员或党员的政治面貌,因此,他们那一届考生中有三分之一是党员。所谓的绝密专业,“与征兵差不多,主要体现在政审上,即使考分高,如果政审不合格也无法过关,但除了政治条件外,仍然要凭考分。进来后,保密专业与其他专业没有大的区别,只是不能与国外交往。”

据何勤华介绍,恢复招生后的首次高考,考生年龄差别较大,最大的32岁,最小的只有17岁,81个学生有20多个入学时已经结婚,10多个有了孩子。此外,三分之一是复员军人,还有一部分是大队党支部书记、民办教师等。学生们总体素质较高,只是英语普遍较差,不少学生只能从ABC开始学起,好在高考时不考外语,否则,今天这些著名的法学家,有的人可能还是某个村里的老支书。

从这个“零公里”处,中国的法律人又开始了建构中国法制的新的苦旅。

仅有历史是不够的

如今的北大法学院有2000多名学生,比之1917年时的400多名法科学生,有了数倍的增长。

近年来,随着一批中青年法学者的脱颖而出,北大法学院的学术成果在全国的优势逐渐显露了出来。在反映法学研究成果的学术引证率的前50名学者中,北大法律学者占据了6个席位,老一辈的法学者沈宗灵、储槐植,中青年学者朱苏力、陈兴良、陈瑞华、贺卫方等名列其中。一些颇具影响力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则有着北大法律学人的独立贡献。

曾经担任联合国前南国际法庭大法官的王铁崖教授,长期执教于北大法学院国际法专业,1987年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院士,成为该学院第一个中国籍院士。他不仅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即使在国际上也毫不逊色。

翻开北大法学院的百年史,也许还可以列出更多足以令北大人自豪的名字。

但是,身为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却认为:“我们不能总是说历史有多么辉煌,100年又怎么样?中国的法学在国际上没有什么影响,对人类文明有影响的也没有。我们法学院产生过一代代著名的学者,但没有产生过可以称之为伟大的学者。面对这个时代,我们是非常惭愧的。”

上述问题,与其说是北大法学院的问题,不如说是整个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普遍现象。朱苏力教授的一个引证表明,在中国法学界,学者发表的学术文章和专著很少,中国排名前50位的法学家每年的产出之和,只相当于美国一个著名的法学院的产出。

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本身不能把老师吸引住,对这种职业产生敬畏,愿意为此奉献出毕生精力乃至生命。尤其在北大这样的地方,这是非常令人惋惜的。

与法学学术成果极不相称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有各种法律院系600多个(包括大专),最小的一个据说只有两名懂法律的老师,也堂而皇之地称之为法学院。

现在,让学者们感到忧虑的是,在这个庞大的法律教育体系中,法学理论却是一锅大杂烩。老一代法学家是苏联的一套理论;中青年学者依据的是中国目前实行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套用的却是英美法系的理论;那些初出茅庐的法学博士们,则几乎是清一色的英美法系的观点。大陆法系的法学思想,已经鲜有学者问津。

陈兴良教授认为,法学前沿理论以英美为主,与学英语的人较多有关,接受起来障碍较小,同时,英美经济的强势,也带来了法律上的强势,但这不可能改变我们以大陆法系为主的格局。从世界范围看,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也在融合,互相借鉴。他主张,我们在法学研究和教学中,应以大陆法系为主,适当借鉴英美法系的思想,博采众长。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显明看来,法学是正义之学,法学教育就是培养学生的正义观;法学是治国之学,治国的本质在于消除价值冲突,使最大的价值得到保护;法学是权利之学,维护和保护人的权利就是法学教育的使命;法学是思维之学,法学家要具有超乎寻常的判断力,对事物的判断力、批判力应当超出任何人;法学是经验之学,要靠大量的积累和社会实践,法学教育应当交给学生大量的案例。

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认为:“百年庆典,与其说是欣喜,不如说是危机。没有一流的师资力量,如何创建一流的大学?我们有没有能力将最优秀的人才引进北大法学院?这是需要考验我们的体制和智慧的。”

法治的梦想有多远

正是从100年前开始,清政府按照正统的大陆法系的模式,以日、德宪法、民事、刑事等法典为蓝本,着手起草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从那时起,中华民族又走过100年。时至今日,我们依旧怀着几代人的梦想,在建构中国法制和法治中国的百年之旅中前行。

