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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欧盟制宪进程
中国网 | 时间: 2007-06-19  | 文章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阎月凡)2004年5月,欧盟在接纳10个新成员国,完成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扩大后,开始着手推动欧洲一体化进程。当年10月,欧盟25国首脑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这是欧盟的首部宪法,旨在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欧盟宪法条约》由欧盟宪法、欧盟公民基本权利宪章、欧盟政策和欧盟条约基本规定4个部分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欧洲理事会主席和欧盟外交部长,组建欧盟外交部,以保持欧盟工作的连续性;改革欧盟委员会,扩大欧洲议会的权力;欧盟理事会和欧盟部长理事会的表决机制;欧盟成员国加强在共同防务政策方面的合作。根据有关规定,《欧盟宪法条约》将在所有成员国批准后,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西班牙于2005年2月第一个以全民公决方式通过《欧盟宪法条约》。但法国、荷兰两个欧盟创始成员国分别在2005年5月和6月的全民公决中否决了该条约,《欧盟宪法条约》从此搁浅。到目前为止,已经批准《欧盟宪法条约》的国家有16个,另有7个国家冻结或无限期推迟了批约程序。

今年1月,德国接任欧盟轮值主席国后,将重启《欧盟宪法条约》谈判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在与欧盟成员国进行积极磋商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德国最终提出一份旨在重新启动《欧盟宪法条约》进程的“路线图”。其主要内容是用一个包含了原版本核心内容的“修正条约”来取代《 欧盟宪法条约》的原有版本,以期在2009年欧洲议会选举前获得各成员国的通过。

目前,反对意见主要来自波兰、英国等国家。波兰坚持要用“平方根”投票机制取代“有效多数”表决制。英国则一直坚持要把欧盟公民基本权利宪章从《欧盟宪法条约》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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