百年大脉络

“一个断裂”,“两个衰落”,“三个振兴”。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对100年来跨越帝国、民国、人民共和国3个不同政体的法制建设的概括。

三个振兴时期分别是清末、上世纪30年代和80、90年代。

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是晚清政府实现帝国现代化的最重要的内容。清廷移植了一整套的西方法律,初步实现了法制近代化。这是第一次法律振兴运动。

第二次法律振兴运动是上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北伐成功,国家基本统一。

真正的法律振兴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再次大规模地学习国外的先进法制思想,根据本国国情,制定和完善法律,初步形成了与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特别是1993年以后,大批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法律应运而生。2004年3月,将“三个代表”、保障人权和保护私有财产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境界。这次法律振兴涌现出一批法律家,这对完善法律制度和建设法治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人才资源。

在百年法制建设中,又有两个不同程度的衰落时期,一是从辛亥革命成功到1920年代末,国家陷入军阀混战,枪杆子代替了法律。

清王朝被推翻后,尽管法律遗产被继承下来,但是,在一个剧烈动荡的时局之下,法律显然难有作为。

“枪炮响时法无声”,掌权者都相信武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手段。

但是,不信法的军阀们,有一件事却是例外的———制定宪法,巩固专制政权。从晚清《钦定宪法大纲》问世到1949年,法制建设非常薄弱的旧中国,却接连产生了10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包括草案)。一位宪法学专家说:“用宪法搞专制是中国人的一大发明。清王朝、袁世凯、曹锟、蒋介石无一例外,最终导致有宪法而无宪政的结果。”

自1957年至1976年,则是第二个衰落期,法律变得虚无。

“全盘苏化”并没有使我们建立起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当旧的法律体系被连根拔起和摧毁后,新的法制建设未及全面展开,便是“反右”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直至疾风骤雨的“文化大革命”席卷全国,砸烂公检法,“要人治,不要法治”,徘徊在新中国大门口的“法律虚无主义”幽灵复活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认为,自上个世纪50年代起中国农村实行了合作化、特别是建立人民公社制度,城市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民法赖以生存的土壤就不复存在了。因为,城乡居民除了必需的生活资料外,几乎没有什么可以作为私人交换的商品了,一切凭票供应。经济的运作完全靠计划和行政命令,也不会出现今天常见的合同纠纷。因此,当年的法律虚无主义,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当时的社会和经济结构决定的。

这位宪法学专家说:“文革给每一个中国人上了一堂反面的法制教育课,使我们懂得了法制的重要性,正是有这个血的教训,才有1978年后中国法制的重建和大发展。”

百年来,以1949年为界,新旧法制之间横亘着一条不可逾越的政治界限。江平教授将这条界线称为“中国法制建设的断裂带”。他说,一个断裂,恰恰处在百年的中间,用现在的话说是新旧中国之间的断裂,但也是法制建设的一个巨大断裂。

但是,在革命热情中做出的摧毁旧法制的行动,却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法律不仅仅是那些枯燥的条文,包含在其中的是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一部优秀的传世的法典,既是民族的,又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

法学界普遍认为,出于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的需要,铲除国民党时期的政治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将法律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一刀切”地全部弃用,对于新生的共和国来讲,尤其是1904年到1949年共45年间的法制近代化成果,没有被继承下来,是非常令人惋惜的。与我们性质同样的十月革命胜利后,也没有提出废除原来的一切法律,直到后来制定新的法律之后,才代替原来的法律。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何勤华说:“这100年我们学习西方并不丢脸。法律是为本国制定的,从其他国家移植的法律,仍然需要由本国改进、吸收。”

反思法律文化

美国著名汉学家费正清曾经断言,中国的法治社会要很长时间才能实现,这是因为权利和责任分别是基督教和孔教的遗产,结果产生了个人奋斗和集体合作的强烈对照,这一矛盾是3000年历史的遗产,不会轻易被消除。

早在晚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时,考察过西洋宪政的清政府重臣端方就说:“中国数千年来,一切制度文物虽有深固之基础,然求其与各国立宪相合之制度可以取而用之者,实不甚多。”

在建构中国法制的百年之旅中,一系列事实恰恰印证了端方100年前的忧虑———在儒教文化传统下,重义务,轻权利,使得法制建设举步维艰,百年来的反复和挫折也许就是最好的说明。

当英、法、美等国从16世纪开始先后走上了以人权保障与有限政府为特征的自由宪政之路,并开启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后,远东的大清帝国,仍然靠一套野蛮残酷的宗法维系着封建专制制度,仅死刑的罪名就多达几百个。

著名的批判法学家、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昂格尔认为,中国未能走上西方现代法治之路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缺乏形成现代法治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及其超越性宗教的基础等。

这实质上便是一个文化问题,当然也包括法律文化。

对此,中国的大学者梁漱溟先生有他的见解:“中国的失败自然是文化的失败,西洋的胜利自然也是文化的胜利,宗教问题是中西文化的分水岭。中西文化的构造演化不同,悉决于周孔教文化和基督教文化。”

我们大可认为这是梁漱溟先生的一家之言。但有一点是学界共同的观点———我们在学习西方时,始终背着一个巨大的历史包袱,充满了戒备。

众所周知,西方文化真正进入中国是从传教士开始的。然而,伴随着列强的武力,西方传教士与他们所带来的文化,是以“文化帝国主义”的面目出现在我们面前的。这使得饱受列强欺凌的中国人无法容忍,于是很多传教士被杀,中西文化交流、融合的机遇功亏一篑。

没有人会怀疑,文化是制度的根基。先进的制度必然建构在先进的文化之上。正是在本土文化中心情结的驱使下,使得我们缺乏一种世界性的文化认同意识。百年来“文化民族主义”的结果,是在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时,得到的只是一具躯壳,而不是它的灵魂———法律文化。

“我们对西方先进思想的引进是充满了血和泪的。百年来不断地在与西方引进的东西进行搏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我们对西方法制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性的引进。”

本土法律文化资源的缺失,致使我们在建构中国法制的百年之旅中,历尽艰辛,并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迈向权利的时代

正如江平所言,真正的法制振兴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或者说,这100年来,法制第一次在儒教文化的中国土壤中生长起来。一个突出的表现是,从长期以来的义务本位逐渐转向了权利本位,在文革中被批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不仅被再次写进宪法,而且现实基础越来越牢固,老百姓开始对自己的权利“斤斤计较”起来。

无论如何偏激的人,也决不能对这20年的法制成果视而不见。尽管我们身边每天都有一些与法治相背离的事情在发生,但权利“突然”多起来了,这确实是人们的共同感受。

陈瑞华说:考察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不仅要看法律在本本上规定了哪些东西,作出了哪些承诺,最关键的是要看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状况。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最好指标就是公民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障,在个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能否获得救济。

一个死刑犯在被押赴刑场之前,突然提出留下一些“骨血”以传宗接代。这让那些执法者措手不及。“传宗接代”难道不是权利?法律不禁止的就是合法的。这正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

发生在陕西的夫妻看黄碟事件,则是另类典型。要知道,在儒教文化的氛围里,与“黄”有关的事情是多么下流和令人不齿,即使是夫妻,在过去也是流氓罪。

但这一次则不然。原本只是想搞点创收的警察受到了全国舆论的猛烈抨击。舆论的背后,实质上就是“一个在某些领域永远不能行使权力的政府”这种宪政理念的体现。从治国者到很多普通百姓,一种崭新的理念开始成长———政府的权力再大,也断然不能将手伸进公民的私领域。

经过20多年的大立法时代,现在的法律多得简直让人眼花缭乱,各个领域基本被法律所覆盖,这与20多年前相比,实在是天壤之别。

从“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到不久前国务院提出要用10年时间建成法制政府,这一系列重大举措,给我们一种强烈的感觉和信心:中国正在朝着建设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的方向,义无反顾地前行!

陈兴良教授说:“法制百年实际就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百年,从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既要看到巨大的成就,也要看到距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有很远。西方有一二百年的法制现代化的历史,我们也就20年。”

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法制建设强有力的推动因素。这个社会已经超越了熟人社会的治理模式,中国也渐渐与国际融为一体,今天谁也不能说我们可以不要法律。

或许,经过这20余年的励精图治,我们现在可以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举行一个奠基礼。

南方周末 200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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